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上訴人 A02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李筱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5月1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5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婚姻關係存在。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81年7月26日結婚,育有成年子女
甲○○(長子)、乙○○(次子)、丙○○(三子)、丁○(長女
)。被上訴人於110年11月5日,假藉與被上訴人兄姐即訴外
人戊○○、己○○(下稱戊○○等2人)間家族事業財產分產不公
、意欲圖謀爭奪財產及家族事業經營權,以兄弟姊妹三人間
民、刑事訴訟案件之訴訟策略為由,欺瞞誘騙上訴人,向上
訴人提議假離婚,以利被上訴人與其兄姐間訴訟、家族事業
財產謀奪之便利,並表達希望上訴人支持相挺,致上訴人信
以為真,於111年7月17日簽立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離婚協
議書),兩造並於111年7月18日辦畢兩願離婚登記。惟被上
訴人真正目的乃維持其與訴外人庚○○之不倫外遇私情,誘使
上訴人簽立系爭離婚協議書,系爭離婚協議書由被上訴人自
行製作,見證人甲○○、乙○○(下稱甲○○等2人)均認為被上
訴人係因家族訴訟因素,需上訴人支持相挺,約定以假離婚
之行為,促使被上訴人家族訴訟順利解決,而未親自見聞上
訴人欲與被上訴人真正離婚之意,系爭離婚協議書違反民法
第1050條所定法定方式,自屬無效;且兩造實際上並無達成
離婚意思表示合致,係通謀而為假離婚,依民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亦屬無效。又縱使兩造離婚並非無效,系爭離婚協
議書乃被上訴人為求訴訟便利、家族分產及掩護其與庚○○間
之私情,誘騙上訴人辦理假離婚,上訴人於系爭離婚協議書
所為之意思表示,係受被上訴人之詐欺,則上訴人併依民法
第92條第1項本文規定,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
撤銷該意思表示。從而,兩造間婚姻關係實屬存在,請求確
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婚姻存續30年間,被上訴人努力工作讓
家庭生活開銷無虞,然兩造因子女教育問題迭生爭吵、猜忌
懷疑,上訴人更多次騷擾恐嚇被上訴人交友圈之異性友人,
日常生活若有不順上訴人之意,上訴人即會以帶小孩自殺或
自殘之方式恐嚇被上訴人,亦曾大量服藥至醫院急診,對被
上訴人精神造成莫大壓力,被上訴人為顧及子女安全與家庭
完整而選擇隱忍,並在子女教育與夫妻相處事宜上保持沉默
。被上訴人在家庭生活長期處於壓抑狀態,亦面臨龐大工作
壓力,惟上訴人社會經驗較為不足,被上訴人難以與其討論
、溝通工作事務,久而久之亦不再與上訴人提及工作情況,
縱近年與兄姊就家族事業經營有諸多爭議、衝突,被上訴人
仍獨自承擔。兩造長期形同陌路,加上長達10年以上分房,
上訴人也曾多次提出離婚想法,被上訴人考慮子女已成年,
加上兩造已無婚姻存在之實質意義,亦贊同上訴人離婚之要
求,念上訴人多年來照顧家庭之辛勞,兩造就離婚後之財產
分配進行多次討論,最終被上訴人同意給付上訴人所提新臺
幣(下同)1億元之贍養費方案。因不想對外張揚,上訴人
提議找均已成年之子甲○○等2人擔任見證人,兩造並約定於1
11年7月18日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然辦理手續前夕,
上訴人突提出要求,要被上訴人將臺南市○○區○○段0000、00
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過戶與上訴人,被上訴
