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4年度,745號
TNHM,114,侵上訴,745,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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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7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木傳
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律師
吳永茂律師
葉展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
侵訴字第25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5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李木傳在其位於嘉義縣○○市○○路000巷0弄00號住處開設「○○
宮老太子」私人神壇(下稱○○宮),對外從事問事及收驚祭改
宗教科儀事務。成年信徒A女(代號BN000-A112104,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因自覺運勢不佳,乃於民國112年1
2月13日晚間7時12分許,以Instagram通訊軟體(下稱IG)傳
送訊息委請友人黃○琇代向李木傳預約完成問事時段後,A女
即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由友人許○銓駕車陪同抵達○○宮前
,A女獨自入內許○銓則在外等候。李木傳在問事過程中知悉
A女遭逢感情及事業等挫折不順,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對A
女佯稱「需要進行碰觸三點除黑氣儀式化解前男友所帶來霉
運」等語,A女聽聞後因徬徨無助表示尚待考慮而不置可否
,惟李木傳於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在屋外完成第三次祭改
返回屋內之際,竟將左手伸入A女連身裙下擺翻開內褲,以
手指進入A女陰道並稱是在用手指吸取剩餘的黑氣,隨即引
導A女至客廳另側單人座沙發坐下,站在前方以沾水毛筆在A
女胸部畫圈,並以手撫摸A女胸部,再蹲下持黃布擦拭A女會
陰部,而以此違背A女意願之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得
逞。嗣於同日晚間11時2分許,A女離開○○宮後,因許○銓
其情緒低落,經詢問A女認情狀有異,而於翌(14)日訴警究
辦,始悉全情。
二、案經A女訴由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項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
  別法之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
  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
  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
  第1 項、第1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
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
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 條
亦有明定。查被告李木傳既因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罪,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核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項規
定之性侵害犯罪定義相符,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
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A女(代號BN000-A112104)之
身份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A女及A女友人黃○琇許○銓
