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上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燕萍
選任辯護人 田崧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
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1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之刑撤銷。
二、前開撤銷部分,周燕萍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燕萍(下稱被告)均明示僅就原判決
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04頁),依刑事訴訟法(下稱
刑訴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對
被告所處之刑(含是否宣告緩刑),並以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
實及論罪,作為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至認定事實
、論罪等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撤銷改判之理由、量刑及緩刑宣告:
(一)原審就被告所為量刑,固非無見。惟查:
1、被告除始終自白犯行外,並於本院審理時與被害人家屬達
成協議,先行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另給付被害人孫
女3萬元),餘30萬元於民國114年8月31日前給付(其餘損害
賠償部分由民事庭另為判決),業據被告及被害人家屬林欽
錕於本院審理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09、110頁),可徵被
告知所悔悟,積極修復所生損害,犯罪後態度良好,被害
人家屬亦表示請求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見本院卷第110、1
11頁),可見因被告本身努力、反省態度,被害感情業已降
低,應得作為有利被告量刑因子。
2、上開有利於被告之量刑事由,原審未及審酌,量刑基礎有
所變動,原審宣告刑無法維持。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
,為無理由,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應由本
院就原判決宣告刑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未
謹慎小心致本案車禍事故發生,侵害被害人生命法益,兼
衡:①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有照明、分向線之台11線道路
,被害人步行欲穿越道路等手段及情節;②未注意車前狀況
且超速行駛(被害人未注意左右有無來車,小心穿越,同為
肇事原因)之違反義務程度;③被害人因本案車禍受有頭骨
、腦碎裂傷等傷害,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之犯罪所生危
害;④前無前科紀錄(被告雖於94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3年,惟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緩刑,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6條前段規定參照〉)之
素行品行;⑤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協議
及給付賠償(詳前述)等犯罪後態度;⑥大學畢業之教育及智
識程度(見原審卷第60頁);⑦現從事居服員及月入約3萬元
、已婚無子女、無親屬須扶養、家境普通等家庭經濟生活
狀況,以及檢察官、被害人家屬、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
見本院卷第109至112頁),暨衡酌「罪刑相當原則」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緩刑宣告消極要件。本院審酌 本案係過失犯罪,且被告已自白犯罪,復與被害人家屬達 成協議及賠償損害,合於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下稱 緩刑要點)第2點第1項第2、5、6款規定,復無緩刑要點第7 點所規定不宣告緩刑為宜之情形,以及被害人家屬請求諭 知緩刑(見本院卷第110、111頁),並考量被告之手段、犯 罪後所生危害、品行、犯罪後之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 況等因子,以及檢察官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2頁),信其經 此偵審程序,顯於相當期間內無再觸犯刑罰法令之虞,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 刑期間,以啟自新。另被害人家屬陳明因被告已給付前揭 金額,同意緩刑宣告,其餘損害賠償數額留待民事庭判決( 見本院卷第110、111頁),再斟酌前述犯情因子及一般情狀 因子、檢察官、被告及被害人之意見,認所宣告之緩刑並 無附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訴法第348條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興儒偵查起訴,檢察官陳金鴻提起上訴,檢察官崔紀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巧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