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抗字,114年度,291號
TNHM,114,抗,291,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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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91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丁文田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4年5月15日114年度聲字第3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主張103年度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A
裁定,定應執行刑10年6月)如附表一編號1-2各罪應重新裁
定,另外A裁定其餘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各罪及104年度聲
字第288號裁定(B裁定,定應執行刑20年)如附表二所示各
罪,應重新定應執行刑,否則,合併刑度逾有期徒刑30年,
因A、B裁定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密接、行為態樣、手段、動
機均相似,責任非難性高,應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與例外
狀況,以免罪責不相當,為維護重要利益,當依受刑人前述
組合方式定應執行刑,受刑人以此為由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請求更定應執行刑應予准許,
故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以雲檢智自104執
更439字第1149004542號函駁回受刑人之聲請,當有違誤,
原審裁定以檢察官前述執行指揮並無不當,駁回受刑人之聲
明異議,應有違誤。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
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
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
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
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
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
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
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
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
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
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
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
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
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
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
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
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
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
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最高法院之統一見解。是
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
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
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
法不當。
三、本院之判斷  
 ㈠受刑人就前述A、B二裁定所示各罪,具狀請求雲林地檢署
察官重新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於114
年2月13日以雲檢智自104執更439字第1149004542號函駁回
聲請否准其聲請,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憑。就形式上而言,該
函文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其涵義已經表示拒絕受理
受刑人關於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即與檢察官執行指
揮命令無異,且受刑人主張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本
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亦有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88號裁定1
份在卷可佐,是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受刑人對雲林地
檢署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函不服而聲明異議,於法並無不合

 ㈡受刑人本案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所指A、B裁定應拆開重組
刑之相同主張,前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76號裁定駁
聲明異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424號
駁回抗告、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928號駁回再抗告
確定,有各該前案裁定在卷可佐,亦先敘明。
 ㈢受刑人本案再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向原審法院聲明異
議及向本院抗告,其主張之理由為如拆開重組,對受刑人刑
期較為有利,原A、B裁定接續執行,刑罰顯不相當,有維護
極為重要之公共利益之必要等語,核與受刑人於本院112年
度聲字第876號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
424號案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928號案件之主張大
致相同。
 ㈣本案倘依受刑人之主張拆開重組,則A裁定如附表一編號3至5
所示之各罪與B裁定如附表二各罪定應執行刑,應執行刑內
部界限之上限為30年(合計為34年6月,不得逾30年),該3
0年如與A裁定如附表編號1、2所餘刑度接續執行(前已經法
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依受刑人主張,要再重新
定應執行刑,所定刑度於法無違,亦無何罪責不相當之處,
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相違),已達31年(30年+1年)之刑期,
反較原先接續執行A、B裁定所定刑期之30年6月刑期為重。
由此可知,依受刑人之主張拆開重組定刑,固有可能不至達
上開30年之上限,而產生有利於受刑人之定刑結果,然該有
利結果,畢竟繫於法院定刑裁量之判斷,並非必然存在,且
該假設之定刑結果,與A、B裁定接續執行之結果相較,客觀
上並未達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須動搖原先一事不再
理之確定裁定此程度。
 ㈤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
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
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尚與
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本案受刑人在各罪確定判決中,如
B裁定如如附表二編號3、4(原審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7號
)及5-13(原審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
01號)之各罪,原判決都已在定應執行刑時,給予受刑人大
幅折減之刑度。參酌上情,本院認就A、B裁定接續執行,並
無責罰明顯不相當,而有更定應執行刑必要之特殊例外之狀
況。是以,原審以前述理由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並無不當,駁
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不合。
 ㈥受刑人抗告仍以前詞指摘原審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為不當
,然其指摘裁定不當之理由,何以不可採,業經本院論述如
前,其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附表一:A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1年1月17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101年1月17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101年5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5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5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7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49號 101年度訴字第249號 102年度訴緝字第31號 判決日 101年5月7日 101年5月7日 102年12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60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608號 102年度訴緝字第31號 確定日 101年7月13日 101年7月13日 102年1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①雲林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1723號(102年度執緝字第461號)。 ②編號1、2號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同左) ①雲林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00號。 ②編號3、4號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犯罪日期 101年5月5日 100年8月中旬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75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85、514、15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緝字第31號 102年度重訴緝字第4號 判決日 102年12月4日 102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緝字第31號 102年度重訴緝字第4號 確定日 102年12月23日 103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①雲林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00號。 ②編號3、4號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雲林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335號。
附表二:B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8月 犯罪日期 102年11月4日 102年11月4日 101年11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22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22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441、65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184號 103年度訴字第184號 103年度訴字第517號 判決日 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104年1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184號 103年度訴字第184號 103年度訴字第517號 確定日 103年7月14日 103年7月14日 104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雲林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725號。 ②編號1、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同左) ①雲林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440號。 ②編號3、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01年11月5日 101年11月6日 101年11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441、65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490、7038、7194號、103年度偵字第18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490、7038、7194號、103年度偵字第18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517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判決日 104年1月8日 104年3月18日 104年3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517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確定日 104年1月26日 104年4月7日 104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雲林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440號。 ②編號3、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①雲林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015號。 ②編號5至1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 (同左)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罪日期 101年11月10日 101年11月19日 102年1月1日至102年1月9日間之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490、7038、7194號、103年度偵字第18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490、7038、7194號、103年度偵字第18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490、7038、7194號、103年度偵字第18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判決日 104年3月18日 104年3月18日 104年3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確定日 104年4月7日 104年4月7日 104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雲林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015號。 ②編號5至1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 (同左) (同左)
編  號 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1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2年6月28日 102年7月12日 102年10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490、7038、7194號、103年度偵字第18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490、7038、7194號、103年度偵字第18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490、7038、7194號、103年度偵字第18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判決日 104年3月18日 104年3月18日 104年3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確定日 104年4月7日 104年4月7日 104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雲林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015號。 ②編號5至1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 (同左) (同左)
編  號  (以下空白) 罪  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2年10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490、7038、7194號、103年度偵字第18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判決日 104年3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780號、103年度訴字第301號 確定日 104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①雲林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015號。 ②編號5至1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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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