之姓名、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A女身份之資訊,均予以隱匿
並註明參照卷內事證,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認定部分:
 ㈠被告及其辯護人雖於本院準備程序爭執證人即告訴人A女(下
稱A女)與證人黃○琇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840卷第23頁至
第29頁);A女當庭提出與證人黃○琇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原審卷二第105頁);A女提出刑事陳報狀所附A女與證人黃○
琇之IG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原審卷二第137頁至第139頁
);證人黃○琇提供與A女IG、LINE對話紀錄截圖(原審卷二
第183頁至第271頁)之證據能力,並辯稱:上開對話紀錄截
圖為A女與證人黃○琇於審判外之陳述,沒有證據能力等語(
本院卷第149頁),然以:
 ⑴按LINE通訊軟體或手機簡訊之對話紀錄,係該通訊軟體或手
機所儲存其參與人員間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即該互動
通訊對話內容及情境表達,皆係依據通訊軟體、電子設備之
儲存功能,以機械性能儲存參與人對話當時所呈現之連續互
動內容及情境表達紀錄,而該紀錄所示連續互動對話與情境
表達所呈現之紀錄,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
,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
,以資認定,至其對話內容雖屬供述證據,惟參與對話之人
員若於審理中具結證述對話內容確係其本人之談話,亦有證
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上開對話紀錄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參
與對話之人員即A女、證人黃○琇業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對
話內容確為其等本人之談話,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之
調查程序(本院卷第200頁),復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
,或透過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應認有證據能力,而被
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情節,尚無可採。
 ㈡再者,除前述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有爭執證據能力部分外,本
件以下所引用卷內其他證據資料(包括供述及非供述證據),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
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就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本
院卷第147頁至第150頁),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上開各
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
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
能力。
 ㈢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另爭執A女及證人黃○
琇、許○銓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47頁),惟因
本院並未以之作為本案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故不予論
述其證據能力,附此說明。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認其在上址住處開設○○宮,對外從事問事及收
驚祭改等宗教科儀事務,而A女因自覺運勢不佳,乃於112年
12月13日晚間7時12分許,以IG傳送訊息委請友人黃○琇代向
預約完成問事時段後,A女即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由友
