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305號
KSDM,113,審訴,305,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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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逸平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
邱蕾因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嘉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904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
,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B62犯附表編號1至71所示各罪,共柒拾壹罪,分別處如各該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B63犯附表編號1至65、67至71所示各罪,共柒拾罪,分別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B62、B632人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2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 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及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
1、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17行第7字後,新增「計畫以低價



促銷之手法,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先行支付價金,消費者 購買之商品,僅由庫存之商品中交付,無現貨可交付者即不 予交貨,而」;第17至18行之意圖與犯意部分,更正為「共 同意圖為B62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以網際網路傳播 工具,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之詐欺取財各別犯意聯絡」。 2、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6、9、11、15、23、31、36、38、3 9、56、58、67號所載之金額或物品均有誤,應分別補充、 更正或刪除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㈡、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二 第265、274頁、第285至287頁)。㈢、理由部分補充:
1、起訴書附表編號56雖另記載1筆現金新臺幣(下同)300元之 款項,然依B44警詢證述,該筆款項係「入會費」,繳費加 入會員後購物可以折抵現金(見警卷四第170頁),並有B44 之會員卡影本在卷(見警卷四第185頁),堪認此部分係真 實交易,且B44加入會員當時AIP家電既仍然在營運,B44即 可享受會員權益,而起訴書所認定之詐騙目的,既在「詐得 款項用以周轉資金缺口」,並非「意圖惡意倒閉而於收款後 即捲款潛逃」,故亦無從僅因B44加入會員後僅相隔未久,A IP家電即無預警倒閉之事實,反推B44當時係因受詐騙,締 結在客觀經濟價值上及主觀締約目的上均顯失均衡之契約而 受有財產損害,此部分既與詐欺取財之要件不符,本應不另 為無罪諭知,然起訴書既將其誤認為購物款項之一部,即屬 與卷內事證明顯不符之顯然錯誤,應由本院逕予更正即可。 2、被告2人收取款項後,固仍有交付部分商品,然B62已供稱其 當時有資金缺口,知道無法向上游廠商順利進貨,也可能無 法依約交付商品,詐取款項後是用於填補資金缺口,而非購 買商品以交付履約,有交付之商品部分,是只就還有庫存的 產品交貨(見本院卷二第286頁),足徵被告2人當時本已無 意履約,卻仍向消費者傳遞有意履約之不實訊息而詐得價金 ,是消費者能否取得部分商品,亦僅係取決於AIP家電有無 存貨,並非被告2人之履約作為,自應認消費者無論有無取 得部分商品,就其等所訂購之全部商品,均為詐術行為所涵 蓋,並應依此計算所受損害與B62之犯罪所得,起訴書附表 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遺漏部分已經交貨之商品,即有誤會 ,均應併予更正,至被告2人已經交付之商品,僅屬就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而應予免除沒收之問題,不容混 淆。
3、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以利用廣 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不



特定或特定之多數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查被告2人既 自始即無履約真意,仍經由網際網路對群組內之特定多數成 員發送錯誤訊息施用詐術,致附表編號22、26、28至30、35 、61、67號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即應負加重詐欺取財 罪責。
4、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 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亦即共同正犯間非 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 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共同之犯意聯 絡,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均屬之。至於犯意聯 絡固屬共同行為人間內心之意思活動,未必能自外部直接探 知,且犯罪謀議若僅存於共同行為人間,其他第三人自亦無 從知悉,惟是否有犯意聯絡之認定,本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如參酌行為人之言語、舉動等反應及當時外在情境等各項客 觀情狀,可認共同行為人間確已有共同之目標及計畫,所為 均屬為達成該共同目標所不可或缺之舉措,相互間極具默契 而無齟齬不一致之處,當可認定行為人間已有共同之犯罪計 畫與任務分擔,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查被告2人已供稱前開 計畫係由B62提議,並負責親自或指示其他不知情之員工為 相關之低價促銷而詐得價金,而B63掌管AIP家電之財務與會 計事項,對AIP家電當時資金缺口狀況甚為清楚,卻仍與B62 共同基於前開謀議,由B63負責向友人、員工借款、借信用 卡以刷卡支應貨款,對於借用之款項可能無力清償乙事亦甚 為清楚(見本院卷二第286至287頁),顯見2人間就附表編 號66以外之各次犯行,均有相互利用、互為補充之情,自應 負共同正犯之責。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2人於附表編號22、26、28至30、35、61、67所示行為後 ,因該條例第47條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雖被告 B62於本院審理期間並未繳回其取得之全部犯罪所得或賠償 予告訴人,但於上訴審審理期間仍可為之,如有符合減刑要 件之情形者,法院並無裁量是否不予減輕之權限,自以修正 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 應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論處。㈡、核被告B62就附表編號1至21、23至25、27、31至34、36至60 、62至66、68至71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22、26、28至30、35、61、67號各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傳



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B63就附表編號1 至21、23至25、27、31至34、36至60、62至65、68至71各編 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 號22、26、28至30、35、61、67號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加 重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利用無犯罪意思之員工從事促銷以 施用詐術,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2人就附表編號6、11、12 、15、16、19、21、23、26至28、30、32至34、37至38、40 、42至44、46至47、49、51至55、58至59、62、65至67所為 先後對各被害人施用詐術取得財物之數個舉動,均係基於詐 欺取財之單一決意,利用各被害人已受騙上當之同一機會為 之,分別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 均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 犯予以評價為當。被告2人就附表編號1至65、67至71之犯行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B62所犯 上開71罪間、B63所犯上開70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係以個別行為人為 規範對象,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即獲邀 減刑之寬典,未及於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無論始終自 白或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均係行為人個人犯罪後情狀,無 關犯罪行為人本身之不法與罪責,性質上屬個人刑罰減輕事 由,依個人責任原則,僅適用於符合要件之行為人,綜合法 條文義及立法歷程所顯現之立法者客觀目的,本條前段之「 其」犯罪所得,僅限於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 (包含因詐欺犯罪而取得之被害人財物,及為了犯罪而取得 之報酬在內),並不包含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所取得之 犯罪所得,行為人「如」未實際取得個人犯罪所得,亦無自 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可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22、26、28至30、35、61、67 號各次詐得之犯罪所得,均係由B62用於清償債務、填補資 金缺口,B63並未實際分受犯罪所得,已據2人供明在卷(見 本院卷二第287頁),卷內同無積極證據可證明B63有實際獲 取犯罪所得,B63即得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但本條項減刑 意旨,除在鼓勵自白,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外,更在使 被害人所受損害可儘早獲得填補,以落實罪贓返還。是B63 雖形式上符合此減刑規定,但並未事實上繳交任何犯罪所得 或對被害人為任何賠償(詳後述),本院即應審酌其如實交 代、坦承犯行,仍有助於減輕偵審負擔,使事實儘早釐清、 程序儘速確定,及對被害人損失填補之程度,以裁量減輕之



幅度。至被告B62就附表編號22號因無證據可證明有實際獲 取犯罪所得(理由詳後述),其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 行,同可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斟酌減輕之幅度。但附表編 號26、28、29、30、35、61、67各次,B62均實際獲取各該 犯罪所得,卻未於本院審理期間自動繳交其全部犯罪所得, 同未全數賠償予被害人,有本院調解紀錄可按,並據B62供 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88頁),即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 刑,僅能於量刑時一併審酌。
㈣、爰審酌被告B62身為AIP家電之負責人,未能穩健經營以強化 公司體質,更於資金出現缺口時未能循合法管道解決資金問 題,B63身為AIP家電之財務與會計人員,同未能把關公司資 金運用以健全企業經營,反於企業資金出現缺口時,與B62 共同謀議以前述方式對消費者或友人施用詐術,分別詐取附 表各編號之財物,造成各被害人之損失與不便,部分被害人 損失甚鉅,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大眾對網路資訊之信心,犯 罪情節及所生損害均非極微,動機、目的與手段更非可取, 所為甚屬不該。且於本院審理期間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 ,但於判決前均未實際賠償,致各被害人所受損失歷經多年 仍未獲絲毫填補,難認2人有彌補之誠意。B62又有違反商標 法、公司法、銀行法及其餘詐欺前科;B63則有違反銀行法 及其餘詐欺前科(2人均不構成累犯)。惟考量被告2人就前 述各犯行各自分擔之行為雖均對於犯罪目的之實現有重要貢 獻,然B62居於主謀地位,並親自參與犯罪之實施,更獲取 全部犯罪所得,B63則僅為被動配合B62,B62在主觀惡性、 參與程度與所獲利益上均高於B63,自應科處較重之刑。並 念及被告2人犯後已坦承全部犯行,尚見悔意,且已有交付 部分商品予部分被害人,使各該被害人所受損失稍有減輕, 暨B62為專科畢業,入監前無業,尚須扶養家人、家境不佳 ;B63為大學畢業,入監前無業,尚須扶養家人、家境不佳 (見本院卷二第28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 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㈤、法官於定應執行刑時,除應符合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外,亦 應注意刑法定應執行刑之刑事政策採限制加重原則,由法官 綜合斟酌行為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如各罪之行為 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等)、各罪彼此間之整體關係 (如數罪之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行為 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回復社會秩序需求之高低、對行為人施 以矯正之必要性與效益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



,始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兼顧充分評價與不過度評價之意旨 。查被告2人本案各次犯行(B63不含編號66),就各詐欺取 財及加重詐欺取財部分,罪質及手法雖均雷同,但時間已橫 跨數月,且各次侵害之法益所有人均不相同,消費者受騙而 消費或借款之合計金額逾798萬元,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同 非低微,對保護法益及社會秩序造成之侵害甚大,且被告2 人僅因資金周轉不靈,便密集透過詐欺取財之方式欲獲取不 法利益,本案已造成多達71人被害,與另案之詐欺被害人合 計後數量更鉅,可見其等毫無尊重他人財產與法律秩序之守 法意識,矯正必要性均偏高,故衡以其等行為時間、犯罪類 型、侵害法益、參與程度、所獲利益與可責性高低,所犯數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矯正 效益,併合處罰時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等,就得易科罰金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應執行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被告2人於本判決確定後,均得請求檢察官向法 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 刑,併予敘明。
四、沒收
㈠、關於犯罪所得之證據調查,應分兩階段審查,於前階段「利 得存否」,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 其孳息等是否存在,即行為人有無因犯罪獲得財產增值之狀 態,因涉及刑事不法行為有無、既未遂之認定,仍應適用嚴 格證明法則予以確認,並應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 ,以免不當限制、剝奪犯罪行為人或第3人之固有財產權, 逾越利得沒收並非刑罰之本質;其次於後階段「利得範圍」 ,鑑於利得沒收屬於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為求訴訟經 濟,則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 合理之認定依據即足。而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 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倘個 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 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一概採取絕對連帶 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故共犯所得 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 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 言。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 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 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 ,自不得諭知沒收;然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主觀 上均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同處分之權限,且



