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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