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宏昌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宏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