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各共同 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 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 之依據而為認定。
㈡、附表各該編號所載以刷卡方式支付部分,因消費者刷卡支付 後,尚須由特約商店向發卡銀行請款,且銀行並未將消費款 項列為爭議款而不予支付或扣回者,方能認定為AIP家電已 實際取得之詐騙犯罪所得,如銀行並未支付或已扣回者,固 無法認定AIP家電已實際取得,縱經調查後銀行已無從確認 是否有給付予AIP家電者,因卷內事證業已顯現銀行確有可 能向AIP家電追回或扣回款項,即應逐一認定各筆刷卡款項 是否業經追回或扣回,無法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認並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又各該詐騙所得名義上固係由 AIP家電所屬之黃金林公司及宸逸企業社等取得,但B62於本 院已清楚供稱收得之款項均係由其清償個人與公司債務(見 本院卷二第287頁),堪認各該犯罪所得均係由B62實際掌控 並處分,B63均未實際分得,同無處分權限,且各該公司或 行號已無實際經營,自毋庸開啟無益之第三人沒收參與程序 ,應逕於B62各次犯行主文項下諭知沒收、追徵即可。㈢、故附表編號1、9(A13警詢已證稱該筆款項經銀行列為爭議款 ,其迄未收到刷卡帳單,亦未繳款)、21、31、40、52(僅 就未扣回部分沒收)、55(僅就未扣回部分沒收)、65部分 ,均屬銀行未支付或已扣回,B62即無犯罪所得,亦毋庸計 算有實際交付之商品價值並予排除沒收。編號11、15(雖有 交付部分商品,但縱使已向銀行請款,仍可能遭銀行扣回, 銀行既無法確認實際付款情形,同僅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18、22、26、30、34、36(雖有交付部分商品,但縱使已 向銀行請款,仍可能遭銀行扣回,銀行既無法確認實際付款 情形,同僅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37、38(雖有交付部分 商品,但縱使已向銀行請款,仍可能遭銀行扣回,銀行既無 法確認實際付款情形,同僅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39(雖 有交付部分商品,但縱使已向銀行請款,仍可能遭銀行扣回 ,銀行既無法確認實際付款情形,同僅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45(雖有交付部分商品,但縱使已向銀行請款,仍可能 遭銀行扣回,銀行既無法確認實際付款情形,同僅能為有利 被告之認定)、51、56、60部分,均因部分或全部刷卡款項 ,經函請發卡銀行查明特約商店已請領款項之金額,卻均無 法查明,僅能從被告之利益,認並未實際取得各該刷卡款之 犯罪所得,無從諭知沒收、追徵。
㈣、又B62雖係因資金缺口而無法亦無意進貨以如數交付顧客所訂



購之商品,卻仍以低價促銷之詐術使顧客陷於錯誤訂購商品 並支付價金,嗣後卻僅就尚有庫存之產品交貨,是無論有無 交貨,顧客受詐騙之財產損失均及於全部訂購之商品,業已 認定如前,但B62有實際交付之商品,既仍為顧客所實際訂 購之商品,並無濫竽充數或以他項商品冒充之情事,此部分 已交付之商品價值,即應評價為將犯罪所得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而排除沒收。是附表編號1、6、15、21、36、38、39、 45、58部分,均應扣除B62已實際交付之商品價值,而僅就 剩餘犯罪所得沒收,如已無犯罪所得,即不予沒收、追徵。㈤、末本判決宣告之多數沒收,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 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3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
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顧客付款金額 和解與履行情形 認定事實所憑證據 主   文 有無告訴 訂購之商品 B62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 1 A05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 刷卡支付330,744元 未達成調解。 1、A05警詢、偵訊證述(警卷一第97至99頁、偵一卷三第85至87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一第95、101頁)。 3、訂購單、發票翻拍照片(警卷一第105頁、偵一卷三第89頁)。 4、玉山銀行112年10月16日函(偵一卷二第239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3台、冰箱1台、顯示器1台(已交付)、視訊盒1台、掃地機器人1台、烤箱1台、微波爐1台、除濕機1台(已交付)、洗衣機1台、電視1台。 1、107年11月11日有先交付價值7,131元之左列除濕機1台,數日後亦有交付左列顯示器1台。 2、實際刷卡金額未據銀行支付予AIP家電,同未向A05收取,或已退回刷卡人。  2 A06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 付現6,000元 未達成調解。 1、A06警詢證述(警卷一第111至113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一第109、115、117頁)。 3、收款證明單(警卷一第119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SWITCH藍紅機1台。 6,000元 3 A07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 付現54,325元 未達成調解。 1、A07警詢證述(警卷一第139至140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一第137、141、143頁)。 3、訂購單(警卷一第145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洗衣機2台、電視機1台。 54,325元 4 A08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付現128,085元 未達成調解。 1、A08警詢證述(警卷一第151至152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一第149、153、155頁)。 3、訂購單(警卷一第157、159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捌仟零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電視機1台、冷氣機2台。 128,085元 5 A09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 付現64,000元 未達成調解。 1、A09警詢證述(警卷一第165至166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一第163、167、169頁)。 3、訂購單(警卷一第171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電視機2台、吸塵器2台、空氣清淨機2台。 64,000元 6 A10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 付現235,288元 未達成調解。 1、A10警詢、偵訊證述(警卷一第177至178頁、偵一卷三第53至55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一第175、179、181頁)。 3、訂購單、收款證明單、發票翻拍照片(警卷一第185、187頁、偵一卷三第57至6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參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3台、冰箱1台、熱水器1台、吸塵器1台(已交付)、洗衣機1台、淨水器1台。 1、僅交付價值21,900元之左列吸塵器1台。 2、其餘價值213,388元之商品均未交付。  7 A11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 預付定金27,000元 未達成調解。 1、A11警詢證述(警卷一第191至195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一第189、197、199頁)。 3、訂購單、會員卡影本(警卷一第203、205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電冰箱2台、冷暖氣機1台。 27,000元 8 A12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8 付現6,000元。 未達成調解。 1、A12警詢證述(警卷一第209至211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一第207、215頁)。 3、訂購單(警卷一第21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洗衣機1台。 6,000元。 9 A13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9 88,518元(其中88,218元刷卡支付,300元付現)。 未達成調解。 1、A13警詢證述(警卷一第221至222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一第219、223、225頁)。 3、訂購單、信用卡簽單(警卷一第227至229頁)。 4、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12年8月18日函(偵一卷二第65頁)。  5、花旗銀行112年10月5日回函(偵一卷二第28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吸塵器1台、洗衣機1台、冰箱1台。 300元(實際刷卡金額未據銀行支付予AIP家電,同未向A13收取,或已退回刷卡人)。 10 A14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0 預付定金44,019元。 未達成調解。 1、A14警詢證述(警卷一第235至237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一第233頁、第239至243頁)。 3、訂購單(警卷一第245至24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空調2台、冰箱1台、洗衣機1台、電視1台。 44,019元。 11 A15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1 232,845元(其中229,000元刷卡支付,3,845元付現)。 未達成調解。 1、A15警詢、偵訊證述(警卷一第253至254頁、他字卷一第268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一第251、255、257頁)。 3、訂購單(警卷一第259頁)。 4、元大銀行112年10月12日函、國泰世華銀行112年10月12日函(偵一卷二第259頁、第291至29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電視1台、掃地機器人1台、冰箱1台、洗衣機2台、水波爐1台、除濕機1台。 83,845元(實際刷卡金額僅由元大銀行支付80,000元予AIP家電,其餘國泰世華銀行149,000元消費款部分無證據證明業已支付予AIP家電)。 12 A16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2 96,673元(其中53,708元付現,42,965元刷卡支付)。 未達成調解。 1、A16警詢證述(警一卷一第265至267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一第263、269、271頁)。 3、訂購單、發票翻拍照片(警卷一第273至279頁)。 4、台新銀行111年12月13日函及交易明細、112年7月25日函(偵一卷一第99至106頁、偵一卷二第43至45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電視1台、冰箱1台、冷氣機1台、微波爐2台、電子鍋1台。 96,673元(實際刷卡金額銀行業已支付予AIP家電,並未扣款取回)。 13 B1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3 付現16,500元。 未達成調解。 1、B1警詢證述(警卷一第283至284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一第281、285、287頁)。 3、訂購單(警卷一第289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遊戲機2台。 16,500元。 14 劉珉敏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4 付現136,774元。 未達成調解。 1、劉珉敏警詢證述(警卷二第5至9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3、11、13頁)。 3、訂購單(警卷二第1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機4台、洗衣機1台。 136,774元。 15 B03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刷友人之信用卡支付109,900元。 未達成調解。 1、B03警詢證述(警卷二第21至24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25、27頁)。 3、訂購單、 訂金單、信用卡簽單、消費明細(警卷二第29至33頁)。 4、國泰世華銀行112年10月12日函(偵一卷二第291至29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微波爐1台、電子鍋1台、洗衣機1台(已交付)、冰箱1台(已交付)、除濕機1台(已交付)、電視2台(已交付)、電腦1台(已交付)。 1、除微波爐及電子鍋各1台尚未交付外,其餘均已交付。 2、實際刷卡金額部分無證據證明業已支付予AIP家電。  16 B04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6 付現149,530元。 未達成調解。 1、B04警詢證述(警卷二第39至40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41至43頁)。 3、訂購單、 收款證明、消費明細及發票(警卷二第45至49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玖仟伍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空調3台、冰箱1台、電視1台、洗衣機1台。 149,530元。 17 B05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7 付現12,000元。 未達成調解。 1、B05警詢證述(警卷二第55至56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57至59頁)。 3、訂購單(警卷二第61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SWITCH遊戲機2台。 12,000元。 18 B06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刷卡支付52,598元。 未達成調解。 1、B06警詢證述(警卷二第67至69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65頁、第71至73頁)。 3、訂購單(警二卷第365頁)。 4、花旗銀行112年10月5日函(偵一卷二第28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機2台。 0元(實際刷卡金額部分無證據證明業已支付予AIP家電)。 19 B07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9 付現及轉帳共103,000元。 未達成調解。 1、B07警詢證述(警卷二第81至84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79、85頁)。 3、訂購單、轉帳紀錄(警卷二第87、123頁)。 4、對話記錄(警卷二第113至121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零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SWITCH遊戲機1台、洗衣機1台、冰箱1台。 103,000元。 20 B08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0 轉帳3,500元。 未達成調解。 1、B08警詢證述(警卷二第93至95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97至103頁)。 3、轉帳記錄、收款證明單訂購單(警卷二第105至109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AIRPODS耳機1副 3,500元。 21 B09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92,946元(其中5元付現,192,941元刷友人及未婚妻信用卡支付)。 未達成調解。 1、B09警詢證述(警卷二第127至131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125頁、第141至143頁)。 