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17號
KSDM,113,附民,117,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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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申繼順
被 告 呂宥軒(原名呂家發



黃瑋竣
藍惠芹
王子儀

蔡秉嶧
王信中




林承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法院判斷: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雖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以呂宥軒黃瑋竣藍惠芹、王
子儀蔡秉嶧王信中林承慶等人為被告,向本院提出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主張上開被告因涉加重詐欺等罪,
故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惟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
案件,就原告受詐騙之事實,檢察官並未起訴上列被告,上
列被告之犯罪行為亦與原告遭詐騙部分無關而非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第1項之被告或侵權行為人,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提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㈢原告對同案被告楊皓宇霍宥宏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移付調解,經調解成立,此有調解筆
錄附卷可憑。至同案被告羅文杞尤昭凱張家維李瑛川
袁柏暘劉殷碩部分待日後另行審結,非本判決審理之範
圍,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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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