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聲字,114年度,2號
KSHV,114,勞聲,2,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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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FICQ CONSTANT JOSEPH康士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主教道明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道明高級
中學請求工資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8號),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8號請求
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
定。
二、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上易第38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之
當事人,其在聲請期間內,以核對筆錄為由,聲請交付本院
民國114年6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合於前揭
規定,應予准許。
三、又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
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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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