3、訂購單、信用卡簽單(警卷二第133至137頁)。 4、匯豐銀行112年10月12日函(偵一卷二第247至251頁)。 5、玉山銀行112年10月16日函(偵一卷二第239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3台(已交付1台)、洗衣機1台、除溼機1台、電視1台。 1、僅交付價值28,710元之左列冷氣機1台。 2、其餘價值164,236元之商品均未交付。  3、實際刷卡金額7,171元、185,770元部分,均未據銀行支付予AIP家電,或已退回刷卡人。 22 B10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刷卡支付107,063元。 未達成調解。 1、B10警詢證述(警卷二第151至153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145至149頁)。 3、訂購單、信用卡消費通知(警卷二第155至157頁)。 4、新光銀行112年10月6日函(偵一卷二第243頁)。 B62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B63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已據告訴 洗衣機1台、電視1台、熱水器1台、冰箱1台、安博機子1台。 0元(實際刷卡金額部分無證據證明業已支付予AIP家電)。 23 B11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33,963元(其中15元付現、133,948元刷卡)。 未達成調解。 1、B11警詢證述(警卷二第161至163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159頁、第165至167頁)。 3、訂購單、信用卡消費通知(警卷二第169至171頁)。 4、中國信託銀行112年10月12日簡便行文表(偵一卷二第281至28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參仟玖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洗衣機1台、水波爐1台、電冰箱1台、掃地機器人1台、乾衣機1台。 133,963元(實際刷卡金額銀行業已支付予AIP家電,並未扣款取回)。 24 B12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刷卡支付202,440元。 未達成調解。 1、B12警詢證述(警卷二第177至178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175頁、第179至181頁)。 3、訂購單、信用卡簽單(警卷二第183至185頁)。 4、玉山銀行112年8月2日函(偵一卷二第25至2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機4台、洗衣機1台、冰箱1台、電視2台、延長線2條。 202,440元(實際刷卡金額銀行業已支付予AIP家電,並未扣款取回)。 25 B13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5 預付定金22,538元。 未達成調解。 1、B13警詢證述(警卷二第189至193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187頁、第195至197頁)。 3、訂購單(警卷二第199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電視1台、冰箱1台。 22,538元。 26 B14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6 221,988元(其中3,600元付現、15,500元匯款、202,888元刷卡)。 未達成調解。 1、B14警詢證述(警卷二第205至213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203頁、第215至217頁)。 3、收款證明單、信用卡簽單、訂購單及轉帳紀錄截圖(警卷二第219至511頁、第219至233頁)。 B62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已據告訴 冷氣3台、電視1台、冰箱1台、喇叭1組、電風扇2台、SWITCH遊戲機2台、除濕機1台。 19,100元(實際刷卡金額部分無證據證明業已支付予AIP家電)。 27 B15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7 77,500元(其中74,000元付現、3,500元轉帳)。 未達成調解。 1、B15警詢證述(警卷二第239至242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237頁、第243至251頁)。 3、訂購單(警卷二第253至255頁)。 4、對話紀錄(警卷二第257至259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電視1台、空氣清淨機1台、吸塵器1台、洗衣機1台、除濕機1台。 77,500元。 28 徐建民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8 付現9,500元。 未達成調解。 1、徐建民警詢證述(警卷二第265至268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263頁、第271至273頁)。 3、訂購單(警卷二第269頁)。 4、對話紀錄(警卷二第275頁)。 B62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已據告訴 SWITCH遊戲機1台、吹風機1台。 9,500元。 29 B17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9 預付定金30,000元。 被告2人願連帶賠償B1730,000元,本案判決前尚未履行(本院卷二第43頁)。 1、B17警詢證述(警卷二第291至294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二第289頁、第295至297頁)。 3、訂購單(警卷二第299頁)。 B62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已據告訴 冰箱1台、空氣清淨機1台、電視1台、洗衣機1台、電鍋1台。 30,000元。 30 B18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0 219,285元(其中18,000元付現、201,285元刷卡)。 未達成調解。 1、B18警詢證述(警卷三第7至9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5至6頁)。 3、訂購單、信用卡簽單(警卷三第13至15頁)。 B62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已據告訴 吸塵器1台、水波爐1台、冷氣2台、冰箱1台、電視1台、洗衣機1台、電子鍋1台、離子夾1支、SWITCH遊戲機1台、吹風機1台。 18,000元(實際刷卡金額部分無證據證明業已支付予AIP家電)。 31 B19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1 102,708元(其中300元付現、102,408元刷卡)。 未達成調解。 1、B19警詢證述(警卷三第19至21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17頁、第23至25頁)。 3、訂購單、信用卡簽單(警卷三第27、31頁)。 4、玉山銀行109年4月15日函、112年8月2日函(他字卷六第139頁、偵一卷二第25至2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貳仟柒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機1台、電視1台、冰箱1台、洗衣機1台、冷風扇1台。 102,708元(實際刷卡金額銀行業已支付予AIP家電,並未扣款取回)。 32 B20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2 292,536元(其中1元付現、38,000元轉帳、254,535元刷卡)。 未達成調解。 1、B20警詢、偵訊證述(警卷三第37至40頁、他字卷一第264至265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33、35頁)。 3、訂購單、發票及消費明細、轉帳紀錄截圖(警卷三第41、47、51頁)。 4、對話紀錄(警卷三第43至45頁)。 5、訂金單作業表(警卷四第241頁)。  6、台新銀行112年11月1日函(偵一卷二第297至301頁)。 7、中國信託銀行112年10月12日簡便行文表(偵一卷二第281至28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伍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1台、空調2台、冰箱1台、水波爐1台、洗衣機2台、熱水器1台、電視2台、空氣清淨機1台、吸塵器1台。 292,536元(實際刷卡金額銀行業已支付予AIP家電,並未扣款取回)。 33 B21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3 92,000元(其中32,000元付現、60,000元刷卡)。 未達成調解。 1、B21警詢證述(警卷三第55至57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53頁、第63至64頁)。 3、訂購單、信用卡簽單(警卷三第65至67頁)。 4、對話紀錄(警卷三第59至62頁)。 5、台新銀行112年11月1日函(偵一卷二第297至301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吸塵器1台、冰箱1台、電視1台、洗衣機1台、冷氣機1台、熱水器1台、電視盒1台、空氣清淨機1台。 92,000元(實際刷卡金額銀行業已支付予AIP家電,並未扣款取回)。 34 B22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4 243,422元(其中30,000元付現、213,422元刷卡)。 未達成調解。 1、B22警詢證述(警卷三第73至75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71頁、第77、79頁)。 3、訂購單、信用卡簽單、帳單明細(警卷三第81至87頁)。 4、國泰世華銀行112年10月12日函(偵一卷二第291至293頁)。 5、台新銀行112年11月1日函(偵一卷二第297至301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零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機2組、洗衣機2台、冰箱1台。 180,440元(實際刷卡金額僅由台新銀行支付150,440元予AIP家電,其餘國泰世華銀行62,960元消費款部分無證據證明業已支付予AIP家電)。 35 B23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5 付現30,000元。 未達成調解。 1、B23警詢證述(警卷三第93至99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91頁、第101、103頁)。 3、訂購單(警卷三第107頁)。 B62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已據告訴 涼暖清淨機1台、吸塵器1台。 30,000元。 36 B24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6 243,945元(其中32,000元付現、211,945元刷卡)。 未達成調解。 1、B24警詢證述(警卷三第111至115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109頁、第117至118頁)。 3、訂購單(警卷三第119至121頁)。 4、國泰世華銀行112年10月12日函(偵一卷二第291至29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滾筒洗衣機1台、乾洗機1台、冷氣2台(已交付)、電冰箱1台、電視1台、空氣清淨機1台(已交付)、吸塵器1台、掃地機器人1台(已交付)。 1、僅交付價值178,612元之左列商品,形同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已逾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32,000元。 2、其餘價值65,333元之商品均未交付。  3、實際刷卡金額部分無證據證明業已支付予AIP家電。 37 B25 (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84號判決書附表一編號10為不同人)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7 142,128元(其中1,800元匯款、25,396元付現、114,932元刷卡)。 未達成調解。 1、B25警詢證述(警卷三第127至129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125頁、第131、133頁)。 3、訂購單(警三卷第135至739頁)。 4、花旗銀行112年10月5日函(偵一卷二第28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機2台、冰箱1台、洗衣機1台、電風扇1台。 27,196元(實際刷卡金額部分無證據證明業已支付予AIP家電)。 38 B26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8 刷卡支付209,934元。 未達成調解。 1、B26警詢證述(警卷三第145至147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143頁、第149、151頁)。 3、訂購單、信用卡簽單(警卷三第153至157頁)。  4、富邦銀行112年10月16日函(偵一卷二第267頁)。 5、花旗銀行112年10月5日函(偵一卷二第28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滾筒洗衣機1台、電視1台、烘衣機1台(已交付)、洗衣機1台(已交付)、冷氣機1台、手錶1支(已交付)、冰箱1台、冷氣2台。 1、僅交付價值67,720元之左列商品。 2、其餘價值277,654元之商品均未交付。  3、實際刷卡金額部分無證據證明業已支付予AIP家電。 39 B27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9 刷卡支付24,462。 未達成調解。 1、B27警詢證述(警卷三第163至165頁、他字卷一第288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161頁、第167、169頁)。 3、訂購單(警卷三第171頁)。 4、富邦銀行112年10月16日函(偵一卷二第26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洗衣機1台、熱水瓶1個(已交付)。 1、僅交付價值3,591元之左列商品。 2、其餘價值23,571元之商品未交付。  3、實際刷卡金額部分無證據證明業已支付予AIP家電。 40 B28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0 56,138元(其中2,125元付現、54,013元刷卡)。 未達成調解。 1、B28警詢證述(警卷三第177至180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175、181頁)。 3、訂購單、信用卡簽單(警卷三第183至187頁)。 4、玉山銀行112年10月16日函(偵一卷二第239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電視1台、冰箱1台。 2,125元(實際刷卡金額部分,未據銀行支付予AIP家電,或已退回刷卡人)。 41 張涴喻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1 刷卡支付111,769元。 被告2人願連帶賠償張涴喻75,000元,本案判決前尚未履行(本院卷二第47頁)。 1、張涴喻警詢證述(警卷三第193至195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191頁、第197、199頁)。 3、訂購單(警卷三第201頁)。 4、台新銀行112年11月1日函(偵一卷二第297至301頁)。 5、張涴喻陳報狀、信用卡簽單、信用卡帳單、消費爭議申訴資料(偵一卷三第111至13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暖氣機3台。 111,769元(實際刷卡金額銀行業已支付予AIP家電,並未扣款取回)。 42 B30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2 付現167,953元。 未達成調解。 1、B30警詢證述(警卷三第207至209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205頁、第213、215頁)。 3、訂購單(警卷三第817至82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柒仟玖佰伍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洗衣機1台、冷氣4台、冰箱1台、熱水器1台。 167,953元。 43 林旻暉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43,279元(其中32,000元轉帳、111,279元刷卡)。 未達成調解。 1、林旻暉警詢證述(警卷三第229至232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227頁、第233、235頁)。 3、訂購單、信用卡簽單(警卷三第237至239頁)。 4、存摺影本(警卷三第241至243頁)。 5、中國信託銀行112年10月12日簡便行文表(偵一卷二第281至28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冰箱1台、洗衣機1台、掃地機器人1台、電視機1台、吸塵器1台、空氣清淨機1台。 143,279元(實際刷卡金額銀行業已支付予AIP家電,並未扣款取回)。 44 B32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4 刷卡支付130,900元。 