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55號
TNHV,114,聲,55,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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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劉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松賓間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94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配偶江秀端曾對聲請人施以家暴,
經聲請人聲請核發保護令,然江秀端於本件113年度上易字
第194號事件之民國113年8月9日開庭期日,當庭辱罵聲請人
,已違反保護令,故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94
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民國113年8月9日開庭期日之錄
音光碟,以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證明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理由以:「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
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
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
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是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應於前開法定期限內為之,倘逾期聲請,即非合法。
三、經查,系爭事件係於113年11月28日判決確定,此有系爭事
件之民事判決及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佐。而聲
請人係於114年7月23日始聲請交付系爭錄音光碟,顯已逾系
爭事件裁判確定後6個月,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曾於114年3月4日來函調取系
爭錄音光碟,本院已依函旨檢送該分局,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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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