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3年度,20號
HLHM,113,侵上訴,20,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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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俊堯
選任辯護人 羅國榮律師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
侵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俊堯無罪。
  理 由
壹、為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身分隱私,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5條第3項規定,本件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姓名及其他足資
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不予揭露,另以代號或簡稱記載之。
貳、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劉俊堯(下稱被告)於民國111
年6、7月間,認識BS000-A112002(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
女)成朋友關係,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A女中度精
  神障礙、心智欠缺,不能或不知抗拒,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地點,以陰莖插入A女生殖器之方式,乘機性交6次得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嫌等語。
叁、謹按: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
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二、其次,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有
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據以論罪科刑。所謂補
強證據,係指被害人之陳述本身以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
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固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
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
,並與被害人之陳述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言。
三、又證人陳述之證言中,關於轉述其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害經
過部分,屬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並不具補
強證據之適格。但作為情況證據(間接證據)以之推論被害
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被害人所產生
之影響者,其待證事實與證人之知覺間有關連性,則為適格
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2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必須被害人因精神、身體
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致使不能或不知抗拒他
人對其為性交者,始克當之。而所謂「不能或不知抗拒(性
交)」,係指被害人因上開心理或生理之障礙或缺陷,以致
對於外界事物喪失知覺、思辨與判斷能力,無從形成並決定
其性自主意思,而處於無可抗拒他人對其性交之狀態而言。
倘被害人雖輕(中)度智能障礙,然僅係反應及理解能力略低
於常人,而仍非無從感知並瞭解他人對其性交,且具有性自
主意識及判斷能力者,即難謂有不能或不知抗拒他人對其性
交之情形,自與乘機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洽。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涉有刑法第225條第1項對未滿14歲
