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18號
TNHM,114,聲,718,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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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王浪
王 鳳
王文婷
李世瓊
上列聲請人 簡承佑律師
共同代理人
被 告 蔡坤晏
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
4年度交上訴字第1583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王浪浪、王鳳王文婷及李世瓊,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等均為大陸地區人民,分別為臺灣地區人民陳昌琴之
直系血親親屬(即母親、子女),陳昌琴於民國113年7月15日
,因被告蔡坤晏之過失行為發生車禍事故,不幸死亡,被告
蔡坤晏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59號判決
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案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
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茲因檢察官就上開判決
提起上訴,目前由鈞院審理中,聲請人等為瞭解訴訟程序之
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得適時陳述意見,為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9規定,聲請參訴訟,以維護訴
訟權益。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
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
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
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第1款、第455之40
條第2項分別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蔡坤晏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核屬刑
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第1款之罪名,聲請人等為被害
人之直系血親,依同法第2項規定,得聲請參與訴訟。聲請
人等於上開刑事案件上訴後,向本院聲請參與訴訟,本院於
徵詢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經檢察官表示無意見,被告未為
任何陳述,及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
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
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因
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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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