人雖感錯愕,但因不欲再與上訴人有過多爭執,遂同意將離
婚條件從1億元現金改為上開市價約6,000萬元之系爭土地與
4,000萬元現金。當時被上訴人亦分別向甲○○等2人說明,兩
造間因長期爭執、生活無共識、無夫妻之實等原因,決定協
議離婚,甲○○等2人明白父母長久以來互動模式,對此決定
表示尊重,兩造與甲○○等2人並分次於系爭離婚協議書上簽
名。詎兩造辦理離婚登記之隔日凌晨,上訴人竟吵鬧要求除
原有離婚條件外,被上訴人應再額外給付上訴人更多金錢,
被上訴人為家庭和諧,只好承諾倘被上訴人處理完家族事業
糾紛並獲財產分配,會再以分期方式另行給付上訴人一筆款
項。惟上訴人不知從何處聽聞不實流言,竟再度反悔原離婚
條件,並主張兩造協議離婚無效、兩造婚姻關係仍存在。上
訴人對於離婚法律上之意義及效果知之甚明,且本具有結束
兩造婚姻關係、使離婚發生效果之真意,兩造協議離婚並非
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上訴人亦非受詐欺而為離婚之意思
表示,倘准許上訴人離婚後,復基於其他不法意圖,反悔改
稱無離婚真意,無異鼓勵離婚當事人恣意爭執其先前所為已
具有對世效力之身分法律關係變動,有違誠信原則等語,資
為抗辯。
三、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之婚姻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81年7月26日結婚,婚後育有長子甲○○、次子乙○○、三
子丙○○、長女丁○(均已成年)。
㈡兩造於111年7月17日簽立系爭離婚協議書(調字卷第31至33
頁),系爭離婚協議書上之見證人欄位,係由甲○○等2人於
同日簽名。兩造並於111年7月18日辦畢兩願離婚登記。
㈢被上訴人於111年7月19日書立如調字卷第123頁之承諾書。
㈣調字卷第57至115-1頁、第121頁、第125至139頁為兩造間於1
10年11月5日至111年8月29日之對話紀錄(右方發話者為上
訴人,左方發話者為被上訴人)。調字卷第117至119頁、第
141至159頁、原審卷一第103至270頁為兩造與4名子女之家
族群組(下稱系爭群組)於110年2月28日起至112年8月30日
之對話紀錄(調字卷第117至119頁、第141至159頁之右方發
話者為上訴人,左方發話者「000000○○」為被上訴人;原審
卷一第103至270頁發話者「○○○○」為上訴人,「0000 00」
為被上訴人,「○○○」為丙○○)。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主張甲○○等2人並未見聞兩造離婚真意即於系爭離婚協
議書上簽名,違反民法第1050條所定法定方式,且兩造間之
離婚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規
定,兩造間離婚應屬無效,有無理由?
㈡上訴人主張其所為離婚之意思表示,係遭被上訴人詐欺所為
,上訴人已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有
無理由?
㈢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
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
第103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上訴人主張兩造雖已
簽署系爭離婚協議書,並前往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然上訴
人主張其係遭被上訴人欺瞞誘騙,始簽立系爭離婚協議書並
辦理離婚登記,其並無離婚真意,且甲○○等2人並未親自見
聞上訴人有離婚真意,兩造離婚欠缺2名證人合法見證之法
定方式,離婚應屬無效等情,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迄今
戶籍登記資料仍為兩造離婚之記載,足見上訴人就兩造間婚
姻關係存否之不明確,將因上訴人在法律上是否為被上訴人
