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秉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判決
之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林家伃」之記載,應更
正為「法官謝昀哲」。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之陪席法官欄係記載「法官謝昀哲」,有
該判決原本在卷可考,是原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欄載為「法
官林家伃」,核屬與原本記載不符之誤繕,且此誤繕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