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何依玲
何秉諭
何羿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 訴 人 何承諭
何岱衿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宗頴
上 訴 人 何泓寬
何泓儀
何季蓁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宗坤
上 訴 人 陳楚文
陳威中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被上訴人 何薛月慈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長信不動產估價
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
陳報本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而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
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
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
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何基成之遺產,
上訴人何依玲、何秉諭、何羿青(下稱何依玲等3人)對原
審判決所採分割方案不服,提起上訴;兩造對於何基成所遺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意見不一
,為釐清兩造所主張之遺產分割方案,各繼承人分得部分之
價值是否相當,乃有囑託鑑定之必要。何依玲等3人於本院
民國114年5月29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就系爭不動產鑑定價值
,經兩造同意由本院囑託依職權指定之不動產估價師就系爭
不動產進行鑑價,何依玲等3人並對於先行墊付鑑定費用表
示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323至325頁)。嗣本院於114年6
月3日發函囑託長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下稱長信事
務所)鑑定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各為若干,惟長信事務所函覆
本院,何依玲等3人未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4萬元
,有長信事務所114年7月14日長南估字第1140638號、114年
7月31日長信1140638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61、369頁)
。上開鑑定費用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預納,
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於114年8月6日裁定通知上訴人應於送達之日
起7日內,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並於114年8月12日 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仍未預納鑑定費用,有本院公務電 話查詢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385頁),上訴人不預納上開 鑑定費用,已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 之1第1項但書規定,通知被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 7日內,向長信事務所預納上開鑑定費用,並將繳費收據影 本陳報本院。逾期未預納,本院將依前揭規定辦理。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地目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483.86 6分之1 田 (農業區)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815.11 6分之1 田 (農業區)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46.9 全部 田(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7.24 全部 旱(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30.75 全部 旱 (農業區)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3.12 全部 田 (農業區)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99 全部 田(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93 全部 田 (農業區)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7.24 5分之1 水(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58 5分之1 水 (農業區) 1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87.9 5分之1 道(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1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89.04 5分之1 道(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1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0.95 全部 道(非都市土地)(鄉村區) (交通用地) 1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60.28 7735分之4435 道(非都市土地)(鄉村區) (交通用地) 1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4.54 全部 道(非都市土地)(鄉村區) (交通用地) 16 臺南市○○區○○段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1.53 全部 建 (第二種住宅區) 17 臺南市○○區○○段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6.02 全部 建 (第二種住宅區) 18 臺南市○○區○○段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8.23 全部 建 (第二種住宅區) 19 臺南市○○區○○段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5.62 全部 水 (第二種住宅區) 2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72.72 全部 建 (第二種住宅區) 2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76.49 全部 建 (第二種住宅區) 2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44.76 6分之1 建 (第二種住宅區) 2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3.65 全部 建 (第二種住宅區) 2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03.1 全部 田 (第二種住宅區) 2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79.92 全部 道 (4米人行步道) 2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97.84 全部 田 (第二種住宅區) 2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430.55 全部 田 (第二種住宅區) 2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44.43 3分之1 建 (4米人行步道) 2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3.26 3分之1 建 (4米人行步道) 30 臺南市○○區○○段00建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建號)建物(○○街00號) 全部 31 臺南市○○區○○段0建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建號)建物(○○街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