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77號
原 告 楊雅莉
被 告 施家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112年度金訴字第327號)案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余譽鴻、
林家賢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結刑事案
件,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