配偶,導致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得以確認兩造間
婚姻關係存在之判決除去此種不安之狀態,上訴人即有受本
件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之訴,先予敘明。
㈡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
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又身分行
為應具一定方式,乃立法政策之考量,具有公益性。故離婚
為法定要式行為,該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
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
證人,惟究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
得為證人。其次,兩願離婚係要式行為,倘夫妻間離婚未依
民法第1050條所定之法定方式為之,依同法第73條規定,自
屬無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109年度台上字
第19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47號、87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
、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通謀所為
虛偽身分行為,除財產上之法律關係外,若係應絕對尊重當
事人之意思者,如虛偽為離婚,依其本質在當事人與第三人
間均因意思之欠缺而當然無效,並不得適用民法第87條第1
項之規定。兩造離婚係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依法自不
生效力(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315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協議離婚亦為契約之一種,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之
合致,所謂意思合致,除具備同一內容之意思外,且在主觀
上須有與他方意思表示相結合而使發生法律上效果之意念存
在;又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非二人以
上簽名之謂,必須為證人之簽名,倘在離婚證書為此簽名之
人,並不能證明雙方當事人確有解消夫妻關係之意思合致,
縱簽名於離婚證書,亦不能認為即屬該條之簽名(最高法院
58年台上字第129、626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民法
第1050條所謂之證人,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
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如配偶之一方持協議離
婚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
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縱證人業
已簽名,仍不能謂該協議離婚具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
此,因離婚乃重大身分行為,為避免當事人輕率為之,故民
法第1050條規定設有證人二人以上簽名為要件,且以該證人
須親見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始符合兩願離婚之法
定要件,以昭身分行為慎重性;又協議離婚為身分契約之一
