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主心
選任辯護人 胡孟郁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梅花
選任辯護人 林之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原訂
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
花蓮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
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