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13年度,1號
KSDM,113,金重訴,1,2025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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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廷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林 楷律師
吳文淑律師
被 告 吳正言



選任辯護人 張羽誠律師
趙禹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彥廷、吳正言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九日起,延長限制出境、
出海捌月。
  理 由
一、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
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
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彥廷、吳正言因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前段,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之輸
入及販賣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摻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食品、刑法第255條第2項、第1
項之販賣虛偽標示商品、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由檢
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自民國11
3年5月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並自114年1月9日起延長限制
出境出海8月在案。
三、茲因前開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即將屆滿而全案尚未審結,
本院於114年7月22日發函通知被告2人及辯護人表示意見後
,經審酌相關卷證,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依
然重大,且考量其犯罪規模、金額龐大、被害人眾多,日後
若經判決有罪,應執行之刑度非低,依趨吉避凶、不甘受罰
之基本人性,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是前開限制出
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
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居住及遷徙自由
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繼續限
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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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