種,自須以雙方當事人有離婚意思之合致為必要,此所謂離
婚意思,係指消滅婚姻關係之效果意思,若無此效果意思之
存在,則外表縱然踐行離婚形式,亦難謂有離婚真意。從而
,所謂於兩願離婚書面上簽名之二人以上證人,須親見親聞
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者,自係指有親見親聞雙方當事人
確有「消滅婚姻關係之效果意思」而言,而非僅須見聞當事
人有「踐行離婚形式要件之意思」,即可認定已親自見聞當
事人確有離婚真意。
㈢上訴人主張其並無離婚真意,甲○○等2人亦未見聞其有離婚真
意,即於系爭離婚協議書上簽名,違反民法第1050條所定法
定方式,兩造離婚係屬無效等語,被上訴人則執前詞否認上
訴人所述。經查:
⒈兩造間曾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為下列對話紀錄
:
⑴110年11月5日:上訴人稱「挺老公」、「那次不挺啊!」
等語(調字卷第71頁)。
⑵110年11月15日:被上訴人傳送拍攝有上訴人臺灣銀行○○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訴人帳戶)存證
封面及內頁之照片,以及戊○○等2人於同月11日寄發給
被上訴人之台南安順郵局第87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
證信函),記載略以:股東A02先生於110年11月1日茲
因個人對帳需求,向會計人員出借A02借名登記之公有
財產臺灣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以下就被上
訴人名下此一帳戶稱7536號帳戶)、陽信銀行○○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以下就被上訴人名下此一帳戶稱96
66號帳戶)等4個帳戶,餘額資金皆為公司營運需求借
名登記,切勿擅自動用,請於文到3日歸還存摺交給會
計等語(調字卷第44至45頁)。被上訴人並將其預計回
覆之存證信函內容傳送給上訴人,略以:戊○○等2人仗
董事、財務經理職務,威嚇會計不得將被上訴人委任其
管理之7536號帳戶存摺歸還給被上訴人,已構成刑法之
強制罪,請戊○○等2人自重,被上訴人保留法律追訴權
等語。上訴人收受上開訊息後,對被上訴人稱「你不要
掉入文字陷阱」、「她們訴求重點@借名登記」,被上
訴人回覆以「我當然不會承認什麼借名登記」等語(調
字卷第73至75頁)。
⑶110年12月6日:被上訴人再次傳送拍攝有系爭存證信函
之照片給上訴人(調字卷第77頁)。
⑷110年12月24日:被上訴人傳送其對於與戊○○等2人間家
族事業糾紛及系爭存證信函之主張與意見給上訴人閱覽
,上訴人詢問「你給律師看過了嗎?」、「陳姊有律師
顧問團撐腰」,被上訴人回以「我有老婆撐腰…他們只
是在靠邀…」等語(調字卷第79至95頁)。
⑸111年2月4日:被上訴人傳送寄件人為己○○之存證信函給
上訴人閱覽,內容記載「一、A02、戊○○及己○○三人,
曾於108年6月14日協議於○○○○有限公司於案場完工取得
使用執照後,將選任A02為董事,後因出售房屋事宜,
故於110年11月15日推選A02為董事。二、而於108年6月
14日協議時A02、戊○○及己○○三人亦同意,日後由A02接
任○○○○有限公司董事,惟○○○○有限公司之大小章、公司
帳冊及存摺、印章等相關資料應由己○○保管,A02應知
之甚詳,A02今又發函要求交接取回,實令人匪夷所思
,亦無理由。三、再有關己○○保管以A02名義開戶之銀
行存款(存摺),均為A02、戊○○及己○○三人共有之財
產,並三人協議由己○○保管,A02無權單獨終止及取回
。四、再有關己○○保管以A02名義登記之土地及房屋均
為A02、戊○○及己○○三人共有之財產,並三人協議由己○
○保管,A02亦無權取回」等語(調字卷第97至98頁、原
審卷二第90頁)。
⑹111年5月22日: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其要準備訴訟資
料,禮拜五法院要開兩個庭,一個是○○○○民事庭,一個