未達成調解。 1、B32警詢證述(警卷三第247至251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245頁、第253、255頁)。 3、訂購單、信用卡簽單(警卷三第257頁)。 4、台新銀行109年4月27日函(他字卷六第134至136頁)。  5、國泰世華109年4月9日函(他字卷六第141至142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零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冰箱1台、洗衣機1台、冷氣2台。 130,900元(銀行雖已列為爭議款而未向B32收取,但實際刷卡金額銀行業已支付予AIP家電,AIP家電並未退款)。 45 B33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5 刷卡支付208,603元。 未達成調解。 1、B33警詢、偵訊證述(警卷三第263至264頁、他字卷一第276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261頁、第267至271頁)。 3、訂購單(警卷三第273頁)。  4、花旗銀行112年10月5日函(偵一卷二第287頁)。 5、國泰世華銀行112年10月12日函(偵一卷二第291至29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據告訴 冷氣2台、冰箱1台、洗衣機1台、手機1支(已交付)、烤爐1台(已交付)。 1、僅交付價值50,110元之左列商品。 2、其餘價值158,493元之商品未交付。  3、實際刷卡金額部分無證據證明業已支付予AIP家電。 46 B34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6 付現23,100元。 未達成調解。 1、B34警詢證述(警卷三第265至266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261頁、第267至271頁)。 3、訂購單(警卷三第275至279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據告訴 電風扇2台、遊戲機3台。 23,100元。 47 B35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7 93,063元(其中46,500元付現、46,563元轉帳)。 未達成調解。 1、B35警詢證述(警卷三第287至293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三第285頁、第295、297頁)。 3、訂購單、轉帳紀錄(警卷三第301至303頁)。 4、對話紀錄(警卷三第305至30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零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2台、冰箱1台、洗衣機1台。 93,063元。 48 B36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8 轉帳35,825元。 未達成調解。 1、B36警詢證述(警卷四第5至7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四第3頁、第9、11頁)。 3、訂購單、簡訊通知截圖、存摺影本(警卷四第13   至1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冰箱1台。 35,825元。 49 B37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9 325,387元(其中8,685元付現、316,702元刷卡)。 未達成調解。 1、B37警詢、偵訊證述(警卷四第23至25頁、他一卷第281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四第21頁、第27至28頁)。 3、訂購單、信用卡簽單(警卷四第29至31頁)。 4、凱基銀行112年10月66日函(偵一卷二第271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參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洗衣機2台、冰箱1台、電視1台、壓力鍋1台、微型劇院1台、電話1台、空調2台。 325,387元(實際刷卡金額銀行業已支付予AIP家電,並未扣款取回)。 50 B38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0 付現18,900元。 未達成調解。 1、B38警詢證述(警卷四第35至39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四第33頁、第41、43頁)。 3、訂購單(警卷四第45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洗衣機1台 18,900元。 51 B39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1 173,285元(其中133,285元付現、40,000元刷卡)。 未達成調解。 1、B39警詢證述(警卷四第51至54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四卷第49頁、第55、57頁)。 3、訂購單、收款證明單、信用卡扣款截圖(警卷四第59至61頁)。 4、對話紀錄(警卷四第63頁)。 5、國泰世華銀行112年10月12日函(偵一卷二第291至29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參仟貳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2台、電視1台、洗衣機1台、冰箱1台、電扇1台。 133,285元(實際刷卡金額部分無證據證明業已支付予AIP家電)。 52 B40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2 刷卡支付135,700元。 未達成調解。 1、B40警詢證述(警卷四第69至73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四第67頁、第75、77頁)。 3、訂購單、信用卡簽單(警卷四第79至81頁)。 4、匯豐銀行112年10月12日函(偵一卷二第247頁、第253至256頁)。  5、台新銀行112年11月1日函(偵一卷二第297至301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零捌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2台、電視1台、空氣清淨機2台、掃地機1台、電鍋1台、電風扇1台、攝影機2台、護頸套1台、手電筒1支、床頭燈1台、檯燈1台、電動牙刷及刷頭各2個。 100,845元(實際刷卡金額僅據銀行支付100,845元予AIP家電,另刷卡34,855元部分,業經銀行扣款退回刷卡人)。 53 B41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3 刷卡支付89,612元。 未達成調解。 1、B41警詢證述(警卷四第103至109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四第101頁、第111、113頁)。 3、訂購單、信用卡帳單(警卷四第115至123頁)。 4、中國信託銀行112年10月12日簡便行文表(偵一卷二第281至28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吸塵器1台、電視1台。 89,612元(實際刷卡金額銀行業已支付予AIP家電,並未扣款取回)。 54 B42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4 146,399元(其中32,000元付現、114,399元刷卡)。 被告2人願連帶賠償B42146,399元,本案判決前尚未履行(本院卷二第67頁)。 1、B42警詢證述(警卷四第129至132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四第127頁、第133、135頁)。 3、訂購單、刷卡明細(警卷四第137、147頁)。 4、對話紀錄(警卷四第139至147頁)。 5、中國信託銀行112年10月12日簡便行文表(偵一卷二第281至28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陸仟參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洗衣機1台、冰箱1台、電視1台、空氣清淨機1台、吸塵器1台。 146,399元(實際刷卡金額銀行業已支付予AIP家電,並未扣款取回)。 55 B43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5 234,070元(其中12,000元付現、222,070元刷卡)。 未達成調解。 1、B43警詢證述(警卷四第157至158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四第151至155頁)。 3、訂購單、消費明細(警卷四第159至163頁)。 4、國泰世華銀行112年7月19日函(偵一卷二第11至13頁)。 5、中國信託112年7月25日簡便行文表(偵一卷二第17至19頁)。 6、玉山銀行112年8月2日函(偵一卷二第25至2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肆仟零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冰箱1台、洗衣機1台、冷氣4台、電視2台、音響1台、掃地機器人1台、SWITCH遊戲機2台。 144,070元(實際刷卡金額僅據銀行支付132,070元予AIP家電,另刷卡90,000元部分,業經銀行扣款退回刷卡人)。 56 B44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6 刷卡支付14,000元。 未達成調解。 1、B44警詢證述(警卷四第169至171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四第167頁、第173、175頁)。 3、訂購單、信用卡明細(警卷四第177至183頁)。 4、花旗銀行112年10月5日函(偵一卷二第28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熱水器1台。 0元(實際刷卡金額部分無證據證明業已支付予AIP家電)。 57 劉建成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7 刷卡支付51,405元。 被告2人願連帶賠償劉建成51,405元,本案判決前尚未履行(本院卷二第67頁)。 1、劉建成警詢證述(警卷四191至193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四第189頁、第195至196頁)。 3、訂購單、信用卡簽單(警卷四第197頁)。 4、中國信託銀行112年10月12日簡便行文表(偵一卷二第281至28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冰箱1台、洗衣機1台 51,405元(實際刷卡金額銀行業已支付予AIP家電,並未扣款取回)。 58 B46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8 276,277元(其中251,277元刷卡、25,000元轉帳)。 被告2人願連帶賠償B46142,629元,本案判決前尚未履行(本院卷二第83頁)。 1、B46警詢證述(警卷四第203至207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四第201頁、第209、211頁)。 3、訂購單、收款證明單、信用卡簽單、信用卡帳單、轉帳明細、對話紀錄(警卷四第213至221頁、第227頁、第231至239頁、第243頁)。 4、訂金單紀錄(警卷四第241頁)。 5、渣打銀行112年10月18日函(偵一卷二第275至278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機4台(已交付2台)、洗衣機1台、電視機1台、溫控電茶壺1台、微波爐1台、電冰箱1台(已交付)、手機1支。 1、實際刷卡金額銀行均已支付予AIP家電,並未扣款取回。 2、僅交付價值133,493元之左列商品。 3、其餘價值142,784元之商品未交付。  59 洪語韓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9 付現144,788元。 被告2人願連帶賠償洪語韓144,788元,本案判決前尚未履行(本院卷二第79頁)。 1、洪語韓警詢證述(警卷四第247至249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四第245頁、第251、253頁)。 3、訂購單、發票翻拍照片、存摺影本(警卷四第255至26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SWITCH遊戲機2台、冷氣機2組、冰箱1台、洗衣機1台。 144,788元。 60 邱進福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0 刷卡支付272,682元。 未達成調解。 1、邱進福警詢證述(警卷四第269至270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四第267頁、第271至277頁)。 3、訂購單(警卷四第279至281頁)。 4、第一銀行112年3月13日函、112年10月11日函(偵一卷一第115至117頁、卷二第263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機6台、冰箱1台。 272,682元(實際刷卡金額銀行業已支付予AIP家電,並未扣款取回)。 61 B49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1 付現66,000元。 被告2人願連帶賠償B4966,000元,本案判決前尚未履行(本院卷二第79頁)。 1、B49警詢證述(警卷四第287至289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四第285頁、第291、293頁)。 3、訂購單(警卷四第295頁)。 B62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已據告訴 手機2台。 66,000元。 62 B50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2 付現90,000元。 未達成調解。 1、B50警詢證述(警卷五第3至5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四第299頁、警卷五第7、9頁)。 3、訂購單(警卷五第13至15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機3台、電視1台、電冰箱1台、洗衣機1台、吸塵器1台、清淨機1台。 90,000元。 63 B51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3 付現1,285元。 未達成調解。 1、B51警詢證述(警卷五第19至21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五第17頁、第23至24頁)。 3、訂購單(警卷五第25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果汁機1台。 1,285元。 64 B52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4 付現17,402元。 未達成調解。 1、B52警詢證述(警卷五第31至33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五第29頁、第35、37頁)。 3、訂購單(警卷五第39至41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果汁機1台、清淨機2台、電子鍋1台。 17,402元。 65 B53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5 208,318元(其中6,000元付現、202,318元刷卡)。 被告2人願連帶賠償B53208,318元,本案判決前尚未履行(本院卷二第89頁)。 1、B53警詢證述(警卷五第47至50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五第45、57頁)。 3、訂購單、電子發票翻拍照片、信用卡簽單(警卷五第51至55頁)。 4、玉山銀行112年10月16日函(偵一卷二第239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熱水器1台、冷氣4台、洗衣機2台、SWITCH遊戲機1台。 6,000元(刷卡金額202,318元,業經銀行扣款退回刷卡人)。 66 B54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6 115,000元(含借款107,000元及商品價金8,000元,均以轉帳、匯款方式支付) 未達成調解。 1、B54警詢證述(警卷五第63至71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五第61頁、第73至74頁)。 3、匯款申請書、收款證明單、轉帳紀錄(警卷五第75至81頁)。 4、對話紀錄(警卷五第83至113頁)。 B62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已據告訴 火烤鍋1台、除濕機1台、電動牙刷2支 115,000元。 67 B55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7 付現37,300元。 未達成調解。 1、B55警詢證述(警卷五第119至123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五第117頁、第127、129頁)。 3、訂購單(警卷五第131至133頁)。 B62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已據告訴 電風扇1台、除濕機1台、電視1台、吸塵器1台、空氣清淨機1台。 37,300元。 68 B56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8 付現24,557元。 未達成調解。 1、B56警詢證述(警卷五第157至159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五第155頁、第163至165頁)。 3、訂購單(警卷五第161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冷氣1台 24,557元。 69 B57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9 付現60,000元。 被告2人願連帶賠償B57120,000元,本案判決前尚未履行(本院卷二第89頁)。 1、B57警詢證述(警卷五第171至173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五第175至177頁、第183頁)。 3、訂購單(警卷五第179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SWITCH遊戲機10台 60,000元。 70 B58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0 付現6,000元。 未達成調解。 1、B58警詢證述(警卷五第187至189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五第185、191頁)。 3、訂購單(警卷五第193頁)。 4、對話紀錄(警卷五第195至197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據告訴 SWITCH遊戲機1台 6,000元。 71 B59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71 轉帳6,000元。 未達成調解。 1、B59警詢證述(警卷五第201至203頁)。 2、報案及通報紀錄(警卷五第199、205頁)。 3、轉帳紀錄(警卷五第207頁)。 4、對話紀錄(警卷五第209頁)。  B6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63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據告訴 吸塵器1台 6,000元。
