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號
抗 告 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美秀、徐偉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02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
國114年5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提起
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同年7月25日所為裁定駁回其
聲請,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因抗告人復聲請訴訟救助,茲命抗告人於其聲請
訴訟救助駁回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