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2號
HLHV,114,聲,12,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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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BS000-A112074(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BS000-A112074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相 對 人 李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案
號:本院114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等節,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
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以為釋明,且有本院所調取之上開卷宗
可佐,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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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