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0號
原 告 吳彤萱
被 告 陳孟涵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如僅應就附帶
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又被告上訴二審後,被害人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嗣被告撤回刑事上訴,被害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
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無所附麗,法院應
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
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26號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陳孟涵所
涉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陳孟涵於民國114年8月8日
撤回上訴,原告對其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
刑事部分已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揆諸前
揭說明,本院應不得專就被告陳孟涵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