之女子加重強制猥褻犯行,無非係以:A女之證詞、A女身心
障礙證明、手繪現場圖、現場平面圖(googlemap截圖)、現
場相片、監視器畫面相片、LINE對話紀錄、疑似性侵害案件
證物採集單、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驗傷診斷書、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為其主要論據。
伍、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稱乘機性交之犯行,辯稱
:我跟A女是情侶關係,我跟A女是正常交往,沒有性侵她,
跟A女發生性行為第5次以後,她才突然拿殘障手冊給我看,
也沒有告訴我是哪類型之殘障,我也沒有看內容,因為我自
己也有殘障手冊,所以覺得殘障手冊也沒有什麼,我10幾歲
工作右手指就被截斷三指,我跟她都是用臺語交談覺得都很
正常,我們都是你情我願才發生性行為,而且我會先問她是
否要先吃早點還是先做愛,都是依她的意思決定,在她同意
下才會發生性行為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略謂:客觀上A
女之溝通能力與常人接近,A女中度智能障礙與所謂精神上
不知抗拒無關,被告主觀上認為A女出於完全自願同意而發
生性行為,依罪疑唯輕原則應撤銷原判決,應為被告無罪諭
知等語。
陸、經查:   
一、被告在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與A女有6次性行為等情,業
據被告坦認在卷(警卷第41至47頁,偵卷第31至33頁,原審
卷一第97頁,原審卷二第104頁),核與證人A女於原審證述
相符(原審卷二第39、40、42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A女為中度智能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此有花蓮縣○○
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身心障礙者查
詢可徵(原審卷一第115至117頁)。另原審委託臺灣基督教門
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下稱門諾醫院)對A女為精神
鑑定(A女是否因其智能障礙致其對於性自主能力、性行為之
認識能力有所不足?及致其缺乏針對性相關行為提出相對應
之同意或拒絕之能力?),由該院鑑定後出具精神鑑定報告
,依據該報告所載,針對A女進行心理衡鑑結果顯示,A女採
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第4版結果,全量表智商分數為49(低於
平均2到3個標準差),落於中度障礙範圍,無論是語彙能力
、知識廣度、抽象概念理解、邏輯推理及涉及複雜作業的心
智操弄、心理動作速度能力皆顯著落後同齡成人表現。而根
據家屬所填寫適應量表,A女整體適應功能落於非常低下水
準,個人內在優勢能力為家庭生活與自我照顧等情,此有門
諾醫院113年1月5日基門醫亮字第000-0000號函暨所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附卷可佐(原審卷一第305、307至310頁),是
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三、A女固為中度智能障礙者,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然A女是否
因此一障礙或缺陷,致對於外界事物喪失知覺、思辨與判斷
能力,無從形成並決定其性自主意思,而處於無可抗拒他人
對其性交之狀態,尚有疑問。茲說明如下:
㈠、花蓮縣政府個案彙總報告記載:「112年1月9日:(A女)對於
  警政詢問筆錄時尚能夠表達,過程中身心狀況尚屬穩定,談
  論起與相對人(指被告)互動過程時會有羞澀情緒…與案主(指
A女)訪談過程中,身心狀況尚屬穩定,並無出現恐懼或是害
怕之情緒反應,製作筆錄過程中尚能夠回應員警問題,雖有
時會偏離問題核心,但口語表達能力尚可,談起與相對人(
指被告)性關係發生時,會出現羞澀情緒反應,其餘並無特
殊狀況等情(原審卷未遮引資料第119頁)。至門諾醫院進行
鑑定當天社工記載:「112年12月6日:(A女)對於醫生詢問
知問題可直接回應,如有不知道或是不明白的地方會先猶豫
一下…詢問與相對人(指被告)關係時,案主(指A女)主述兩人
為男女朋友關係會外出吃東西及做愛,但案主(指A女)後續
自知不行如此,便要結束關係」等情(原審卷未遮隱資料第1
28頁)。
㈡、門諾醫院鑑定報告記載:「A女意識清楚,對非生活經驗的用
詞理解程度較低,評估時採用淺白/生活化語詞,A女尚且能
理解並回答多數問題…表達能力部分,A女發音不清,對話時
雖可辨識多數內容,但偶爾會聽不懂,需要請A女重述;整