卷證簡稱表
一、臺南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刑偵字第1090350970號卷一至六,稱警卷一至六。 二、臺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2139號卷一至九,稱他字卷一至九。   三、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4號卷一至四,稱偵一卷一至四。 四、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05號卷一、二,稱本院卷一、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904號  被   告 B62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陳柏乾律師
  被   告 B63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62、B63為夫妻。B62為AIP數位家電集團(下稱AIP家電) 之負責人,負責綜理AIP家電進貨、銷售等營運事宜;B63則 擔任AIP家電之會計。而AIP家電以旗下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黃金林公司)等名義對外營業,並設有鼎金門市(址 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義華門市(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臺南門市(址設台南市○區○○○路○段00號) 等據點,對不特定消費者銷售家電商品,並以黃金林公司在 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A帳戶)作為消費者匯款往來之主要帳戶。又B62於 民國107年10月間以AIP家電之資金對外投資失利,引發AIP 家電營運資金缺口,致AIP家電無能力以正常方式向上游廠 商購買商品轉售獲利,須向員工借款、或向員工甚至員工之 友人借用信用卡刷卡支應貨款,否則資金無以為繼,詎B62 、B63明知以前述財務困窘之狀況,AIP家電隨時可能無力支 付向廠商進貨之貨款,並且進而無法依約給付商品予消費者 ,亦無力償還對外借貸之款項,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一方面由B62、B63以前揭向 員工借款、借用信用卡刷卡暫時支應貨款之方式(借用信用 卡後,推由B63負責保管各該借用信用卡、向出借者聯繫卡 費繳納、遲繳因應等相關事宜),營造公司仍周轉正常之外 觀,並由附表編號1至71(扣除編號22、26、28至30、35、6 1、66、67之部分)所示B62親自對外銷售、由AIP家電臺南 門市不知情之員工對外銷售,或由附表編號22、26、28至30 、35、61、67所示不知情之AIP家電網路行銷人員在LINE群 組或臉書社群軟體中刊登低價促銷電器商品之方案而對公眾 散布,使如附表編號所示A05等消費者因此陷於錯誤,於訂 購商品後交付附表編號所示款項,B62、B63再以詐得款項周 轉B62前揭債務所生資金缺口,嗣因AIP家電遲未交付商品, 且B62、B63終因週轉不靈,自108年4月17日起開始逃匿躲避 債務,AIP家電遂無預警倒閉,前開消費者始知受騙。二、B62明知其已無力償還對外借貸之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編號66所示時間,以 代墊貨款、預付家電款項、借款為由,要求B54給予附表編 號66所示款項,致B54誤信為真,交付附表編號66所示款項 。
三、案經A05等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B62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時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B63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AIP家電臺南門市店長黃世維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⑴證明被告B62、B63分別擔任AIP家電負責人、會計之事實。 ⑵證明AIP家電臺南門市於108年4月17日起無預警倒閉之事實。 ⑶證明AIP家電臺南門市商品銷售價格由被告B62決定之事實。 ⑷證明AIP家電臺南門市進貨由被告B62負責之事實。 4 證人即AIP家電臺南門市銷售王維寬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⑴證明被告B62、B63分別擔任AIP家電負責人、會計之事實。 ⑵證明AIP家電臺南門市於108年4月17日起無預警倒閉之事實。 ⑶證明AIP家電臺南門市商品銷售價格由被告B62決定之事實。 ⑷證明AIP家電臺南門市進貨由被告B62負責之事實。 ⑸證明證人王維寬於如附表所示之民眾匯款至王維寬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B帳戶)後,扣除佣金後將款項繳回AIP家電公司帳戶之事實。 5 證人即AIP家電臺南門市銷售林峻男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⑴證明被告B62、B63分別擔任AIP家電負責人、會計之事實。 ⑵證明AIP家電臺南門市於108年4月17日起無預警倒閉之事實。 ⑶證明AIP家電臺南門市商品銷售價格由被告B62決定之事實。 ⑷證明AIP家電臺南門市進貨由被告B62負責之事實。 ⑸證明被告B62曾以證人林峻男信用卡支付貨款之事實。 6 證人即AIP家電臺南門市行政葉佳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B62、B63分別擔任AIP家電負責人、會計之事實。 7 證人即AIP家電臺南門市行政蘇珮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B62、B63分別擔任AIP家電負責人、會計之事實。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8年5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1250號函檢附之A帳戶、B帳戶交易明細 ⑴證明A帳戶於107年10月後,有多次存款餘額未達1萬元之情形,可佐證AIP家電已有財務危機之事實。 ⑵證明A帳戶於108年1月後,款項匯入或存入後幾乎均在當日或數日內提領、匯款,可佐證AIP家電已有嚴重財務危機之事實。 ⑶證明如附表所示之民眾匯款至B帳戶之事實。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4號、109年度易第415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8號、110年度上易字第91號刑事判決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21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5號刑事判決書 ⑴證明被告B62、B632人分別擔任AIP家電負責人、會計之事實。 ⑵證明AIP家電於107年10月間發生財務缺口之事實。 ⑶證明被告B62、B63以相同手法詐欺AIP家電鼎金門市、義華門市顧客遭判刑確定,佐證本件被告2人詐欺AIP家電臺南門市顧客之事實。 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告訴人、告發人)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⑴告訴人A05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⑵證人王嘉德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⑶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⑷發票及消費明細共2紙 告訴人A05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1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除收到除濕機1台外,未收到其他商品。 2 ⑴告訴人A06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收款證明單1紙 告訴人A06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2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3 ⑴告訴人A07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A07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3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4 ⑴告訴人A08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告訴人A08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4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5 ⑴告訴人A09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告訴人A09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5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6 ⑴告訴人A10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告訴人A10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6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除收到吸塵器1台外,未收到其他商品。 7 ⑴告訴人A11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A11於附表編號7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7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8 ⑴告訴人A12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A12於附表編號8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8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9 ⑴告訴人A13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信用卡簽單1紙 ⑷花旗商業銀行112年7月27日函文 告訴人A13於附表編號9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9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10 ⑴告訴人A14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告訴人A14於附表編號10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10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11 ⑴告訴人A15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告訴人A15於附表編號11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11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12 ⑴告訴人A16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3紙 ⑶台新商業銀行111年12月13日函文 ⑷台新商業銀行112年7月25日函文 告訴人A16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12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13 ⑴告訴人B1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B1於附表編號13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13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14 ⑴告訴人劉珉敏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劉珉敏於附表編號14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14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15 ⑴告訴人B03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訂金單2紙 ⑶信用卡、信用卡簽單、刷卡明細 告訴人B03於附表編號15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15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16 ⑴告訴人B04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收款證明單1紙 ⑶電子發票影本1紙 告訴人B04於附表編號16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16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17 ⑴告訴人B05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告訴人B05於附表編號17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17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18 ⑴告訴人B06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B06於附表編號18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18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19 ⑴告訴人B07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告訴人B07與AIP數位家電南舫店銷售人員王維寬之LINE對話記錄 ⑷轉帳交易明細1紙 告訴人B07於附表編號19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19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20 ⑴告訴人B08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收款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各1紙 告訴人B08於附表編號20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20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21 ⑴告訴人B09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⑶信用卡簽單2紙 告訴人B09於附表編號21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21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22 ⑴告訴人B10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⑶信用卡刷卡簡訊通知1紙 告訴人B10於附表編號22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22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23 ⑴告訴人B11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信用卡簽單2紙 告訴人B11於附表編號23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23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24 ⑴告訴人B12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信用卡簽單1紙 ⑷玉山商業銀行112年8月2日函所附信用卡請款明細 告訴人B12於附表編號24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24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25 ⑴告訴人B13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B13於附表編號25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25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26 ⑴告訴人B14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6紙 ⑶信用卡簽單3紙 ⑷收款證明單1紙 ⑸轉帳交易明細擷取圖片3張 告訴人B14於附表編號26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26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27 ⑴告訴人B15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3紙 ⑶告訴人B15與AIP數位家電南舫店銷售人員王維寬之LINE對話記錄1份 告訴人B15於附表編號27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27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28 ⑴告訴人徐建民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告訴人徐建民與AIP數位家電南舫店銷售人員王維寬之LINE對話記錄1份 告訴人徐建民於附表編號28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28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29 ⑴告訴人B17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⑶AIP數位家電會員卡 告訴人B17於附表編號29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29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30 ⑴告訴人B18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信用卡簽單2紙 告訴人B18於附表編號30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30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31 ⑴告訴人B19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⑶信用卡簽單1紙 ⑷玉山商業銀行112年8月2日函所附信用卡請款明細 告訴人B19於附表編號31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31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32 ⑴告訴人B20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告訴人B20與AIP數位家電南舫店銷售人員王維寬之LINE對話記錄1份 ⑷電子發票及消費明細各1紙 ⑸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2紙 告訴人B20於附表編號32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32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33 ⑴告訴人B21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告訴人B21與AIP數位家電南舫店銷售人員王維寬之LINE對話記錄1份 ⑷刷卡簽單1紙 告訴人B21於附表編號33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33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34 ⑴告訴人B22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信用卡帳單3張 告訴人B22於附表編號34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34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35 ⑴告訴人B23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B23於附表編號35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35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36 ⑴告訴人B24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3紙 告訴人B24於附表編號36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36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37 ⑴告訴人B25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3紙 告訴人B25於附表編號37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37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38 ⑴告訴人B26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4紙 ⑶信用卡簽單2紙 告訴人B26於附表編號38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38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39 ⑴告訴人B27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B27於附表編號39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39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40 ⑴告訴人B28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信用卡簽單2紙 告訴人B28於附表編號40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40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41 ⑴告訴人張涴喻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張涴喻於附表編號41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41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42 ⑴告訴人B30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4紙 告訴人B30於附表編號42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42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43 ⑴告訴人林旻暉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刷卡簽單1紙 ⑷告訴人林旻暉之存摺影本1份 告訴人林旻暉於附表編號43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43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44 ⑴告訴人B32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⑶刷卡簽單2紙 告訴人B32於附表編號44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44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45 ⑴告訴人B33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告訴人B33於附表編號45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45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46 ⑴告訴人B34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5紙 告訴人B34於附表編號46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46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47 ⑴告訴人B35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⑶轉帳交易明細2紙 ⑷告訴人B35與AIP數位家電南舫店銷售人員王維寬之LINE對話記錄1份 告訴人B35於附表編號47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47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48 ⑴告訴人B36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⑶簡訊擷圖1紙 ⑷鍾英鳳之存摺影本1份 告訴人B36於附表編號48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48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49 ⑴告訴人B37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信用卡簽單1紙 告訴人B37於附表編號49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49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50 ⑴告訴人B38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B38於附表編號50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50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51 ⑴告訴人B39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收款證明單各1紙 ⑶信用卡扣款證明擷圖4張 ⑷告訴人B39與AIP數位家電南舫店銷售人員王維寬之LINE對話紀錄 告訴人B39於附表編號51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51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52 ⑴告訴人B40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3紙 ⑶信用卡簽單2紙 告訴人B40於附表編號52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52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53 ⑴告訴人B41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信用卡帳單消費明細擷圖2張 告訴人B41於附表編號53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53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54 ⑴告訴人B42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信用卡簽單1紙 ⑷告訴人B42與AIP數位家電南舫店銷售人員王維寬之LINE對話紀錄 告訴人B42於附表編號54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54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55 ⑴告訴人B43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3紙 ⑶電子發票交易明細1紙 ⑷國泰商業銀行112年7月19日函 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2年7月25日便行文表 ⑹玉山商業銀行112年8月2日函 告訴人B43於附表編號55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55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56 ⑴告訴人B44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訂金單作業資料歷程各1紙 ⑶信用卡交易明細1紙 ⑷AIP數位家電南舫店會員卡影本1張 告訴人B44於附表編號56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56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57 ⑴告訴人劉建成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劉建成於附表編號57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57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58 ⑴告訴人B46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3紙 ⑶臺南4月配裝表1張 ⑷告訴人B46與AIP數位家電南舫店銷售人員王維寬之LINE對話紀錄 ⑸信用卡帳單4張 ⑹收款證明單1紙 ⑺簽單2紙 告訴人B46於附表編號58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58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59 ⑴告訴人洪語韓於警詢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3紙 ⑶電子發票及交易明細4紙 ⑷告訴人洪語韓之存摺影本 告訴人洪語韓於附表編號59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59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未收到商品。 60 ⑴告訴人邱進福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⑶第一商業銀行112年3月13日函 告訴人邱進福於附表編號60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60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惟未收到商品。 61 ⑴告訴人B49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B49於附表編號61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61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惟未收到商品。 62 ⑴告訴人B50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2紙 告訴人B50於附表編號62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62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惟未收到商品。 63 ⑴告訴人B51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B51於附表編號63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63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惟未收到商品。 64 ⑴告訴人B52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3紙 告訴人B52於附表編號64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64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惟未收到商品。 65 ⑴告訴人B53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3紙 ⑶信用卡簽單2紙 ⑷電子發票及交易明細2紙 告訴人B53於附表編號65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65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惟未收到商品。 