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4年度,1261號
TNHM,114,金上訴,126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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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子正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
字第136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952號、第25798號、第26367號、
第281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①原判決關於「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②其他上訴駁回(關於附表各罪的量刑部分)。
袁子正所犯如附表所示34罪的量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案原審認定:「被告觸犯
如附表所示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4罪,各處如原
判決附表所示的刑度,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未扣案犯罪所
得新臺幣8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提起上訴,對於原審認定的「犯
罪事實、罪名、罪數、沒收」均不爭執,僅爭執原審宣告之
「量刑(含應執行刑,下同)」,主張原審量刑過重(本院
卷第117頁),因此,本案審判範圍僅就原判決的「量刑」
妥適與否進行審理。
二、原審認為被告所犯34罪,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條前段減刑的適用(本院註:更遑論後段的減免其刑適用
),核屬正確:    
 ㈠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並於113年8月2日施行。本案被告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共34罪」,各次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500萬元,被告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的構成要件、刑度並未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3條參照)。而新法增列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對被告較為有利,依據刑法
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
 ㈡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雖均坦承犯罪(原審判決第2
頁參照),然被告於原審、本院均未能繳回其個人的犯罪所
得新臺幣8800元,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本院卷第101、246頁
),被告於監獄的保管金、勞作金也無法代扣,有本院與監
獄的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本院卷第205頁),因此被告並不
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更遑論後
段的減免其刑規定。  
三、駁回被告就附表各罪的量刑上訴部分:
  被告雖上訴主張原審各罪的量刑過重,然查,原審就附表各
罪的量刑,已經說明是依據:「被告正值青年,具有勞動能
力,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利益,為圖一己私利,加入詐欺集
團犯罪組織,負責收取詐欺款項並上繳詐欺集團,助長詐騙
歪風,漠視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於本案為
詐欺集團之車手,並非首腦或核心人物,於偵、審中坦承犯
行,與被害人午○○達成和解(原審卷第207至208頁),尚未
與其他告訴人和解;復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本院註:被告
前於113年1月曾擔任詐欺集團車手遭警當場逮捕,見原審卷
第213頁編號3前案紀錄、第231頁該案判決書);被告於本
案造成之危害程度;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於原
審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情狀(原審卷第190頁),
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即原審就被告各罪的量刑部分,已
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
亦無濫用裁量之情事,且與被告犯行的情節相當,並無過重
之虞,被告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本院撤銷原審所定應執行刑的理由:
 ㈠原審就被告所犯附表34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固非無見
,然查:
 ⒈立法者所以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
行限制加重原則,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
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行為人所犯數
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
罪係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若行為人所犯數罪非
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
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
執行刑;但若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然所侵
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
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
低,而可酌定較諸一般相同犯罪類型數罪之情形時為高之應
執行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71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被告行為時年僅○歲有餘,○歲時父母即已過世,沒有親人,
因此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被告與○○○婚,由○○扶養未成年女
子,業據被告陳報在卷(本院卷第101頁),並有被告的個
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資料可參(本院卷第255頁),被告
此部分生活情況應併予考量。
 ⒊本案犯行造成的被害人雖然高達34人,然被告犯罪時間均是
集中在113年7月12日至20日間大約9天,被告總共提領的金
額大約新臺幣206萬元,34名被害人總計被害的金額大約為2
02萬5748元,倘參考113年8月2日新公布的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3條立法者將犯罪金額高於500萬元者,方立法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立法意旨,原審定被告應執行有
期徒刑7年,乃有過重。
 ⒋被告僅是詐欺集團內的基層車手,衡情獲取的個人不法所得
應更低於上開金額,原審審理後,認定僅有取得8800元。
 ⒌被告於偵查、原審、本院均坦承犯罪,僅因目前在監,而外
面已無任何親人可供聯絡,與太太也已經離婚,而無法繳回
原審認定的犯罪所得8800元,被告雖因此無法適用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然此點無法繳回犯罪所得緣
故,仍可於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⒍被告於偵查中有向警方供出或指認集團共犯甲、乙、丙(目
前無法證明是指揮或操縱組織者),協助司法警察繼續偵查
,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4年7月7日函、第三分局1
14年7月4日函、善化分局114年7月9日函、佳里分局114年7
月7日函可參(本院卷第105、113、125、197頁),目前該
共犯雖尚未經檢察官查獲起訴,部分共犯雖經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8日函、另檢察官不起
訴處分書參照,本院卷第81、227頁),然被告此部分協助
警方繼續追查共犯的犯後態度亦值肯定。
 ㈡綜上,原審漏未審酌上開諸情,為被告定的應執行刑乃有過
重,被告提起上訴,主張原審此部分量刑過重,為有理由,
原審的定應執行刑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㈢本院審酌被告人生雖然較為不順遂,但正值青壯,仍應憑藉
己力賺取正當財物,前曾因擔任詐欺集團車手遭到警察查獲
,竟不知改過,仍觸犯本案,乃有不該,惟念被告所犯上開
各罪,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相似,被告係本於同一集團
式加重詐欺目的而實行上開各罪、各罪獨立性非高,並審酌
被害人雖然高達34人,但總詐欺金額約為202萬餘元,及被