許○銓駕車陪同抵達○○宮前,A女獨自入內許○銓則在外等
候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被告及其辯護人分
別執以下列情詞置辯:
 ㈠被告辯稱:當天第三次祭改完成後,我有返回屋內,但我只
有跟A女講話,並沒有對A女為任何強制性交行為,之後A女
拿新臺幣(下同)5,000元給我就離開了,而從返回屋內至A女
離開僅有3分鐘,我怎麼可能對A女做這麼多的行為云云。
 ㈡辯護意旨辯以:
 ⑴經原審113年7月16日準備程序勘驗監視器錄影影像,可知A
女與被告於晚間10時58分3秒第三次祭改後返回案發地點,
至A 女於晚間11時1分48秒走出案發地點,前後時間為3分45
秒,該3分45秒並未扣除被告與A女2人自案發地點門口走回
屋內及A 女自案發地點屋內走到門口時間,時間甚為短暫。
而上開A女所稱遭被告以手指侵入下體前後3次及自塑膠椅移
動至辦公桌電視旁之單人沙發就坐,再遭被告分別以手伸入
連身裙領口及自裙下往上方式撫摸胸部等被害過程,是否能
短短不到3分45秒時間完成,亦非無疑。倘A女有遭被告為
本案性侵行為,則A女理應得隨時向證人許○銓或被告之配偶
李鄭美惠呼救或求救等行為或奪門逃出,然A女卻未如此作
為,足認A女所述被害情節不實,更與常情不符。
 ⑵遍觀卷內資料,不僅A女個人先後所述被害時段、經過、情節
地點不一致,而A女警詢時明確證稱被害時間長達10分鐘,
顯與客觀證據不符與客觀證據互核比對,亦不一致,具有嚴
重瑕疵及矛盾,且除A女片面之指述外,證人黃○琇許○銓
並非在場見聞之人,其等所述尚不具備補強證據之適格,而
關於本案A女與證人黃○琇之對話截圖,亦屬傳聞證據,不得
作為本案之補強證據。
 ⑶參酌A 女與證人黃○琇於112年12月13日晚間11時2分至11 時5
0分期間IG對話,其中A女向證人黃○琇稱「就是手伸進去內
衣裡面捏胸部,然後抓黑氣,再放進布裡,然後他手指頭伸
陰道裡面吸那個黑氣再放進布裡,然後再把布燒掉」
  ,可知A女於案發當晩向證人黃○琇稱遭被告撫摸胸部及手指
性侵下體後,被告有點火燃燒布之行為。惟與被告於晚間10
時58分3秒第三次祭改完畢返回屋內後,即無外出燃燒布之
客觀事實不符。
 ⑷又依A女於原審113年10月24日審理時之證述,即被告以手指
性侵A女下體時,被告係坐於神明桌旁之木藤椅上,A 女則
與被告面對面坐於塑膠椅凳上,然細繹原審卷㈠第123頁下方
照片,可見木藤椅之著坐點較塑膠椅為高,若被告坐於木藤
椅上欲伸手往坐於塑膠椅上之A女下體碰觸,須以高就低,
且要將左手前臂探入蹲坐於塑膠椅上之A女裙內始得為之,
此姿勢違反人類關節屈伸角度,應難以為之。
 ⑸復依A女於原審審審理時之證述,A女係坐於擺在辦公桌電視
旁之單人沙發上,被告如何以站立姿勢自其裙底往上撫摸其
胸部?且A 女為坐姿,被告豈非要先將手伸進裙底後再往上
折才能碰觸A女胸部?A 女內衣下緣緊貼於身體,被告要從
其裙下往上摸胸部,縱使緊貼A女身體並竭盡所能地伸長手
臂,恐怕也無從自A女所穿連身長裙往上觸及其胸部。A女所
述被害過程不無違反經驗法則,令人難以遽信。
 ⑹本件A女並未提出其當日穿著之內褲供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採驗,進行鑑定有無被告碰觸該內褲後遺留之DNA,以證明
被告確有A女所稱之「翻開內褲後將手指插入陰道」及「以
黃布探入A女內褲內擦拭A女會陰處」等性侵害行為,然本案
鑑定報告卻顯示出A女陰道有其他男性混合之DNA,卻無被告
之DNA,可客觀證明被告並未以手指性侵A女,殊不能僅憑A
女供述即認定被告有所指之強制性交罪嫌。 
 ⑺縱認被告有A女所指之妨害性自主行為,參照A 女與證人黃○
琇於112年12月13日晚間11時2分至11時50分期間IG對話,顯
然係客觀描述A女當下有同意進行該儀式,而A女於原審審理
時所證述,則與上開IG對話內容所呈現之文意不符,足見A
女有達成令被告身陷囹圄目的,而強加扭曲對話當時所無語
意之情,非無誣攀之嫌等語。
二、然查:
 ㈠被告在上址住處開設○○宮,對外從事問事及收驚祭改等宗教
科儀事務,而A女因自覺運勢不佳,乃於112年12月13日晚間
7時12分許,以IG傳送訊息委請友人黃○琇代向其預約完成問
事時段後,A女即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由友人許○銓駕車
陪同抵達○○宮前,A女獨自入內由被告為其進行相關法事,
許○銓則在外等候,其後於同日晚間11時2分許,由許○銓
車搭載A女離去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本
院卷第106頁),並核與A女於偵訊、原審審理時所證述之情
節一致(偵553卷第15頁至第19頁;原審卷㈠第202
  頁至第239頁;原審卷㈡第68頁至第78頁),且經證人黃○琇