是己○○返還260張權狀的民事庭,以及有跟律師討論訴
訟主張之事(調字卷第99至103頁)。
⑺111年6月11日:被上訴人傳送一書面給上訴人,其上載
有刑事、民事、損害賠償、○○、○○○開發等文字(調字
卷第105頁)。
⑻111年7月1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稱「○○,協議的內容你
看要怎麼寫,然後內容可以備註,協議離婚的時間是結
婚30週年」、「我心願想要30年珍珠婚」、「有很急嗎
?可以先押協議離婚日期」、「(傳送寫有「LOVE」的
圖案)」、「很捨不得,但支持老公」等語(調字卷第
115至115-1頁)。
⑼111年7月17日(即兩造簽立離婚協議書之日):被上訴
人於當日下午3時35分傳送其預計要委託律師發給戊○○
等2人之律師函內容給上訴人閱覽(調字卷第107至113
頁)。
⑽111年7月18日(即兩造前往戶政機關辦畢離婚登記之日
):上訴人於當日晚間7時14至15分許,傳送系爭離婚
協議書第一頁下方之照片,並詢問:「最後一行什麼時
候加上去的?」(調字卷第121頁)。
⑾111年7月19日:上訴人稱「○○你開心辦手續,表現異常
興奮的態度,我會永遠記在心裡。我是很沉重的簽下名
字『因為我選擇相信』相信你知道,自己正在完成的計畫
,和未來該走的路」,並傳送一愛心圖案(調字卷第12
5頁)。
⑿111年7月23日:被上訴人稱「陳姊又寄存證信函了!我
回去拿」,上訴人稱「我離不開你」、「心綁著」、「
1+8個0」、「有幫到你嗎?」,被上訴人回復「當然有
」(調字卷第127至129頁)。
⒀111年7月25日:上訴人稱「明天是30週年珍珠婚」(調
字卷第63頁)。
⒁111年7月28日:上訴人稱「○有煮飯」、「等你回來再炒
菜,我先煮湯」,被上訴人「好」、「路上」、「可以
煮了」等語(調字卷第65頁)。
⒂111年8月10日:上訴人傳送一張拍攝手寫信件之照片,
其上記載有「親愛的老婆」、「不要氣餒,有我陪你,
雖然時有風雨,但我愛這個家,愛老婆和一堆小孩」、
「加油!加油!我們一定可以過得很好的」「愛妳的老
公」等語,並傳送訊息「很愛老公的字」(調字卷第67
頁)。
⒃111年8月23日:上訴人稱「小三69~70年次,有生3個小
孩、最近剛離婚」等語(調字卷第131頁)。
⒄111年8月29日:上訴人稱「總要讓我心服口服,她哪裡
值得你愛,值得你要依賴她」、「你說我們離婚只是辦
手續假離婚」、「以後還會結回來」、「現在一切都變
了」、「我知道你有小三,而陳姐搶你的家產,這都是
事實」、「你離不開庚○○,換我離開。你的代價會更高
」、「我得到了你不想跟我再續前緣的答案」、「跟我
一起生活真的那麼痛苦嗎?」等語,被上訴人回覆以「
你如果真的挺我!不是只挺了幾天,知道我這幾年一個
人忍受多少痛苦!就讓我把這些官司好好的做一個了結
!未來的目標只有一個,拿回我努力了一輩子該拿回來
的!」(調字卷第133至139頁)。
⒉兩造及4名子女間於LINE之系爭群組曾有下列對話紀錄:
⑴111年7月3日,被上訴人稱「我忙完晚點去公司看能不能
『調查』一點罪證」等語(原審卷一第215頁)。
⑵111年8月23日,上訴人稱「你都可以在離婚協議書做小
動作」、「辦理離婚還很開心的笑」、「我是身體不舒
服,忍住哭辦完的」、「只因為你說,贈與的一億要拿
來訴訟,很重要」、「要我幫你」、「我不簽字,財產
就會被戊○○和己○○拿走」、「我說可以延到726,走完3
0年嗎?」、「你說來不及」、「我又說,那可以在離
婚協議書上備註726的日期,這樣我才算完成一個心願
,至少維持30年婚姻。」、「你很急啊」、「急著動用
這筆錢」、「一億很多嗎?」,被上訴人回以「錢我沒
有動用啊一直存在銀行裡面」、「是如果沒有放在銀行
裡面他們會去告我無權動用這筆錢」,上訴人稱「我不
要錢」、「我要我們家庭圓滿」,被上訴人再回稱「這
筆錢是我們全家的錢」等語(本院卷第237至239頁、第
265至267頁)。
⑶111年8月29日:被上訴人稱「你如果真的挺我!不是只
挺了幾天,知道我這幾年一個人忍受多少痛苦!就讓我
把這些官司好好的做一個了結!未來的目標只有一個,
拿回我努力了一輩子該拿回來的!」,上訴人稱「那我
呢」,被上訴人稱「你如果不想挺我,我可能拿不回來
