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31號
KSHV,114,聲,31,2025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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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安妮
相 對 人 沈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低收入」、「第15頁」之記載,應
分別更正為「低收入」、「第17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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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