  (偵553卷第20頁至第21頁;原審卷㈡146頁至第157頁)、許○
銓(偵553卷第19頁至第20頁;原審卷㈡78頁至第94頁)於偵訊
、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另由證人即被告之配偶李鄭美惠於
警詢、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警840卷第20頁至第22頁;原審
卷㈠第187頁至第202頁),而原審亦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勘
驗結果如附表一所示,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足憑(原
審卷㈠第73頁至第74頁、第77頁至第89頁;原審卷㈡第8頁至
第10頁、第15頁至第29頁),此外,復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警840卷第12頁至第13頁)、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警
840卷第23頁至第29頁、原審卷㈡第183頁至第263頁)及嘉義
縣警察水上分局113年9月5日嘉水警偵字第1130024062號函
附勘查照片(原審卷㈠第119頁至第135頁)與A女與黃○琇間LIN
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原審卷㈡第105頁)等件在卷可稽,
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以前揭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對
A女為強制猥褻、性交行為之事實,迭據A 女於檢察官訊問
及原審審理時先後為下列證述:
 ⑴於113年3月4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我先前因感覺運勢不
佳經由友人黃○琇告知其曾向被告問事感覺很準確,因此介
紹我去被告的○○宮問事改運。我在112年8、9月間由前男友
黃○琇陪我進入○○宮問事,當時被告沒有觸碰我私密處的
情形發生。後來我覺得自己常跑喪禮沾到不好氣息想再去○○
宮收驚,事發當日是許○銓陪我去,因黃○琇稱○○宮是私人住
宅只讓找他問事的人進去,因此許○銓開車載我抵達○○宮後
在外等候沒有進入,由我自己進入屋內問事。被告當時告訴
我身上卡到不好的東西,且聊天過程中向我表示我前男友很
髒,因為我和前男友有性行為因此影響到我,被告表示要觸
碰我的三點就是胸部和下體私密處才能化解,而且有跟我告
知手會伸進去因為要拿筆在我身上畫符做法可能會不小心碰
到,被告表示下體部分也會伸進去要吸走黑氣,我當下聽到
覺得很震驚因此向被告表示先不要做要再想看看。接著被告
就幫我進行我原本打算做的收驚程序,被告帶我屋內到屋外
共3、4次。最後那次我被帶回室內時被告突然坐到我正前方
的椅子手伸到我下半身處,我本來以為被告是要把我的椅子
拉靠近被告,結果被告直接將手伸進我裙子下擺裡面,手直
接翻開內褲觸碰我下體並直接將手指插入我陰道內,我很震
驚嚇到很害怕不敢動也不敢有任何反應。其後被告把手指伸
出來,帶我去另一邊室內的單人座沙發讓我坐在上面,被告
站在我旁邊單手伸進我衣服直接捏我的胸部,被告先捏一邊
再捏另一邊胸部捏很久,我當時也是嚇到不敢動。過幾分鐘
後被告叫我往後靠到沙發椅背,被告蹲下在我前面用雙手把
我的雙腿分開後將手伸進我的內褲用黃布擦拭我的下體後,
手從我的裙子內伸出來。我給被告費用後離開○○宮坐上許○
銓的汽車載我去他的住處,途中我在車上傳IG訊息給黃○琇
,我有提到被告這次儀式很奇怪很不舒服,我想要向黃○琇
確認她或是她認識的人有沒有也做過這種儀式。等回到許○
銓住處後,我有洗澡清洗身體。後來是許○銓覺得怪怪的問
我發生什麼事,我因此才講出這件事。許○銓告訴我被告這
個行為不是正常的宗教儀式。我本來想說事情不要鬧大但覺
得很噁心許○銓認為這個狀況不應該發生勸我去報警,因
此隔天許○銓就直接載我去報警等語(偵553卷第15頁至第19
頁)。
 ⑵於113年10月24日及12月24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先前就
有在友人陪同情況下前往○○宮向被告問事的經驗,我覺得被
告斷事蠻準確的,因此很信任被告的專業。事發當日我因工
作遇到瓶頸,覺得做什麼事情都很不順利,因此請黃○琇
忙告知被告我想要前去○○宮收驚。當時我請許○銓載我去○○
宮收驚問事,被告一開始像以前一樣是先算米卦,就是被告
先裝一杯米再用我的衣服包住那杯米,被告拿著香及米卦在
我面前搖晃後把衣服打開看米上面的變化,接著就說明我問
事情的答案。其後被告有提到可以拿我對象的照片給他看,
我向被告表示已經與前男友分手,被告稱我前男友身上有很