66 ⑴告訴人B54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收款證明單1紙 ⑶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⑷告訴人B54與被告B62之LINE對話記錄1份 被告B62於附表編號66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66所示理由,向告訴人B54借款,致告訴人B54誤信為真,於附表編號66所示時間,交付附表編號66所示款項。 67 ⑴告訴人B55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3紙 告訴人B55於附表編號67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67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惟未收到商品。 68 ⑴告訴人B56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B55於附表編號68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68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惟未收到商品。 69 ⑴告訴人B57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告訴人B57於附表編號69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69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惟未收到商品。 70 ⑴告訴人B58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販賣明細訂購單1紙 ⑶告訴人B58與AIP數位家電南舫店銷售人員王維寬之LINE對話紀錄 告訴人B58於附表編號70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70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惟未收到商品。 71 ⑴被害人B59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 ⑶告發人B59與被告B62之LINE對話紀錄 告訴人B58於附表編號70所示時間,支付附表編號70所示款項,向AIP數位家電南舫店購買商品,惟未收到商品。 三、核被告B62就附表編號1至71(扣除編號22、26、28至30、35 、61、67之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嫌。核被告B63就附表編號1至71(扣除編號22、26、28 至30、35、61、66、67之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另被告2人就附表編號22、26、28至 30、35、61、6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嫌。
四、另就附表編號6、11、12、15、16、19、21、23、26至28、3 0、32至34、37、38、40、42至44、46、47、49、51至56、5 8、59、62、65、66、67部分,被告2人指示各該告訴人陸續 交付現金、刷卡或匯款至指定帳戶之犯行,顯各係基於同一 詐欺取財之目的,於接近之時間陸續實施並侵害同一財產法 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難以強行 分開,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評 價為接續犯,請以各編號各論以一詐欺取財罪、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五、被告2人就附表所示關於利用不知情之AIP家電員工於門市銷 售或在網際網路刊登低價促銷電器商品方案以實行犯罪部分 ,請均論以間接正犯。被告2人就附表編號1至71(扣除編號 66之部分)所示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六、告訴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另以:被告B62 、B63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於107年5月27日,由不知情之AIP家電臺南門市員工林竣 男對告訴人B41銷售商品,致告訴人B41誤信AIP家電將如期 出貨,而於同日刷卡支付新臺幣(下同)178,960元購買洗 衣機1台、冷氣3台。嗣因AIP家電於108年4月間無預警倒閉 ,告訴人B41始知受騙。因認被告2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等罪嫌。經查:經查,被告B62係於107年10月間



以AIP家電之資金對外投資失利,引發AIP家電營運資金缺口 ,致AIP家電無能力以正常方式向上游廠商購買商品轉售獲 利,亦隨時可能無力支付向廠商進貨之貨款,並且進而無法 依約給付商品予消費者等情,此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 度訴字第484號、109年度易字41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8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 上易字第91號判決認定屬實。參以證人即AIP家電臺南門市 銷售人員林峻男於偵查中證稱:因為有時候會配合檔期,客 人會先下訂,等新大樓裝潢好了,客人告知之後,再把家電 送過去等語。則無法排除告訴人B41於107年5月購買商品時 ,AIP家電臺南門市仍有依約給付商品予消費者之能力之可 能性存在。本件尚難認定被告2人於107年5月間已有詐欺之 犯意,應認渠等犯罪嫌疑尚有不足。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前揭提起公訴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A03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鈺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姓名 網路散布 購買項目 詐欺金額 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消費金額 接洽業務 證據名稱 備註 1 A05       無       冷氣3台、冰箱1台、顯示器1台、視訊盒1台、掃地機器人1台、烤箱1台、微波爐1台、除濕機1台、洗衣機1台、電視1台 313,289       刷卡 107/11/11       321,189       林竣男       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97-99頁) 2.訂購單2張(警一卷第105頁) 3.偵查筆錄、發票翻拍照片(偵卷)   已收到除濕機1台(7,900元) 2 A06   無   SWITCH藍紅機1台   6,000   付現   108/03/25   6,000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11-113頁) 2.收款證明單1張(警一卷第119頁) 3 A07   無   洗衣機2台、電視機1台   54,325   付現   108/04/02   54,325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39-140頁) 2.訂購單1張(警一卷第145頁) 4 A08   無   電視機1台、冷氣機2台   128,085   付現   108/04/02   128,085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51-152頁) 2.訂購單2張(警一卷第157、159頁) 5 A09   無   電視機2台、吸塵器2台、空氣清淨機2台   64,000   付現   108/04/07   64,000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65-166頁) 2.訂購單2張(警一卷第171頁) 6 A10     無     冷氣3台、冰箱1台、熱水器1台、吸塵器1台、洗衣機1台 213,388     付現     107/11/04 231,828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77-178頁) 2.收款證明單2張、訂購單1張(警一卷第185、187頁) 3.偵查筆錄、訂單明細、發票翻拍照片(偵卷三) 已收到吸塵器1台(21,900元) 107/11/11 3,460 7 A11   無   電冰箱2台、冷暖氣機1台   27,000   付現   108/04/13   27,000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91-195頁) 2.訂購單1張、會員卡影本1張(警一卷第203、205頁) 8 A12   無   洗衣機1台   6,000   付現   108/04/07   6,000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09-211頁) 2.訂購單1張(警一卷第213頁) 9 A13       無       吸塵器1台、洗衣機1台、冰箱1台       88,218       刷卡 108/03/30       88,218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21-222頁) 2.訂購單2張(警一卷第213頁) 3.信用卡簽單1張(警一卷第227頁) 4.花旗銀行112年7月27日函(偵二卷) 10 A14   無   空調2台、冰箱1台、洗衣機1台、電視1台   44,019   付現   108/04/02   44,019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35-237頁) 2.訂購單2張(警一卷第245、247頁) 11 A15   無   電視1台、掃地機器人1台、冰箱1台、洗衣機2台、水波爐1台、除濕機1台 229,345  刷卡+付現 107/11/10 229,345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53-254頁) 2.偵查筆錄(南檢他卷,卷3,第268頁) 3.訂購單2張(警一卷第259頁) 3,500 付現 108/4/7 3,500 12 A16         無         電視1台、冰箱1台、微波爐1台     43,265         108/03/12     43,265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65-267頁) 2.訂購單3張(警一卷第273、275、277頁) 3.電子發票影本1張(警一卷第279頁) 4.台新銀行111年12月13日函(偵一卷) 5.台新銀行112年7月25日函(偵一卷) 冷氣機1台 47,520 付現 108/04/13 47,520 微波爐1台、電子鍋1台 5,888 付現 108/04/16 5,888 13 B1   無   SWITCH遊戲機1台、PSP遊戲機1台  16,500   付現   108/04/15   16,500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83-284頁) 2.訂購單1張(警一卷第289頁) 14 劉珉敏   無   冷氣機4台、洗衣機1台   136,774   付現   108/04/07   136,774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95-299頁) 2.訂購單1張(警二卷第307頁) 15 B03       無       微波爐1台     7,926     刷卡     107/11/04     7,926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11-314頁) 2.訂購單2張、訂金單2張、(警二卷第319、321、323頁) 3.信用卡簽單2張、消費明細2張(警二卷第323頁) 4.信用卡影本(警二卷第325頁) 電子鍋1台 9,900 刷卡 107/12/11 9,900 16 B04     無     空調3台、冰箱1台、電視1台、洗衣機1台     75,000   付現   108/04/02 75,000   林峻男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29-330頁) 2.訂購單1張、收款證明單1張(警二卷第335、337頁) 3.電子發票影本(警二卷第339頁) 74,530 付現 108/04/03 74,530 17 B05   無   SWITCH遊戲機2台   12,000   付現   108/03/27   12,000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45-346頁) 2.訂購單2張(警二卷第351頁) 18 B06     無     冷氣機2台     52,598     刷卡   108/3/28     52,598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57-359) 2.訂購單1張(警二卷第365頁)   19 B07     無     SWITCH遊戲機1台、 6,000 付現 108/03/26 6,000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71-374頁) 2.訂購單2張(警二卷第377頁) 3.LINE對話紀錄(警二卷第403-412頁) 4.轉帳交易明細1紙(警二卷第413頁) 洗衣機1台、冰箱1台   20,000 轉帳至B帳戶 108/04/07 20,000 77,000 付現 108/04/10 77,000 20 B08     無     AIRPODS 耳機1副     3,500     轉帳至A帳戶     108/04/10     3,500     蔡和錡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83-385頁) 2.轉帳明細(警二卷第395、399頁) 3.收款證明單1張(警二卷第397頁) 21 B09       無      冷氣3台、洗衣機1台、除溼機1台、電視1台 164,236   刷卡     108/01/31 185,770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417-421頁) 2.訂購單1張(警二卷第423頁) 3.信用卡簽單2張(警二卷第425、427頁)   已安裝冷氣1台(28,710元) 108/04/15 7,171 22 B10     有 (LINE群組)   洗衣機1台、電視1台、熱水器1台、冰箱1台、安博機子1台 107,063     刷卡 107/12/04     107,063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441-443頁) 2.訂購單1張(警二卷第445頁) 3.信用卡消費通知簡訊(警二卷第447頁) 23 B11       無       洗衣機1台、水波爐1台、電冰箱1台、掃地機器人1台 106,315     刷卡     107/11/09     106,315     林峻男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451-453頁) 2.訂購單2張(警二卷第459頁) 3.信用卡簽單2張(警二卷第461頁)   乾衣機1台 33,948 刷卡 108/03/11 33,948 24 B12       無       冷氣機4台、洗衣機1台、冰箱1台、電視2台、延長線2條     202,440       刷卡       107/11/10       202,440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467-468頁) 2.訂購單2張(警二卷第473頁) 3.信用卡簽單1張(警二卷第475頁) 4.玉山銀行112年8月2日函附之信用卡資料(偵二卷) 25 B13   無   電視1台、冰箱1台   22,538   現金   108/4/15   22,538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479-483頁) 2.訂購單1張(警二卷第489頁) 26 B14         有 (LINE群組)       冷氣3台、電視1台、冰箱1台、喇叭1組 202,888 刷卡 107/11/11 202,888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495-503頁) 2.收款證明單1張(警二卷第509頁) 3.信用卡簽單2張(警二卷第511頁) 4.訂購單6張(警二卷第515、517、521、523頁) 5.網路銀行轉帳截圖3張(警二卷第519頁) 電風扇2台 3,600 付現 108/03/02 3,600 SWITCH遊戲機2台   6,000 轉帳至B帳戶 108/03/27 6,000 6,000 轉帳至B帳戶 108/03/30 6,000 除濕機1台 3,500 轉帳至B帳戶 108/04/07 3,500 27 B15     無     電視1台、空氣清淨機1台、吸塵器1台 32,000 付現 108/04/05 32,000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529-532頁) 2.訂購單3張(警二卷第543、545頁) 3.LINE對話紀錄(警二卷第547-549頁) 洗衣機1台 42,000 付現 108/04/07 42,000 除濕機1台 3,500 轉帳至B帳戶 108/04/09 3,500 28 徐建民     有 (LINE群組)   SWITCH遊戲機1台 6,000 付現 108/03/26 6,000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555-558頁) 2.訂購單2張(警二卷第559頁) 3.LINE對話紀錄(警二卷第565頁) 吹風機1台 3,500 付現 108/04/06 3,500 29 B17     有 (LINE群組)  冰箱1台、空氣清淨機1台、電視1台、洗衣機1台、電鍋1台  30,000     付現     108/01/14     30,000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581-584頁) 2.