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82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8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瑞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張湛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254 號、第342號、第40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4號
、46號、48號、第179號、第180號、第207號、第340號、第407
號,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及移送併
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本案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
上訴人即被告張瑞麟部分,因有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545號)等情,本院認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 年9 月25日上
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