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3年度,225號
TNHV,113,上,225,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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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林坤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視同上訴林明祥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
視同上訴林義芳
被 上訴 人 林金爐
訴訟代理人 林金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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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