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54號
TNHV,114,聲,54,202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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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劉志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燦芳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本
院114年度重再字第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應以
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
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該管轄之法院,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
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33號
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燦芳間請求清償債
務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再字第5號),聲請本院承
審法官迴避,惟該事件業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駁回聲請
人再審之訴,已經終結,聲請人於該案終結後,於114年7月
23日始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即
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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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