多黑氣都傳到我身上來才會讓我的工作事業不順利。被告對
我表示要摸三點除黑氣且吸黑氣時會讓我簽碰觸身體同意書
,我覺得很奇怪但又覺得沒這樣做可能不行,因為被告從宗
教上認為說必須要這樣做,但我當下沒有同意只有先試探性
詢問過去的人有無遇到這種情況,被告稱有過這種情形後我
有表示『好』,但這個『好』只是認同被告也有對別人做這件事
情,但沒有表示我當下就要做這件事,我只有跟被告說要回
去再考慮一下。其後被告就開始進行去外面淨身再進到屋內
的祭改流程,我們在收驚問事算完米卦後走到外面燒金紙來
回三次完成祭改淨身後,在第三趟回來最後問事的祭改環節
時,被告坐在木藤椅,我則是坐在塑膠椅,我們兩個人距離
很近幾乎是面對面,被告右手拿著米卦左手突然伸進我的大
腿中間,我以為被告是要將我的椅子拉近,但被告卻直接把
我的內褲翻開將手伸進我的內褲裡面,被告的手指進入我的
陰道深度差不多1個指節,至於實際深入幾個指節我分不清
楚,但我知道被告沒有把整根手指頭伸進去,被告將手指伸
進去停留後又拿出來,用黃布將手指頭擦乾淨後,又再伸進
去重複這個動作三次,當時我因過去沒有這種經驗被嚇到不
知如何反應,我不敢動只有聽被告說明現在是用手指頭吸剩
餘的黑氣。當時許○銓人在車上看不到屋內的情況,我嚇到
不敢大聲求救而處於急迫無助的情境。接著被告請我從塑膠
椅移動到辦公桌放電視旁的一張很軟有椅背的單人座沙發
我坐在沙發上被告站在我面前用沾水的毛筆在我的胸部上面
畫圈後,被告用手伸進去抓我的左右胸部,其後被告請我靠
在椅背上並把腳打開,被告蹲下來拿黃布翻開我的內褲擦拭
我的會陰部,結束後我付完錢就離開。我覺得非常噁心很害
怕,但不敢拒絕,我當下很害怕,但被告表示這是幫我改運
的過程,當時我很相信被告的專業沒有懷疑,我會很害怕是
因為被一個陌生的人碰觸。我離開○○宮時並沒有立即向許○
銓反應剛剛發生的狀況,因為我覺得許○銓不會相信而且怕
他會生氣亂想,當時我很相信被告所做的儀式,也沒有想要
把剛發生的事情告訴許○銓,但我離開時有傳IG訊息向黃○琇
表示被告進行摸三點除黑氣儀式,我與黃○琇對話時還沒有
覺得被侵犯只是覺得怪怪的,我是回去許○銓住處後詢問許○
銓是否相信宗教祭改,許○銓稱相信後我才說出碰觸三點的
事,但許○銓表示這不是正常的祭改已經侵犯到我,當時我
也沒有想到要報警才會先洗澡。隔天許○銓就直接帶我去南
新派出所,許○銓先下車詢問警察表示這是性侵害行為就請
我下車一起講案發經過,接著警察通報後載我們去水上分局
作筆錄等語(原審卷㈠第202頁至第239頁;原審卷㈡第68頁至
第78頁)。
 ⑶觀諸前揭A 女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所證述在上開時、
地如何遭被告強制猥褻、性交之經過情節,互核尚無未合,
而倘非其親身經歷,實已難為如此詳盡一致之證述。
 ⑷復佐以如附表二所示A女與黃○琇自事發當日晚間7時12分起至
翌日凌晨1時14分間長達約5小時對話紀錄,可見是A女先委
黃○琇代為向被告預約問事完成預約後,因A女對○○宮實際
地點並不熟稔,因而再由黃○琇導引位置(原審卷㈡第197頁)
,且在A女抵達後即先對○○宮外觀拍照回確認處所無誤(原審
卷㈡第105頁、第267頁至第271頁),其後彼此對話內容主題
亦始終圍繞在A女當日向被告問事收驚祭改等話題,其等對
話內容自然且前後邏輯連貫,顯非A女為求興訟提告所刻意
製造之對話紀錄,然而A女在同日晚間11時2分離開○○宮後第
一時間即向黃○琇詢問「7200,但這次的很奇怪」、「但是
老師說阿○(註:指A女前男友)的這個,他的手要伸進去我的
下體才能除那個黑氣」、「可是我說好欸…然後還有捏胸部
手伸進去衣服裡面這樣然後說要去5-6次」、「他說他之前
也有辦過這樣的,但剛剛已經先用了一次了欸…就很突然…」
、「他本來說再約時間,我想說好那還有時間想,結果老師
剛剛突然就說等等先用一次好了,不然你這個要這麼多次」
、「就是手伸進去內衣裡面捏胸部,然後抓黑氣,再放進布
裡,然後他手指頭伸進陰道裡面吸那個黑氣再放進布裡面,
然後再把布燒掉」、「結果剛剛突然就處理了,我本來是去
處理卡到的啊,但老師突然跟我講阿○這個」、「不不不,
原本就是講下次,結果從外面化完紙之後,老師叫我坐算米
卦那邊,然後手指突然就伸進內褲裡面了欸…這個真的是突
然的,我真的當下…就是傻住」、「他一開始有先說喔!我
才說下次再決定這樣 這樣喔還有時間想,但老師今天突然
就幫我用了」、「因為他突然就開始了啊…然後又挖的很進
去…」、「我當下是驚呆…」等語,亦核與其前揭證述情節相
合。
 ⑸況參以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可知A女前往○○宮向被告問事
前即已慮及如未先行預約,恐將引來被告對其存有不甚禮貌
之負面觀感,因而向黃○琇稱「不然今天可以去嗎,只是我
們沒有提前預約耶,不知道會不會很冒昧」(原審卷㈡第203
頁),且A女於被告法事尚在進行中之晚間10時11分許,即因
聽聞被告斷事準確而迫不及待地向黃○琇分享「(已回覆自己
