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殺人等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國審原附民字,114年度,1號
HLHM,114,國審原附民,1,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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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蔡育民
黃小惠
被 告 高俊明
曾逸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國審原上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佑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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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