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4年度,183號
TNHV,114,上,183,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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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洪睿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翁紹軒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不服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7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原法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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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