)(最近不知道是不是去幫我妹站喪的場)這個你有先跟老師
講嗎?」、「幹…老師真的太神了」、「我起雞皮疙瘩」、
「好神…」等語(原審卷㈡第215頁),由此足見A女不僅向黃○
琇以「老師」敬詞尊稱被告,且於對話中充分流露被告斷事
精確而對其專業能力十分信任。又A女於晚間11時2分許離開
○○宮後,隨即向黃○琇稱「但這次的很奇怪」、「他的手要
伸進去我的下體」、「才能除那個黑氣」、「然後還有捏胸
部」、「手伸進去衣服裡面這樣」、「然後說要去5-6次」
、「一方面覺得怪怪的,但一方面又覺得不用又好像不行…
」、「如果你是我的話你會用嗎」、「蛤乾…我就是不知道
才問你的耶」、「可是這件事我是不是不能跟別人討論這個
問題…因為我覺得別人聽也覺得奇怪」、「我想一想就是只
能跟你討論而已」等語,顯見A女當時與黃○琇訊息往來主觀
心態,僅是面對被告突然其來之摸三點除黑氣儀式與其先前
接受被告收驚祭改法事經驗不同,因而探詢黃○琇是否亦曾
有接受除黑氣法事經驗,然經黃○琇告以「你如果覺得怪怪
的不要就說不要,不要勉強自己」等語,已明確表達或許被
告本次為A女進行除黑氣法事程序確有疑義之處後,A女仍向
黃○琇回稱「可是這樣會讓人家覺得我很那個吧,一開始說
好後來又說不好,感覺不相信人家」、「因為已經觸碰過一
次了,啊如果後面說不要不會很那個嗎」、「我一方面又很
怕老師亂想…」、「然後學長現在看到我臉色怪怪的,我又
不敢把這件事拿出來討論 不然他一定講老師神棍…」、「好
,我明天說~因為感覺真的很怪,除非旁邊有人陪我,不然
我一定是真的覺得很怪…」、「我先去洗澡,要趕在明天早
上9.30之前跟老師講 但我明天要找學長陪我去,至少他在
外面我會比較安心…」、「就是去然後跟老師說看能不能隔
著衣服」、「就是至少我會覺得比較安全,就是見面講,我
順便把錢補齊因為我剛剛身上只帶5000」,顯然A女原本仍
有意願翌日依約再行前往○○宮由被告為其進行後續法事,更
擔憂因自己對於法事流程解讀錯誤致生誤會而對被告有所不
敬,且A女另向黃○琇表示「但學長現在一直煩我問我到底怎
麼了」、「因為他知道我很相信老師」、「我真的不敢講」
、「講了我怕他回去揍老師」、「我直接打電話跟老師說,
昨天回來就是覺得這樣的接觸我沒辦法接受,但是我很相信
你只是可能沒有這樣跟人家在接觸…心理會不太舒服,就是
看還有沒有什麼方法」,益見A女斯時仍對被告充滿敬畏之
心,並擔憂倘向許○銓如實陳述方才於○○宮內所生情事,許○
銓將會有對被告暴力相向之情,由此可知A女明顯仍存有迴
護被告心態,更可見A女其實並無任何深究被告之意思,亦
非出於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追為目的。
 ⑹再者,A女在離開○○宮後隨即向黃○琇傳送IG訊息陳述被告對
其施以摸三點除黑氣法事經過所呈現之驚恐無助與憂愁,應
是A女面對未知宗教儀式之真摯反應,且據前述,依如附表
二所示對話紀錄,A女對於被告亦展現之虔敬心態,則已難
認A女有何故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可能,復佐以A女於案發時已
成年並無智識能力、判斷能力或表達能力不足或有欠缺情形
,倘非被告於案發當日所為除黑氣法事與其先前經驗不符,
並已達十分不尋常程度,A女尚無意對外張揚渲染其與被告
於○○宮內互動經過。且A女(原審卷㈠第237頁)、證人李鄭美
惠(原審卷㈠第201頁)及被告(原審卷㈡第166頁)均陳稱A女及
被告間並未存有任何怨隙糾紛等不愉快情事,衡情A女實無
由甘冒擔負偽證罪責之風險,而故意設詞誣陷被告,稽此,
益徵A女前揭證述情節,應屬非虛。
 ㈢按證人陳述之證言組合,其中轉述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害經
過者,因屬於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固不具
補強證據之適格;但依其陳述內容,如係以之供為證明被害
人之心理狀態,或用以證明被害人之認知,或以之證明對聽
聞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者,由於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並非用來
證明其轉述之內容是否真實,而是作為情況證據(間接證據
)以之推論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
該被害人所產生之影響,實已等同證人陳述其當時目睹被害
人之情況,其待證事實與證人之知覺間有關聯性,自屬適格
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質,未必有第三人親見其事,
若加害人否認犯行,往往淪於雙方各執一詞之困境,故若有
證人陳述其於案發後親見被害人之身體跡證暨相關當事人對
該性侵害事件之反應,足以增強被害人證述之憑信性者,自