告上開生活情況,並考量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二審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罪刑 1 F○ ①57,123元 ②23,985元 ①113年7月12日18時9分許 ②113年7月12日18時10分許 ③113年7月12日18時11分許 ④113年7月12日18時12分許 ⑤113年7月12日18時12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午○○ 19,025元 113年7月12日18時20分許 19,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玄○○ 11,600元 ①113年7月13日14時6分許 ②113年7月13日14時7分許 ①20,000元 ②1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酉○○ ①49,989元 ②18,011元 ①113年7月13日14時8分許 ②113年7月13日14時9分許 ③113年7月13日14時10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丁○○ ①49,986元 ②49,985元 ①113年7月15日12時31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2時31分許 ③113年7月15日12時32分許 ④113年7月15日12時33分許 ⑤113年7月15日12時33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9,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辛○○ 19,500元 113年7月15日12時47分許 17,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黃○○ 90,387元 113年7月15日13時10分許 9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卯○○ 24,066元 ①113年7月15日13時12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3時13分許 ①20,000元 ②4,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乙○○ 6,161元 113年7月15日13時39分許 6,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丑○○ ①49,985元 ②14,988元 ①113年7月15日13時53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3時55分許 ①15,000元 ②45,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申○○ 50,000元 113年7月15日13時52分許 5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G○○ ①49,986元 ②49,986元 ①113年7月15日16時43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6時43分許 ③113年7月15日16時44分許 ④113年7月15日16時44分許 ⑤113年7月15日16時45分許 ⑥113年7月15日16時46分許 ⑦113年7月15日16時47分許 ⑧113年7月15日16時47分許 ⑨113年7月15日16時4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9,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1,000元 ⑨9,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壬○○ 49,096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A○○ ①49,987元 ②21,901元 ③9,989元 ④8,332元 ⑤9,989元 ⑥1,653元 ①113年7月15日17時8分許 ②113年7月15日17時8分許 ③113年7月15日17時9分許 ④113年7月15日17時9分許 ⑤113年7月15日17時10分許 ⑥113年7月15日17時36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0,000元 ⑥11,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子○○ 49,987元 ①113年7月16日16時26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6時27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16時27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9,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甲○○ ①49,989元 ②21,138元 ①113年7月16日16時32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6時33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16時34分許 ④113年7月16日16時34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11,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庚○○ ①29,985元 ②29,985元 ③29,985元 ①113年7月16日  17時30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7時42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17時43分許 ④113年7月16日17時43分許 ⑤113年7月16日17時44分許 ①3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9,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B○○ 35,123元 113年7月16日18時1分許 35,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C○○ 29,021元 ①113年7月16日19時17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9時1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戊○○ ①49,987元 ②43,061元 ①113年7月16日19時46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19時46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19時47分許 ④113年7月16日19時48分許 ⑤113年7月16日19時49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3,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辰○○ 21,066元 113年7月16日20時51分許 15,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寅○○ ①49,988元 ②49,989元 ①113年7月16日21時35分許 ②113年7月16日21時36分許 ③113年7月16日21時37分許 ④113年7月16日21時38分許 ⑤113年7月16日21時39分許 ⑥113年7月16日21時40分許 ⑦113年7月16日21時41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9,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癸○○ 29,123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未○○ ①49,956元 ②49,980元 ③49,981元 ①113年7月17日1時25分許 ②113年7月17日1時42分許 ③113年7月17日1時43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③5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己○○ 29,986元 ①113年7月18日14時57分許 ②113年7月18日14時5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宇○○ 19,123元 113年7月18日14時59分許 2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亥○○ ①49,989元 ②24,011元 ①113年7月18日18時33分許 ②113年7月18日18時33分許 ③113年7月18日18時34分許 ④113年7月18日18時34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14,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D○○ ①49,985元 ②6,085元 ①113年7月18日18時57分許 ②113年7月18日18時57分許 ③113年7月18日18時58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6,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地○○ 99,985元 ①113年7月18日23時27分許 ②113年7月18日23時28分許 ③113年7月18日23時28分許 ④113年7月18日23時29分許 ⑤113年7月18日23時29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天○○ 3,500元 ①113年7月19日16時53分許 ②113年7月19日16時54分許 ①3,000元 ②1,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E○○ ①49,959元 ②49,969元 ①113年7月19日18時30分許 ②113年7月19日18時31分許 ③113年7月19日18時32分許 ④113年7月19日18時33分許 ⑤113年7月19日18時34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丙○○ 39,123元 ①113年7月19日18時57分許 ②113年7月19日18時57分許 ①20,000元 ②19,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戌○○ 49,980元 ①113年7月20日0時10分許 ②113年7月20日0時11分許 ③113年7月20日0時12分許 ④113年7月20日0時12分許 ⑤113年7月20日0時13分許 ⑥113年7月20日0時14分許 ⑦113年7月20日0時14分許 ⑧113年7月20日0時15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1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宙○○ ①49,999元 ②50,000元 袁子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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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