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鍾韻聿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勤陀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6、17行中關於「委任被上訴人為訴
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委任上訴人為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