非不得作為被告犯罪之補強佐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
第65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證人許○銓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與A女是同事關係。
事發當日A女因工作不順,請我開車載她前往○○宮問事,本
來我也想要一起問事,但A女幫我詢問黃○琇後,轉達○○宮是
私人住宅要事先預約,因此我在外面等候並沒有進入屋內。
A女問事結束離開○○宮上車後,我覺得A女與問事前情緒差很
多感覺很低落,因為A女還沒下車前,我們還會講話聊公事
且精神狀況都還正常,但問完事後突然就不講話,問什麼都
不回答,我看的出來A女應該是有發生事情。我當時看A女心
情不好經其同意就開車去我住處,到家後A女問我有無宗教
信仰,在我表達關於宗教的想法後,A女提到她在○○宮所發
生包括被告把手伸進其內衣及下體的事情,A女稱被告向她
說明這是祭改去霉運的一種宗教儀式。A女講述這些過程時
表情是很悲傷的,有流淚哭泣,我當下一直說服A女,這不
是正常的狀況,但A女當時沒有提到想要報警,是我建議不
要再去○○宮,應該先去派出所詢問,因此隔天我載A女去南
新派出所詢問警察後就決定直接報警等語(偵553卷第19頁至
第20頁;原審卷㈡第78頁至第94頁)。
 ⑵證人黃○琇則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自己覺得○○宮神明
有照顧我,也覺得去向被告收驚問事蠻有用,因此才會介紹
A女去○○宮問事。A女第一次去向被告問事時,我有與被告當
時的男友一起陪同前往。事發當日這次則是A女有去殯葬業
幫忙擔任禮生,好像有卡到覺得運勢不佳不舒服,因此請我
幫忙向被告預約問事。後來A女有傳送訊息向我表示被告說
她下面有黑氣要幫忙處理,A女表示被告要摸三點,但其稱
還要考慮,結果當天被告就猝不及防的對A女做出此行為,
當下我很錯愕認為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當然我也有安撫A
女的情緒。A女所述除黑氣情節我自己沒有遇過,因此我才
會回復A女如果覺得怪怪的就不要勉強。我和A女如附表二所
示對話紀錄是在討論事發當日被告對A女所做祭改行為,A女
經過此事後想到還是會覺得很噁心,身心也受到影響等語(
偵553卷第20頁至第21頁;原審卷㈡第147頁至第157頁)。 
 ⑶而勾稽證人許○銓黃○琇上開證述內容,核與A女所指述被告
對其告稱需要施以碰觸三點除黑氣儀式化解霉運且已經表明
尚待考慮,惟被告未經其同意即以手指插入陰道並以手摸胸
部及持黃布擦拭會陰部等性侵害過程已無未合。且上開各該
證人證述內容並非僅有轉述A女指述案發過程,亦有其等親
自見聞A女於遭受被告性侵害行為後身心受創而情緒低落及
哭泣等真摯性情緒反應,此核與一般遭受性侵害女子事後之
反應相符,佐以A女離開○○宮後即向黃○琇傳送IG訊息詢問除
黑氣法事程序與經許○銓詢問詳情後認為被告之行為存有疑
義,因而於翌日即陪同A女前往派出所查證報警與前往嘉義
長庚醫院檢傷等情節,亦均足以佐證A女上開指述情節之憑
信性。
 ⑷又A女於案發後翌日即前往嘉義長庚醫院檢傷,經檢查醫師採
集A女穿著胸罩,並將被告唾液送均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為⒈A女陰道深部棉棒檢出一男性
Y 染色體DNA-STR型別,與涉嫌人李木傳型別不同,可排除
其來自涉嫌人李木傳。⒉A女胸罩採樣正面內外側微物男性Y
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果為混合型,不排除混有涉嫌人
李木傳與結論⒈證物型別來源者或與其二者具有同父系且源
關係之人(同一男性的身體各部位細胞Y-STR型別相同;父子
之間,除非突變否則Y-STR型別相同,因此具有相同父系血
緣的男性,理論上,其Y-STR型別相同。依據本局所建立之
臺灣地區17組Y染色體DNA-STR型群組資料庫(樣本數=2,358)
,當Y-STR型別檢出17組型別,以抽樣誤差95%信賴區間計算
Y-STR型別隨機相符機率約在0.01至0.001間),此有該局113
年3月4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憑(偵553卷第3
3頁至第35頁)。而胸罩為一般女性所穿著之貼身衣物,衡以
被告與A女間素昧平生,僅有因宗教科儀事務之互動接觸,
已如前述,然A女所著胸罩竟檢出與被告型別相同之Y染色體
DNA-STR,自得執此以為A女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
 ⑸復佐以案發翌(14)日下午5時30分許,A女至醫院檢傷時主訴
