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45號
TNHM,114,聲保,745,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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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泳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
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泳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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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