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抗字,114年度,69號
HLHM,114,抗,69,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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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9號

抗 告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世閔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4年5月23日114年度聲字第262號定應執行刑裁定(聲請案號
:114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閔犯如附表各罪,經先後判處
如附表各刑確定,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
定、刑法第51條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
則,斟酌各別刑罰規範目的、輕重罪間刑罰體系平衡、受刑
人犯罪傾向、犯罪態樣(附表編號1至3、5、6、8、9為相類
案件)、各罪行為間關聯性、侵害法益專屬或同一性、數罪
對法益侵害加重效應、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刑罰一般預防功
能、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必要性、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期
待,及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所表示意見等因素,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附表編號1至10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13年度聲字第2674號裁定(以下稱前定刑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3年確定,與編號11之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3年3月
,原裁定忽視前定刑裁定,亦未說明前定刑裁定有何失當、
違法而不符罪責及罪刑相當原則,及定較低之刑為適當之理
由,顯有量刑裁量權濫用之虞,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
由裁量之事項,然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除應遵循刑法第
51條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外,尚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
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
項、第3項,乃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
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
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
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
則之拘束。又另更定其刑結果,祇要符合刑法第51條規定,
即是以限制加重原則取代累加原則以決定行為人所受刑罰,
固屬合法,但基於法秩序理念及法安定性原則,對原定執行
刑仍須予以尊重,倘另定執行刑時,依其裁量權行使結果,
認以定較原定執行刑為低之刑為適當者,即應就原定執行刑
有如何失當、甚至違法而不符罪責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
詳載其理由,俾免流於恣意擅斷,而致有量刑裁量權濫用之
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78
3號、113年度台抗字第176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均已判決確定,編號2至11犯罪日期,均
在編號1即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編號1至10各罪經前定刑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經同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
駁回其抗告確定,業經審核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無
訛。檢察官嗣依受刑人請求,以附表各罪均合於數罪併罰定
應執行刑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聲
請書及一覽表可佐。
 ㈡原裁定就附表各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形式上雖未逾刑法
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亦未重於前定刑裁定加計編號11之
刑之總和,然附表編號1至10經前定刑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3年,所定之有期徒刑8年已較前定刑裁定之內部界限為
低。
 ㈢綜觀原裁定僅敘明依刑法第50條等規定,及限制加重原則、
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各別刑罰規範目的、輕重罪間刑罰
體系平衡、受刑人犯罪傾向、犯罪態樣異同、各罪行為關聯
性、侵害法益專屬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加重效應、整
體犯罪非難評價、刑罰一般預防功能、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
犯必要性、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期待,及受刑人意見(無意
見)等定刑因素,然未見對於前定刑裁定之裁量權行使有何
不當或違誤一節載述具體理由;又受刑人如未犯附表編號11
該罪,依前定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受刑人因另犯附
表編號11該罪,經裁定定刑有期徒刑8年,似有犯更多折減
更多,犯更多執行刑更低的反常識、不合理結論?是原裁定
理由顯然欠備,受刑人具狀陳稱原裁定並無未說明量刑理由
,亦有誤會。
五、綜上各節,抗告意旨認原裁定未說明前定刑裁定有何失當、
違法而不符罪責及罪刑相當原則,及定較低之刑為適當之理
由,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予撤銷,另本院衡酌當
事人審級利益,併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黃鴻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抗告書狀,並應敘述再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附表
受刑人李世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 1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判2次) 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 應執行有期 徒刑7月 犯罪日期 民國109年12月15日至109年 12月18日 109年3月6日 109年12月14日、109年12月16日、109年12月24日至109年 12月26日 110年12月21日、111年 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1、817、1047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631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03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285、268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5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81號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935號 判決日 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9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5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81號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93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8月24日 111年10月5日 111年10月5日 111年1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3284號 桃園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12730號 桃園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13171號 桃園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13869號 編號1至1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執行中。
受刑人李世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27日 111年4月12日 109年12月14日至 109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6084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69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17596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 第93、1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8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15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66號 判決日 期 111年10月5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2月15日 112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桃園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8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0號 111年度訴字 第115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6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11月2日 112年5月5日 112年3月22日 112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4586號 嘉義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1629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9805號 高雄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8191號 編號1至1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執行中。
受刑人李世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9 10 11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14日至109年12月16日、109年12月14日至109年12月18日 111年2月22日 111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營少連偵字第4、5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189、 49251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513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62號 113年度簡字 第148號 判決日 期 112年8月30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0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513號 112年度訴字 第1162號 113年度簡字 第14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10月5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勞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南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9579號 桃園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3723號 臺東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2361號 編號1至10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執行中。 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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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