「A victim of suspect sexual assault come for check
up (註:疑似受侵害人前來檢查)」、「發生後:有沐浴
有沖洗陰道。a.發生日期:2023年12月13日時間20:00;地
點:私人宮廟;與加害者關係:宮主與信徒;加害者名字:
李木傳。b.加害方式:恐嚇(-)暴力(-)藥物(-)誘騙(-)威脅
(-)藥物(-);具體描述:加害人不經被害人同意以手指撫摸
胸部及用手指進入陰道。c.以何物插入陰道口:手指。d.以
何物插入肛門口:無。e.生殖器口交型態:無。f.肛門口交
型態:無。g.非生殖器接觸行為:有。觀看(-)親吻(-)吸吮
(-)(詳細内容)咬(-)撫摸(+)胸部 其他:無。h.其他行為
:無。」等情,此有嘉義長庚醫院113年12月20日函暨檢附A
女急診病歷資料可憑(原審卷㈡第107頁至第132頁)。而依案
發時間為112年12月13日晚間10時58分許,A女旋於翌(14)日
前往檢傷時間及求診事由,均與其指訴遭受被告為性侵害行
為時間相近而無不必要之延宕,且A女向醫師主訴加害者與
其關係為宮主與信徒,加害方式則為加害人不經被害人同意
以手指撫摸胸部及用手指進入陰道,並未刻意誇大描繪其他
諸如恐嚇暴力或藥物等加深被害情節,且經對A女施以簡式
健康表檢測結果為18分,而評分15分以上即代表【您有重度
的情緒障礙,建議您尋求專業輔導或專業醫師協助】,可見
A女就醫檢傷時有重度情緒障礙之心理壓力情狀,亦與證人
許○銓所證A女在離開○○宮後明顯情緒轉為低落狀態相符,而
堪採信。
 ⑹綜合前開各節以觀,足認A女之證述有據可採,並無設詞虛構
誣陷被告之情,是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前揭違反A女意願
之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得逞等節,應可認定。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固執憑前揭情詞置辯,惟核與上開各項事證
有間,已難遽採。而查:
 ⑴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上開A女所稱遭被害過程,是否能於
短短不到3分45秒時間完成,尚非無疑。倘A女有遭被告為本
案性侵行為,則A女理應得隨時向證人許○銓李鄭美惠呼救
或求救等行為或奪門逃出,然A女卻未如此作為,足認A女所
述被害情節不實,更與常情不符等語。然依A女於原審審理
時所證,被告對其所為指侵及摸胸與擦拭會陰部等行為是時
間前後連貫的動作(原審卷㈠第219頁),而觀以案發地點之屋
內現場圖(原審卷㈠第129頁),亦見A女所坐塑膠椅之位置與
客廳另側單人沙發之距離非遠,則被告利用前揭時間對A女
為上開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客觀上時間應無不足之情。且
A女於遭受被告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時,固無積極對外求援
之舉措,惟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或因緊張、害怕,心情無
法一時平復需時間沉澱,或恐遭受進一步迫害或礙於人情、
面子或受傳統貞操觀念左右,或受年齡、個性、處事應變能
力、與加害人關係及所處環境與生活經驗等因素交互影響,
致未於被害過程中放聲呼喊求救,或於事後未於第一時間立
刻報警、驗傷均非少見,各種反應因人而異,是性侵害犯罪
之被害人究係採取何種自我保護舉措或有何情緒反應,並無
固定模式,自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依社會通念,在經
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支配下詳予判斷,不得將完美被害人之
迷思加諸於被害人身上,檢討其未符之處(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40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司法實務上並非所有遭受
性侵害之被害人均會於遭受侵害時加以反抗,現實環境常使
被害人處於孤立無援之狀態,反抗或求救是否會使自己陷入
更危險之境地,實無法預見,以A女受害處所○○宮本為被告
生活起居重心所在工作場所及住處,衡以A女於原審審理時
明確證述「當下很害怕,但被告說這是幫我改運的過程,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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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