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14年度,54號
KSHV,114,上易,54,202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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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鍾韻聿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勤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6、17行中關於「委任被上訴人為訴
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委任上訴人為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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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