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蔡安妮
被上訴人 沈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
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
114年5月21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27
日送達上訴人。嗣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14年6
月27日以114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有上開
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相當時日,上訴人仍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
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