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暨停止刑罰之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61號
TNHM,114,聲再,61,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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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6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德




代 理 人 林仲豪律師(法扶律師)
林媗琪律師(法扶律師)
陳威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確定判決(本院10
0年度上重更(十)字第33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91年度偵字第3270號、第3553號、第3746號),聲請再審及停
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如附件,其當庭陳述之意見同此)。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
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判決之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
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
定至明。又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
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420條第1項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
,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定有明
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德榮(下稱聲請人)因犯
擄人勒贖等件,前經本院以100年度上重更(十)字第33號為
有罪判決後,因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62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以上開最高法
院之實體確定判決為對象,並主張以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2
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事由聲請再審,既非以第三審法院法
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或違法失職受懲戒處分為再審原因
,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由本院即審理事實之第二審法院管
轄。
三、次按再審係為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之非常救濟制
度,而法官就犯罪成立,乃至量刑之事實或證據,均有可能
發生認定錯誤之情形。然關於犯罪事實以外之量刑事實,因
僅涉及國家刑罰權如何行使,不及於犯罪行為之評價,若准
予全部開啟再審,將過度動搖法的安定性,故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須達到適合改
判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始符合開始再審之要件。其中「無罪」及「輕於原判決所
認罪名」,係針對「罪」之有無或變輕(指較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法定刑為輕之相異罪名),涉及影響犯罪事實真確與否
;如與犯罪事實無關,則僅以應受「免訴」或「免刑」判決
者為限。又所謂應受「免刑」之依據,係指法律於相關犯罪
法定刑之規定外,另設有「免除其刑」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法律規定,以調整原始法定刑者而言。至於刑事實體法
有關「減輕其刑」或「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抑或刑法第57
條各款所定科刑輕重之標準,乃量刑問題,非屬法文所指罪
名之範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32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㈠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第10項係諭知「本件各 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個案犯罪情節 如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即與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意 旨不符。各聲請人如認有上開情形,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 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就各該確定終局判決認定是否 有上開情形,而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亦即揭示得請求 檢察總長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並未創設聲請再審之事由 。聲請意旨所指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等事 項,相當於聲請人有「減輕其刑」事由一節,於法無據。 ㈡又聲請意旨並未敘明其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所規定之免刑(包含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新事實、新證 據」或法律規定,無從援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據以聲請再審。至聲請人雖請求向法務部○○○○○○○○等單位 調閱聲請人迄今之全部輔導紀錄等資料,然該等資料係刑法 第57條各款作為科刑輕重考量之量刑因子,均與前述聲請再 審所稱受判決人之利益,應限於受無罪、免訴、免刑、減輕 或免除其刑、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罪名者之再審要件不 符。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再審所執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第1項第6款之要件不符,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件再審聲請既經駁回,聲請人所為停止刑罰執行之聲 請亦屬無據,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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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