體評估大致切題…」等語(原審卷一第309頁)。
㈢、A女也有一般人在交往或婚姻關係中的佔有慾及專一之需求:
  108年間因丈夫與其他異性接觸、互動而情緒失控,翻桌摔
東西(A女表示不喜歡先生和異性說話互動,會覺得吃醋生氣
)之情,分據花蓮縣政府個案彙總報告及門諾醫院鑑定報告
載明(原審卷未遮隱資料第128頁,原審卷一第308頁),可知
A女縱使智力測驗不如人,也有一般人在交往或婚姻關係中
的佔有慾及專一之需求(本院卷第149頁)。綜上可知,A女對
於外界事物是否全然喪失知覺、思辨與判斷能力,無從形成
並決定其性自主意思,而處於無可抗拒他人對其性交之狀態
,尚有疑問。  
四、A女應具有性行為之同意或拒絕能力;知曉他人不得未經其
同意或而侵犯自己的身體;有能力對外表達拒絕性行為之意
願:
㈠、鑑定,係以其特別知識,提供法院參考,且有補充法院認識
能力之機能,鑑定人(包括鑑定機關)提出之鑑定報告,屬
證據資料之一種,法院應就其鑑定內容,自由判斷其證據價
值。  
㈡、門諾醫院精神鑑定結果,A女在性認知方面:⒈性健康知識
  :藉由封閉式問答之方式詢問,並請A女補充,A女慣以「做
愛」一詞指稱性行為。A女知道性行為後果(做愛會生小孩、
射在裡面會懷孕,以及做愛沒有使用保險套會生病)。但A女
有困難表達會生甚麼病,提供A女不同的性病名稱,A女只聽
梅毒。⒉性行為理解:A女能認知不可和陌生人做愛;若陌
生人或有人要用錢或其他物質要求和她做愛,會拒絕或交給
警察應對;若對方身形高大、用強迫、拉扯方式要求做愛
是碰觸胸部,A女回應,會告訴對方不要、被摸會生氣、不
能摸。此次評估A女性自主能力結果,基於A女認知功能缺損
,表達能力受限,有困難主動論述對性自主之認識和意見,
故藉由封閉式問答、並請A女補充的方式評估可知,A女對於
性行為的後果、性行為同意和表達能力具有基本的認知和理
解(原審卷一第309至310頁)。另經本院就門諾醫院精神鑑定
報告函詢該院補充說明A女是否具有性行為之同意或拒絕能
力?經該院函覆說明如下:鑑定時A女自訴,A女與先生交往
期間,藉由看A片,交往沒多久就發生性關係,自述不會討
做愛,但感覺不舒服時會拒絕先生。和被告當朋友很久,
在談戀愛,認識很久,被告會牽她的手,A女會給他牽,牽
手沒有感覺;以前在學校沒敎過能不能牽手,但不喜歡可以
拒絕,可以甩掉;報告內容關於A女性認知方面,即性健康
知識及性行為理解之說明可知,A女應具有性行為之同意或
拒絕能力;知曉他人不得未經其同意或而侵犯自己的身體;
有能力對外表達拒絕性行為之意願等語,有門諾醫院114年3
月31日精神鑑定報告補充說明可稽(本院卷第149頁)。
㈢、足見A女於本件案發當時之認知功能、精神、身體狀態,確實
了解性交之意義及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屬於違法行為,堪認
A女就被告對其為6次性交之行為,並無「不知」抗拒之情。
 
五、證人A女於警詢及原審之證詞,無從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㈠、證人A女曾證述:(你都怎麼叫「姓劉」【指被告】的?)我都
叫她老公;(為什麼叫她老公?)沒有跟他認識這麼久,因為
做朋友而已;…(你們怎麼談戀愛?)認識他很久了,在車裡
面先躺著,還有枕頭,我們就脫衣服,還有脫內衣、內褲,
開始做愛;…(警方提示監視器畫面照片,這個地方你知道在
哪裡嗎?)他帶我去那邊吃東西,碰到我教會的人,我們就
趕快藏起來;…(你跟被告談戀愛的時候,你是想要跟他做愛
,還是不想要跟他做愛?)他自己要跟我做愛;(他要跟你說
做愛的時候,妳有跟他說什麼嗎?)沒有說這麼多話;(妳有
跟他表示妳不要跟他做愛?)我沒說;(妳跟他做愛的時候心
情是怎樣?)很緊張;(為什麼很緊張?)跟他談戀愛很緊張
;(妳的心情是想跟他做愛,還是不想跟他做愛?)心裡不想
;(為什麼不想跟他做愛?)因為我怕我老公會罵我;(妳怕
老公會罵妳,妳心裡不想跟他做愛,那為什麼還會跟他做
愛?)因為他一直找我出去;(妳對「姓劉」的是甚麼感覺?
)我跟他是有感情,因為是做朋友,因為他還有老婆;…(妳
當時沒有拒絕他的原因,是什麼原因?)那時候沒有告訴他
,懶得講;…(111年12月23日吃麵食,有遇到其他人嗎?)牧
師、○○;(遇到他們之後有發生甚麼事嗎?)我跟被告就沒有
吃麵,就跑走了;(為什麼要跑走?)有點會害怕;(為什麼
要害怕?)我們兩個躲起來,等他們走,我們就出來等語(警
卷第15至35頁)。
㈡、另於原審證稱:(你平常做什麼工作?)煮飯、洗衣服、掃地
  、拖地板等家務;(你有三個小孩,你知道做愛的意思?)我
  知道;(你沒有感情就不會做愛,是否如此?)是;(本案發
  生後,你壓力很大?)有;(什麼樣的壓力?)怕老公發現;
  (什麼是做愛?)脫衣服、褲子談戀愛,還有親嘴巴、摸胸
部;(如果用嘴巴含男生的小弟弟,叫做愛嗎?)不是;(
問:如果把男生生殖器放入你的生殖器,是做愛嗎?)是;
(可跟誰做愛?)只能跟朋友;(交往到什麼程度的朋友,
你才願意跟他做愛?)認識沒多久就可以;(與被告如何認
識?)馬路上,認識沒有多久;(什麼時候認識的?)車子
那邊就認識了;(你覺得被告跟你講話,就算是認識被告?
