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64號
KSDM,113,原附民,64,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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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魏玉婷
被 告 柯吉成
陳瑾樂

洪立丞


林宏韋

林楒玲
陳昱丞
李彧

楊婷婷

吳沛珊

許筑婷
楊慧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
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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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