,或許我拿回來該拿得,沒多少」,上訴人稱「我的老
公是別人的,我不要。」,被上訴人復稱「你想太多了
,我是這麼沒有責任的人嗎」、「你去找己○○不挺我?
」、「你如果在後面扯我的後腿,不要讓我專心對付他
們,我怎麼能夠疼你保護你們」、「陪我報仇?」、「
好那你就挺我」、「你好好看到公司那個對話」、「己
○○是怎麼羞辱我的」等語(調字卷第147至159頁、原審
卷第265頁)。
⒊依上開兩造間及兩造與4名子女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
⑴上訴人於110年11月5日即表示會「挺老公」、「那次不
挺啊」,被上訴人則於110年11月15日,傳送上訴人帳
戶存摺封面及影本(顯示110年11月5日、8日,各有一
筆5,000萬元、共計1億元之款項匯入《下稱系爭1億元》
,此二筆款項分別係由被上訴人自7536、9666號帳戶匯
入,此部分詳下述)及戊○○等2人所寄發,主張7536、9
666號帳戶係公司借名登記、要求被上訴人勿擅自動用7
536、9666號帳戶內款項之系爭存證信函給上訴人閱覽
。其後至111年6月之期間,被上訴人陸續將其預計寄發
給兄姊之存證信函內容、被上訴人對於家族事業糾紛之
相關主張與意見、訴訟繫屬情形及庭期、其要準備訴訟
資料以及跟律師討論訴訟主張之事告知被上訴人,上訴
人則給予意見,稱不要掉入文字陷阱,對方訴求重點為
帳戶之借名登記,並詢問被上訴人是否有把相關意見給
律師看過。其後上訴人即於111年7月1日傳送訊息給被
上訴人稱「○○,協議的內容你看要怎麼寫,然後內容可
以備註,協議離婚的時間是結婚30週年」、「我心願想
要30年珍珠婚」、「有很急嗎?可以先押協議離婚日期
」、「(傳送寫有「LOVE」的圖案)」、「很捨不得,
但支持老公」,被上訴人於111年7月3日在系爭群組內
復稱待其忙完晚點要去公司,看能否調查到一些罪證。
於111年7月17日即兩造簽立離婚協議書之日,被上訴人
於當日下午3時35分,仍傳送其預計要委託律師發給戊○
○等2人之律師函內容給上訴人閱覽。兩造於111年7月18
日辦理離婚手續後,上訴人於111年7月19日對被上訴人
稱其選擇相信被上訴人知道自己正在完成的計畫,和未
來該走的路,並傳送愛心圖案,於111年7月23日被上訴
人稱「陳姊又寄存證信函了!我回去拿」時,上訴人再
稱「我離不開你」、「心綁著」、「1+8個0」、「有幫
到你嗎?」,並經被上訴人回復「當然有」;於111年7
月25日又對被上訴人稱「明天是30週年珍珠婚」,及於
111年8月10日傳送被上訴人寫給上訴人之情書照片及訊
息「很愛老公的字」,表達對被上訴人的愛意。
⑵其後上訴人自111年8月23日開始傳送訊息稱被上訴人有
外遇,並於系爭群組傳送訊息對被上訴人稱「你都可以
在離婚協議書做小動作」、「辦理離婚還很開心的笑」
、「我是身體不舒服,忍住哭辦完的」、「只因為你說
,贈與的一億要拿來訴訟,很重要」、「要我幫你」、
「我不簽字,財產就會被戊○○和己○○拿走」、「我說可
以延到726,走完30年嗎?」、「你說來不及」、「我
又說,那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備註726的日期,這樣我
才算完成一個心願,至少維持30年婚姻。」、「你很急
啊」、「急著動用這筆錢」、「一億很多嗎?」等語時
,被上訴人並未反駁上訴人上開所述,反稱「錢我沒有
動用啊一直存在銀行裡面」、「是如果沒有放在銀行裡
面他們會去告我無權動用這筆錢」、「這筆錢是我們全
家的錢」等語。嗣上訴人於111年8月29日再對被上訴人
稱「你說我們離婚只是辦手續假離婚」、「以後還會結
回來」等語,對被上訴人明確表達被上訴人曾向其稱兩
造只是假離婚、以後還會結婚回來時,被上訴人仍未有
任何反駁上訴人所述之表示,反係回覆「你如果真的挺
我!不是只挺了幾天,知道我這幾年一個人忍受多少痛
苦!就讓我把這些官司好好的做一個了結!未來的目標
只有一個,拿回我努力了一輩子該拿回來的!」、「你
如果不想挺我,我可能拿不回來,或許我拿回來該拿得
,沒多少」、「你去找己○○不挺我?」、「你如果在後
面扯我的後腿,不要讓我專心對付他們,我怎麼能夠疼
你保護你們」、「陪我報仇?」、「好那你就挺我」、
