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抗字,114年度,365號
KSHM,114,抗,365,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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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65號
抗 告 人
即 受 刑人 黃啟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44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啟宏(下稱抗告人)對於
所犯均認罪,因家中有年邁高齡且領有殘障手冊之母親需扶
養,只剩姐姐一人照顧,希望能從輕量刑,原裁定所諭知之
刑度,顯屬過重,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再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且執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
權,倘其所酌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
之方法或範圍,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定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
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
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
定意旨參照)。且定執行刑之多寡,有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
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乃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屬實體法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法院於裁量
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
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
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
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843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復經受刑人同意定應執行刑,
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原審法院依檢察
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在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
9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
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罪裁
定應執行之刑加計編號4、5所示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
3年2月(計算式:2年1月+9月+4月=3年2月),則原審法院
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共9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月,即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
行使,並無瑕疵可指。
㈡、抗告意旨執以前詞,然認罪或者家庭狀況等節均屬刑法第57
條所列量刑事項,於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且
原裁定既已整體評價數罪所反應抗告人之應受非難暨矯正之
程度,並無違反法律定刑界限,自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抗告意旨以原裁定刑度太重為由,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
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附表】受刑人黃啟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即原審裁定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捌月 112年2月15日 雄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審易字第898、1532號,應予更正) 113年6月5日 雄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13年7月5日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月 111年6月22日 雄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審易字第898、1532號,應予更正) 113年6月5日 雄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13年7月5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月 112年5月16日 雄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審易字第898、1532號,應予更正) 113年6月5日 雄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13年7月5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月 112年7月16日 雄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審易字第898、1532號,應予更正) 113年6月5日 雄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13年7月5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月 112年8月3日 雄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審易字第898、1532號,應予更正) 113年6月5日 雄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13年7月5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柒月 112年11月6日 雄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審易字第898、1532號,應予更正) 113年6月5日 雄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13年7月5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7日 雄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度審易字第898、1532號,應予更正) 113年6月5日 雄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1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13年7月5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玖月 113年6月30日 雄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80號 113年12月27日 雄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80號 114年2月5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6月30日 雄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80號 113年12月27日 雄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80號 11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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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