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號
111年度訴字第350號
112年度訴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神發
選任辯護人 何珩禎律師
被 告 吳慶生
馮瀅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楊思𤧟
莊繕華
劉淑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楊智雯
劉純彰
宋敏華
葉峯瑞
周聖華
蕭喜雲
劉呂華香
蔡美芳
張明聖
蒲寶全
方唯縢(原名方巧如)
蘇月理
鄞士傑
鍾雅勝
王文欽
郭春發
蔣宗憲
葉峻瑜
涂詠涵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被 告 李碧真
葉泰東
黃文龍
選任辯護人 謝以涵律師
被 告 張裕發
梁美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施泳丞
余承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偉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江豪秦
郭美珠
趙家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69
3號、第8694號、第8695號、第8696號、第8697號、第14684號、
第15503號、第19723號、第19724號、110年度偵字第13847號)
、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9722號、112年度偵字第2123號、
第902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471號),本院合併
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神發等人被訴詐欺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8月25
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被告陳神發等人於辯論終結後與本案
部分告訴人調解成立,為確認其等履行情形及避免再開辯論
之程序繁複,以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