「你好好看到公司那個對話」、「己○○是怎麼羞辱我的
」等語,而向上訴人表示,上訴人應繼續「挺」被上訴
人向兄姊取回應得之財產,而非「只挺了幾天」,如上
訴人不繼續對被上訴人支持相挺,則被上訴人可能拿不
回財產,又如何能夠疼愛上訴人、保護家人等語。
⑶又被上訴人於110年11月5日、110年11月8日,曾自7536
、9666號帳戶,分別匯款5,000萬元、5,000萬元,共計
1億元至上訴人帳戶內,並就系爭1億元向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申報為配偶贈與,上訴人帳戶又於111年1月4日,
將1億元匯回至7536號帳戶等情,業經被上訴人陳明在
卷(本院卷第324頁),並有上訴人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頁影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
書、臺灣銀行取款及存款憑條附卷可參(調字卷第47至
55頁),足見被上訴人名下之7536、9666號帳戶與上訴
人帳戶間,確於上開時間有前述共計1億元款項之匯款
往來情形。
⑷依上開對話紀錄之意旨及脈絡,並與系爭1億元匯款情形
相互勾稽比對,足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多次傳送與
兄姊間家族糾紛之相關訊息,要求上訴人及子女須支持
相挺,並告知上訴人要將系爭1億元與公司公款做切割
,把款項匯給上訴人後假離婚,被上訴人即可動用該筆
款項,上訴人聽信被上訴人所述,為了在被上訴人與兄
姊之家族糾紛訴訟、以及被上訴人動用系爭1億元之事
給予被上訴人支持相挺,因而配合於系爭離婚協議書上
簽名並辦理離婚登記等語,尚非無據。參以上訴人於11
1年8月23、29日既已在其所傳訊息中,明確對被上訴人
陳稱,兩造僅是假離婚、被上訴人曾向上訴人稱如不簽
字,財產就會被戊○○等2人拿走等語,則如上訴人確有
與被上訴人解消婚姻關係之離婚真意,並以此與被上訴
人達成離婚之意思表示合致,則被上訴人理應對上訴人
所傳上開訊息提出質疑或加以反駁,以維自身權益,此
對被上訴人而言難認有何窒礙難行之處,惟被上訴人無
論在與上訴人之私訊中或系爭群組中,均未有任何關於
兩造並非假離婚而係確有離婚真意之陳述,反係要求上
訴人在其與兄姊的家族糾紛訴訟中,要繼續給予支持相
挺,並稱如上訴人不繼續相挺,其可能拿不回屬於自己
的財產,要如何疼愛上訴人與保護家人等語。益見上訴
人主張,其係相信被上訴人所言,要以假離婚之方式,
在被上訴人與兄姊之家族糾紛訴訟、以及被上訴人動用
系爭1億元之事給予支持相挺,始簽立系爭離婚協議書
並完成離婚登記,其實際上並無離婚真意等語,應屬可
信。
⒋兩造子女甲○○等2人、丁○曾於原審為下列證述:
⑴甲○○於原審證稱:我們家過節日都會一起過一起慶祝,
吵架沒有隔夜仇,我沒有聽過兩造吵到要離婚;111年7
月3日對話紀錄(原審卷一第214至215頁),是在討論
被上訴人跟大伯、姑姑(按:即戊○○等2人)訴訟中,
被上訴人想要回去看看有沒有文件可以作訴訟用,上訴
人也幫被上訴人出主意,不要讓看護接近,因為看護是
大伯請來的,後來被上訴人沒有說當下查到有利資料給
我看,但被上訴人時不時會傳他正在訴訟案件給我們,
像是土地分割訴訟、交還存簿及公司大小章訴訟、請求
歸還私下被過戶給大伯、姑姑的麥當勞那塊地訴訟,還
有一些其他我沒有仔細看,在系爭群組有,也有私LINE
;被上訴人因為打這些官司,要求上訴人要支持他,具
體方式是因為會需要用到一些額外可以掌控的資金,來
作為訴訟上和訴訟所需,所以上訴人有讓被上訴人保管
上訴人的印章及存簿;在簽系爭離婚協議書的同年5月
份,被上訴人就不斷跟我們講他正在訴訟的事情,還有
跟大伯、姑姑不合,說他們侵占公款,被上訴人有講過
他的訴訟需要上訴人及我們的支持,所以要假離婚,這
件事沒有直接打在系爭群組,時間地點我沒有辦法很明
確特定,有時候是我們喝酒時講的;我們於111年7月17
日中午12點在比日屋有一個家庭聚餐,吃完飯走回家休
息,在○○○街住處,被上訴人把訴訟官司還有土地分配
不公平的事情,從頭到尾又再講一遍,希望我們支持他
