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58號
KSDM,112,訴,258,202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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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秉憲



選任辯護人 張正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8號),聲請
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發還本案聲請人即被告楊秉憲遭扣押之
電腦、手機及相關扣押物品等語(訴字卷五第359頁)。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
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
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另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
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
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故扣押物在案件
未確定,而仍有留存必要時,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
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予以妥適裁量而得繼續扣押(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楊秉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警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嗣經檢察官起訴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
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等罪嫌,並由本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258號案件審理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
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111檢管字第2850號扣押物
品清單、本院(112)院總管字第253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
。而本案雖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宣判,並僅宣告沒收被告所
有如附表扣押物編號1-2、1-4所示之物,然本案尚未確定,
則如附表所示之物是否會作為本案日後攻防之證據、是否會
另行宣告沒收,均無定論,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其他調
查之可能,難謂已無留存之必要,故不宜在本案未確定前逕
予發還。從而,本件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附表:
搜索時間:110年2月22日8時11分至9時50分止 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 受搜索人:楊秉憲 【出處:偵三卷第137至140頁】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1-1-1至 1-1-10 記事本 10本 1-2 楊秉憲手機 1支 1-3 楊秉憲筆記型電腦 1台 1-4 桌上型電腦 1台 1-5 楊秉憲隨身硬碟 2個 1-6 郵件資料光碟 1片
搜索時間:110年2月22日8時43分至10時50分止 搜索地點:高雄市○鎮區○○○路0號7樓之1 受搜索人:楊秉憲 【出處:偵三卷第145至148頁】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2-1 C.P.47資料 1冊 2-2 C.P.47資料 1冊 2-3 C.P.47資料 1冊 2-4 SEA PRIMA、C.P.47、VIET TIN 01等相關資料電子檔光碟 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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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