)是(你覺得被告跟你講話,你就認識,你就可以跟他做愛
?)對;(第一次與被告做愛,是認識多久的事情?)第一
天;(如果不認識的人叫你上車,你敢去嗎?)不敢;(既
然如此,你怎麼敢上被告的車?)被告叫我過去,他就推我
過去,他叫我過去就走了;(被告第一次跟你講話,就叫你
上車?)是;(你知道上被告車後,會去做愛嗎?)我知道
;(你知道出去會做愛,你心甘情願嗎?)我不願意;(你
自己有想要跟被告出去做愛嗎?)我不要;(若有不認識的
人找你,你會不會去?)不會;(既然不會,為何被告找你
,你就去?)被告從宜蘭來花蓮找我,被告在門口等我,叫
我來來來;(被告問你做愛的意願,你知道可以拒絕被告嗎
?)我知道;(你當時有拒絕被告?)有;(既然跟被告拒
絕,為何仍發生做愛?)被告當時就找我啊;(你當時有答
應要做愛嗎?)我當時沒有說;(那你怎麼辦?)就算了;
(你有沒有跟被告說你有智能障礙?)我有說過;(第幾次
跟被告說你有智能障礙?)第一次;(你有沒有跟被告說你
是怎麼樣的障礙?)我有我老公等語(原審卷二第38至39、
42、47至50頁)。
㈢、A女雖為中度智能障礙,國中啟智班畢業,其心智年齡約6-9
歲,根據Kohlberg柯爾柏格的道德發展理論,屬於道德成規
前期,會因為避免懲罰或為獲得報酬而服從規範,因此是有
可能會受到外在社會評價等因素而影響其陳述,有門諾醫院
114年3月31日精神鑑定報告補充說明可證(本院卷第149頁)
,觀諸A女上開證述內容,可知A女背負有「怕老公發現」之
壓力,更因被○○陳以柔、鍾美妹撞見與被告一起約會(警卷
第93至95、101至105頁),事後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
,所為陳述不免渲染、誇大,而有所偏頗。且依門諾醫院精
神鑑定報告及A女上開之證詞可知,其知悉性行為一般係發
生於交往、關係親密間具有一定情誼關係之人此等社會意義
,其亦瞭解性知識,及性行為本身之動作,且知悉可向他人
表達發生性行為與否之意願。對於發問者追問其如何表達自
身意願、如何拒絕對方請求方面,A女雖陳稱不應答、就算
了、依指示上車等消極語意回應,然無從據此可直接推認A
女係因中度智能障礙,致其對於性方面之認知有所不足,而
缺乏針對性行為提出相對應之同意或拒絕能力。
六、下列證人之證詞,亦無從認定A女有因精神、身體障礙、心
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不能抗拒被告對其為6次性交行
為:
㈠、證人BS000-A112002A《被害人之女,即甲女》於警詢證述:
  因為近半年我媽媽常常自己出門3至4小時,讓我、弟弟和我
爸爸都很擔心,我媽媽又沒有說明她去哪裡,只有說她去散
步;(據妳所知,A女與這名男子發生性行為的意願為何?)
據我所知,媽媽是願意的等語(警卷第61頁)。
㈡、證人BS000-A112002B《被害人之子,即乙男》於警詢證述:
  (據妳所知,A女與這名男子劉俊堯發生性行為的意願為何?
)因為媽媽111年12月23日有說她和這個男的有發生性關係,
她是自己願意等語(警卷第73頁)。  
㈢、證人即A女○○鍾美妹於警詢證述:111年12月23日A女和被告正
在吃麵,我看到A女握著被告的手,手放在餐桌上面,…看到
我們站在外面,他們就走出來要跑掉,…我就追過去,就在
那時和這個男的(指被告)拉扯,我跟那個男的說我要報警,
因為A女有老公,我跟被告說他在破壞人家家庭;(據妳當時
觀察,A女是否有遭被告強拉或是顯露出不願意的表情或舉
動?)完全沒有耶,感覺是妳情我願的感覺等語(警卷第93至
95頁)。 
㈣、綜合上開證據,適足以佐證上開門諾醫院精神鑑定結果,益
見A女就被告對其為性交之行為,並無「不知」抗拒之情。
七、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對被告不利之證據,欲證明被告
涉有乘機性交之犯行,經本院調查後,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得確信真實之程度,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是以,揆諸
首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以昭審慎。原審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容有違誤。被告上
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佑銓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1 111年7月15日至7月31日間某日 停靠在花蓮縣○○鄉○○村山上原住民部落之劉俊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貨車内 2 111年8月間某日上午 停靠在花蓮縣○○市○○○○大橋下之劉俊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貨車内 3 111年9月間某日上午 停靠在○○○○○下空地之劉俊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貨車内 4 111年10月間某日上午 停靠在○○○周邊空地之劉俊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貨車内 5 111年11月間某日上午 停靠在○○○○○提防外路邊道路旁之劉俊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貨車内 6 111年12月23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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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