訂購單1張(警二卷第589頁) 3.AIP會員卡影本(警二卷第591頁) 30 B18     有  (LINE群組) 吸塵器1台、水波爐1台、冷氣2台、冰箱1台、電視1台、洗衣機1台、電子鍋1台、離子夾1支 219,285     刷卡  107/11/11   201,285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607-610頁) 2.訂購單2張(警三卷第307頁) 3.信用卡簽單2張(警三卷第615頁) SWITCH遊戲機1台、吹風機1台 付現 107/11/11 18,000 31 B19       無      冷氣機1台、電視1台、冰箱1台、洗衣機1台、冷風扇1台   102,408     刷卡      108/3/23      102,408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619-621頁) 2.訂購單1張(警三卷第627頁) 3.信用卡簽單1張(警三卷第631頁) 4.玉山銀行112年8月2日函附之信用卡資料(偵二卷) 32 B20         無         冷氣1台、空調2台、冰箱1台、水波爐1台、洗衣機1台、熱水器1台、電視1台 254,536     刷卡     107/11/24     254,536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637-640頁) 2.偵查筆錄(南檢他卷,卷3,第264、265頁) 3.訂購單2張(警三卷第641頁) 4.LINE對話紀錄(警三卷第643-645頁) 5.電子發票明細(警三卷第647頁) 6.轉帳紀錄(警三卷第651頁) 電視1台、空氣清淨機1台、吸塵器1台、洗衣機1台 38,000   轉帳至B帳戶   108/04/08 32,000 108/04/08 6,000 33 B21       無       吸塵器1台、冰箱1台、電視1台、洗衣機1台、冷氣機1台、熱水器1台、電視盒1台、空氣清淨機1台 60,000  刷卡     108/01/15   60,000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655-657頁) 2.LINE對話紀錄(警三卷第659-662頁) 3.訂購單2張(警三卷第665頁) 4.信用卡簽單1張(警三卷第667頁) 32,000 付現 108/04/07 32,000 34 B22     無     大金冷氣機1組、日立冷氣機1組、洗衣機2台、冰箱1台     243,422     付現   107/11/11   30,000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673-675頁) 2.訂購單2張(警三卷第681頁) 3.信用卡帳單(警三卷第683-687頁) 刷卡 107/11/11 213,422 35 B23   有 (LINE群組) 涼暖清淨機1台、吸塵器1台   30,000   付現   108/04/06   30,000   林峻男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693-699頁) 2.訂購單1張(警三卷第707頁) 36 B24     無     滾筒洗衣機1台、乾洗機1台、冷氣2台、電冰箱1台、電視1台、空氣清淨機1台、吸塵器1台 132,530     付現+刷卡     107/11/11     284,684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711-715頁) 2.訂購單3張(警三卷第719、721頁)   已安裝冷氣2台、空氣清淨機、掃地機已取貨 37 B25       無       冷氣機1台、冰箱1台、洗衣機1台   114,932   刷卡   107/11/04   114,932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727-729頁) 2.訂購單3張(警三卷第735、737、739頁)     電風扇1台 1,800 轉帳至B帳戶 108/03/09 1,800 冷氣機1台 25,396 付現 108/04/09 25,396 38 B26     無     滾筒洗衣機1台、電視1台、烘衣機1台、洗衣機1台、冷氣機1台、手錶1支、冰箱1台 146,242   刷卡 107/11/04 79,571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745-747頁) 2.訂購單2張(警三卷第753、755頁) 3.信用卡簽單2張(警三卷第757頁) 烘衣機1台、洗衣機1台、 手錶1支已收到 刷卡 107/11/04 79,571 冷氣2台 50,792 付現 108/04/09 50,792 39 B27   無   洗衣機1台   23,571   刷卡   107/10/24 24,462   林峻男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763-765頁) 2.偵查筆錄(南檢他卷,卷3,第288頁) 3.訂購單1張(警三卷第771頁) 熱水瓶已取 40 B28     無     電視1台 17,305 刷卡 108/04/02 17,305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777-780頁) 2.訂購單2張(警三卷第783、785頁) 3.簽單2張(警三卷第787頁) 冰箱1台   36,708 刷卡 108/03/30 36,708 2,125 現金 108/04/16 2,125 41 張涴喻     無     冷暖氣機3台     111,769     刷卡     108/03/19     111,769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793-795頁) 2.訂購單1張(警三卷第801頁) 3.簽單、發票翻拍照片、信用卡帳單(偵卷) 42 B30   無   洗衣機1台 16,490 付現 107/11/09 16,490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807-809頁) 2.訂購單4張(警三卷第817、819、821、823頁) 冷氣4台、冰箱1台、熱水器1台 151,463 付現 107/11/10 151,463 43 林旻暉     無     冰箱1台、洗衣機1台、掃地機1台 111,279   刷卡   108/01/25   111,279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829-832頁) 2.訂購單2張、簽單1張(警三卷第837、839頁) 3.存摺影本(警三卷第841、843頁) 電視機1台、吸塵器1台、空氣清淨機1台 32,000 轉帳至B帳戶 108/04/07 32,000 44 B32     無     冰箱1台、洗衣機1台、冷氣2台     130,600   刷卡   108/04/13   130,600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847-851頁) 2.訂購單1張、簽單2張(警三卷第857頁) 300 付現 108/04/13 300 45 B33 無 冷氣2台、冰箱1台、洗衣機1台、手機1支、烤爐1台 158,493 刷卡 107/11/10 208,603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863-864頁 2.偵查筆錄(南檢他卷第268頁) 3.訂購單2張(警三卷第873頁) 手機1支、烤爐1台已取貨 46 B34   無   電風扇2台、遊戲機3台   3,600 付現 108/03/04 3,600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865-866頁) 2.訂購單5張(警三卷第877、879頁) 19,500 付現 108/03/30 19,500 47 B35       無       冷氣2台、冰箱1台、洗衣機1台、       46,500 付現 108/04/02 46,500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三卷第885-891頁) 2.訂購單1張(警三卷第899頁) 3.交易明細表2張(警三卷第901頁) 4.LINE對話紀錄(警三卷第903-905頁) 30,000 轉帳至A帳戶 108/04/03 30,000 16,563 轉帳至A帳戶 108/04/03 16,563 48 B36 無 冰箱1台 35,825 轉帳至A帳戶 108/04/15 35,825 不詳 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09-912頁) 2.訂購單1張(警四卷第917頁) 3.0000-000-000林先生傳送簡訊(警四卷第919頁) 4.存摺影本(警四卷第921頁) 49 B37     無     洗衣機2台、冰箱1台、電視1台、壓力鍋1台、微型劇院1台、電話1台、空調2台     316,702   刷卡   107/11/05   316,702   林峻男     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27-929頁) 2.偵查筆錄(南檢他卷,卷3,第281頁) 3.訂購單2張(警四卷第933頁) 4.簽單1張(警四卷第935頁) 8,685 付現 107/11/05 8,685 50 陳琬玉 無 洗衣機1台 18,900 付現 108/04/12 18,900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39-943頁) 2.訂購單1張(警四卷第949頁) 51 B39       無       冷氣2台、電視1台、洗衣機1台、冰箱1台     131,485   付現   108/01/05   131,485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55-958頁) 2.訂購單1張、收款證明單1張(警四卷第963頁) 3.信用卡扣款證明(警四卷第965頁) 4.LINE對話紀錄(警四卷第967頁) 40,000 刷卡 108/01/05 40,000 電扇1台 1,800 付現 108/03/09 1,800 52 B40 無   冷氣2台、電視1台、空氣清淨機2台、掃地機1台電鍋1台、電風扇1台、攝影機2台、護頸套1台、手電筒1支、床頭燈1台、台燈1台、電動牙刷及刷頭2個 100,845   刷卡 107/11/11   100,845   不詳     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73-977頁) 2.訂購單3張(警四卷第983、985頁) 3.簽單2張 34,855 刷卡 107/11/11 34,855 53 B41 無 吸塵器1台 89,612 刷卡 107/10/29 19,700 林峻男 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0000-0000頁) 2.信用卡帳單明細(警四卷第1019頁) 3.訂購單2張(警四卷第1025、1027頁) B41107年5月27日訂單部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電視1台 刷卡 107/11/09 69,912 54 B42     無     洗衣機1台、冰箱1台   114,399   刷卡   108/01/26   114,399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1張(警四卷第1041頁) 3.LINE對話紀錄、信用卡簽單(警四卷第0000-0000頁) 電視1台、空氣清淨機1台、吸塵器1台、 32,000 付現 108/04/08 32,000 55 B43 無 冰箱1台、洗衣機1台、冷氣4台、電視2台、音響1台、掃地機器人1台 222,070 刷卡 107/11/10 222,070 不詳 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3張(警四卷第1063、1065頁) 3.消費明細(警四卷第1067頁) 4.國泰銀行112年7月19日函(偵二卷) 5.中信銀行112年7月25日便行文表(偵二卷) 6.玉山銀行112年8月2日函附之信用卡資料(偵二卷) SWITCH遊戲機2台 12,000 付現 108/3/27 12,000 56 B44       無       熱水器1台       14,000 刷卡  108/03/12     14,000     不詳       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1張(警四卷第1081頁) 3.信用卡繳費明細(警四卷第1087頁) 300 現金 108/03/12 300 57 劉建成 無 冰箱1台、洗衣機1台 51,405 刷卡 108/01/28 51,405 不詳 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1張、簽單1張(警四卷第1101頁) 58 B46             無             冷氣機4台、洗衣機1台、電視機1台、溫控電茶壺1台、微波爐1台、電冰箱1台         117,629           刷卡         107/10/29         150,000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3張(警四卷第1117、1119、1121頁) 3.配裝表1張(警四卷第1123頁) 4.與王先生LINE對話紀錄(警四卷第0000-0000頁) 5.信用卡帳單(警四卷第0000-0000頁) 6.收款證明單(警四卷第1143頁) 7.簽單2張(警四卷第1147頁) 冰箱1台、冷氣機2台已到貨 刷卡 107/12/01 101,277 手機1支 25,000 轉帳至B帳戶 108/03/20 25,000 59 洪語韓       無       SWITCH遊戲機2台     12,000     轉帳至B帳戶     108/03/27     12,000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3張(警四卷第1159、1161、1165頁) 3.電子發票及明細2張(警四卷第1163頁) 4.存摺影本(警四卷第1167頁) 冷氣機2組、冰箱1台、洗衣機1台 132,788 付現 108/04/02 132,788 60 邱進福 無 冷氣機6台、冰箱1台 272,682 刷卡 107/11/10 272,682 林峻男 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2張(警四卷第1183、1185頁) 3.第一銀行112年3月13日函(偵卷) 61 B49 有(臉書) 手機2台 66,000 付現 108/04/04 66,000 不詳 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1張(警四卷第1199頁) 62 B50   無   冷氣機3台、電視1台、電冰箱1台、洗衣機1台 60,000 付現 108/03/26 60,000 葉佳安   1.警詢筆錄(警五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2張(警五卷第1215、1217頁) 吸塵器1台、清淨機1台 30,000 付現 108/04/05 30,000 63 B51 無 果汁機1台 1,285 付現 108/04/13 1,285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五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1張(警五卷第1227頁) 64 B52 無 果汁機1台、清淨機2台、電子鍋1台 17,402 付現 108/04/13 17,402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五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3張(警五卷第1241、1243頁) 65 B53 無 熱水器1台、冷氣4台、洗衣機2台 202,318 刷卡 107/11/11 202,318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五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3張(警五卷第1253、1255頁) 3.電子發票、簽單2張(警五卷第1257頁) SWITCH遊戲機1台 6,000 付現 108/03/27 6,000 66 B54         無         借款(代墊貨款) 100,000 刷卡 108/4/3 100,000 B62         1.警詢筆錄(警五卷第0000-0000頁) 2.匯款單1張(警五卷第1277頁) 3.收款證明單1張(警五卷第1270頁) 4.轉帳紀錄(警五卷第0000-0000頁) 5.LINE對話紀錄(警五卷第0000-0000頁) 火烤鍋1台、除濕機1台、電動牙刷2支   8,000 轉帳至A帳戶 108/04/08 8,000 借款 7,000 轉帳至A帳戶 108/04/08 7,000 67 B55   有 (LINE群組) 電風扇1台 1,800 付現 108/03/22 1,800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五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3張(警五卷第1333、1335頁) 除濕機1台、電視1台、吸塵器1台、空氣清淨機1台 35,200 付現 108/04/07 35,200 68 B56 無 冷氣1台 24,557 付現 108/4/9 24,557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五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1張(警五卷第1363頁) 69 B57 無 SWITCH遊戲機10台 60,000 付現 108/03/30 60,000 不詳  1.警詢筆錄(警五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1張(警五卷第1381頁) 70 B58 無 SWITCH遊戲機1台 6,000 付現 108/03/24 6,000 王維寬 1.警詢筆錄(警五卷第0000-0000頁) 2.訂購單1張(警五卷第1395頁) 3.LINE對話紀錄(警五卷第0000-0000頁) 71 B59 無 吸塵器1台 6,000 轉帳至A帳戶 108/04/07 6,000 B62 1.警詢筆錄(警五卷第0000-0000頁) 2.轉帳紀錄、存摺封面(警五卷第1409頁) 3.LINE對話紀錄(警五卷第14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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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金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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