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上字,114年度,22號
TNHV,114,家上,22,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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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何依玲
何秉諭
何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 訴 人 何承諭
何岱衿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宗頴
上 訴 人 何泓
何泓
何季蓁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何宗坤
上 訴 人 陳楚文
陳威中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被上訴人 何薛月慈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長信不動產估價師
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
報本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
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為分割遺產訴
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上訴人
何依玲何秉諭何羿青(下稱何依玲等3人)上訴之效力
,依前揭規定,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同造當事人何承諭、何岱
衿、何泓寬、何泓儀、何季蓁陳楚文陳威中,爰併列其
等為上訴人,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
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
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
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而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
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
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何基成之遺產,
何依玲等3人對原審判決所採分割方案不服,提起上訴;兩
造對於何基成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之價值意見不一,為釐清兩造所主張之遺產分割方案,各
繼承人分得部分之價值是否相當,乃有囑託鑑定之必要。何
依玲等3人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就系
爭不動產鑑定價值,經兩造同意由本院囑託依職權指定之不
動產估價師就系爭不動產進行鑑價,何依玲等3人並對於先
行墊付鑑定費用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323至325頁)
。嗣本院於114年6月3日發函囑託長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
務所(下稱長信事務所)鑑定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各為若干,
惟長信事務所函覆本院,何依玲等3人迄今未繳納鑑定費用
新臺幣(下同)14萬元,有長信事務所114年7月14日長南估
字第1140638號、114年7月31日長信1140638號函在卷可佐(
本院卷第361、369頁)。上開鑑定費用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
費用,兩造如未預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依前揭規定
,應認有命上訴人向長信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茲限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長信事務所
預納,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逾期未預納,本院將依
前揭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方毓涵【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地目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483.86 6分之1 田 (農業區)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815.11 6分之1 田 (農業區)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46.9 全部 田(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7.24 全部 旱(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30.75 全部 旱 (農業區)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3.12 全部 田 (農業區)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99 全部 田(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93 全部 田 (農業區)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7.24 5分之1 水(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58 5分之1 水 (農業區) 1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87.9 5分之1 道(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1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89.04 5分之1 道(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 1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0.95 全部 道(非都市土地)(鄉村區) (交通用地) 1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60.28 7735分之4435 道(非都市土地)(鄉村區) (交通用地) 1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4.54 全部 道(非都市土地)(鄉村區) (交通用地) 16 臺南市○○區○○段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1.53 全部 建 (第二種住宅區) 17 臺南市○○區○○段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6.02 全部 建 (第二種住宅區) 18 臺南市○○區○○段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8.23 全部 建 (第二種住宅區) 19 臺南市○○區○○段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5.62 全部 水 (第二種住宅區) 2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72.72 全部 建 (第二種住宅區) 2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76.49 全部 建 (第二種住宅區) 2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44.76 6分之1 建 (第二種住宅區) 2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3.65 全部 建 (第二種住宅區) 2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03.1 全部 田 (第二種住宅區) 2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79.92 全部 道 (4米人行步道) 2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97.84 全部 田 (第二種住宅區) 2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430.55 全部 田 (第二種住宅區) 2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44.43 3分之1 建 (4米人行步道) 2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3.26 3分之1 建 (4米人行步道) 30 臺南市○○區○○段00建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建號)建物(○○街00號) 全部 31 臺南市○○區○○段0建號(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建號)建物(○○街00號)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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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