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再字,114年度,1號
TNHV,114,聲再,1,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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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耿漢生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謝美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返還溢繳裁判費,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114年度聲字
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114
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
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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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