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14年度,154號
KSHM,114,上易,154,2025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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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嘉卉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陳令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債權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主文欄關於「劉家卉」均更正為「劉嘉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訂有明 文。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劉家卉」顯係本 院誤繕,惟觀諸整體內容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 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均 更正為「劉嘉卉」,方屬允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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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