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14年度,50號
HLHM,114,原上訴,50,2025081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主心



選任辯護人 胡孟郁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梅花





選任辯護人 林之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原訂
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
花蓮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
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