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14年度,20號
KSHV,114,再易,20,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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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20號
再審原告 蔡心玲
再審被告 莊敏政
莊陳月桃
莊雅淑
莊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14年
度再易字第1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
原係再審原告對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3號確定判決(下稱前訴
訟程序)提起再審,經本院以114年度再易字第15號審理後,再
審原告不服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15號判決而提起再審之訴,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
同)80萬元為據,應徵再審裁判費1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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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