能打贏訴訟,把他被侵占部分討回來,他當時要求我們
用簽系爭離婚協議書的方式來支持他,因為我覺得被上
訴人當時已經有跟他的律師討論好要用什麼方式訴訟,
所以我選擇相信,怕沒有這麼做就沒有辦法討回來;被
上訴人叫乙○○先到○○○街住處對面空地的貨櫃屋,讓乙○
○在系爭離婚協議書先簽名,乙○○簽完名字後,叫我過
去簽見證人,簽完後才是上訴人簽,當初都只有簽名,
想說只是幫被上訴人,所以就簽名,印章不是我蓋的;
我去的時候,被上訴人就已經將系爭離婚協議書內容寫
好了,他並沒有詳細說明內容,因為基於對父親的支持
及信任,所以我沒有詳細追問;被上訴人從來沒有對我
親口說他是要真的離婚,當下簽的時候,我一直都認為
是假離婚,上訴人也沒有表示真的要離婚的意願;我們
其實都是不希望離婚,不支持簽系爭離婚協議書,上訴
人也明確表示不希望離婚,但還是順從被上訴人的意思
;為了讓被上訴人訴訟可以順利,為了一些資金上的利
用,我們就幫他簽系爭離婚協議書;系爭群組111年8月
23日對話紀錄(原審卷一第233頁以下),是那時候收
到很多親友關心,及被上訴人與庚○○的照片,上訴人就
把很多照片丟到系爭群組,我那時講說要大家見面把事
情講清楚,但沒有真的見面談,被上訴人在我的私LINE
傳訊息說他累了,別瞎攪和;111年8月29日對話紀錄(
原審卷一第233頁以下及第265頁以下),是我們去查證
,被上訴人和庚○○的確有很多共同參加活動,一起出席
場合如頒獎典禮、出遊、參訪及出國,上訴人就把這些
資料丟上來,稍微有點情緒,被上訴人就說挺他只挺幾
天,我們應該繼續讓他好好把官司結束等語(原審卷一
第348至360、384-1頁)。
⑵乙○○於原審證稱:被上訴人曾在家族群組說,在他跟大
伯、姑姑訴訟的時候,要家人挺他支持他;111年7月17
日當天,原本在○○○街住處吃飯,後來覺得太麻煩,走
去比日屋吃,吃完才回○○○街住處;吃飯時,被上訴人
有說他跟姑姑、大伯官司的事情,我不記得是否有講兩
造要離婚的事情,細節我不是那麼清楚,我有印象是純
粹吃飯,沒有印象有講離婚的事情,不知道是不是忘記
了;吃完飯回到○○○街住處,被上訴人有講說姑姑跟大
伯的官司,講完之後就開始講有關兩造離婚的事情,具
體怎麼講有點沒有那麼大的印象,當時在場的有兩造、
甲○○、丙○○、丁○還有我,當時整件離婚的事情,我只
有聽到被上訴人在說,上訴人只有默默地在場,被上訴
人講完之後,請我們去空地那邊的貨櫃裡面簽系爭離婚
協議書,我們是分開簽,順序有點亂,我記得我簽完名
之後,我叫下一個來簽名,我簽名時兩造是否都已經簽
名,我沒有印象;我沒有親自跟上訴人確認過他要和被
上訴人離婚,因為我想說都是大人自己討論好就好,我
再去簽名而已;在這之前被上訴人就有講過要離婚的事
情,只是在○○○街住處再講一次,再簽名,我沒有印象
上訴人有講過要跟被上訴人離婚的事等語(原審卷一第
373至374、378至382頁)。
⑶丁○於原審證稱:大概在離婚前一年12月開始,被上訴人
晚上會拉著我聊天,經常跟我說被上訴人要跟上訴人假
離婚,他跟我說叫我相信他,這是假的,他們沒有發生
什麼不愉快的事情,等事情結束,一切會回到從前,他
是這麼保證的,他在說假離婚的時候,有特別強調與我
大伯、姑姑間訴訟的事;被上訴人在系爭群組的對話紀
錄,是被上訴人公司有財產分割上的問題,與阿伯、姑
姑不合進行訴訟,被上訴人請我們要團結一致對外,被
上訴人強烈要求我們要挺他支持他,不管發生什麼事,
都要站在他那邊,被上訴人跟我講到要跟上訴人假離婚
這件事,跟挺他支持他有相關,被上訴人把這兩件事劃
等號,說他需要跟上訴人假離婚,以動用公司一筆財產
,如果他沒有跟上訴人辦假離婚的話,公司會查到這筆
錢的金錢流向;111年7月17日在比日屋聚餐過程中,被
上訴人有講說今天會簽系爭離婚協議書,起因是為了那
筆流動資金,他跟我們強調跟對方土地不合的事情,還
有其他的一些事情,需要簽署這份協議書,聚餐完被上
訴人就分別叫了哥哥、上訴人去簽署這份協議書,因為
我當時還沒有滿20歲,被上訴人沒有讓我在上面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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