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中鵬
選任辯護人 陳曉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939、794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判範圍:
被告及辯護人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一、㈠(下簡稱犯罪事實㈠)
即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部分,明
示僅就量刑上訴;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一、㈡(下簡稱犯罪事
實㈡)即以脅迫、詐術方式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部
分,則否認有違反告訴人(警卷代號BL000-Z000000000,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意願(本院卷第120、231-232
、255-256頁)。是本院上訴審判範圍,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僅為量刑部分,其餘部分不在本院審判範圍;就犯罪事實㈡
部分,則為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有罪部分。另檢察官就原判決
無罪部分並未上訴,此部分非本院審判範圍。
貳、犯罪事實㈠量刑上訴部分:
一、此部分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之認定,均如第一審判決
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及辯護意旨略以:
被告同時期(即105年)觸犯同一罪名之其他犯行,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下稱臺中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原審就被告本
案所為同一罪名之犯行,判處有期徒刑3年,顯屬過重,有
違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
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
,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
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
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
則上應予尊重。
㈡原審以被告此部分罪證明確,因予適用相關規定,而為科刑
判決;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妨害性自主、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條例)等前科紀
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稽,其素行甚差,應基於刑罰特別預防之功能,在罪責範圍
內適當考量。復考量被告明知A女為未滿16歲之少年,身心
發展未臻健全,智慮較為淺薄,且尚待建立健全之價值觀及
完足之判斷力,有特別加以保護之必要,竟未能克制自身情
慾,基於個人私慾而以本案方式侵害A女身心健康、人格發
展及其性自主決定權,所為極有不該,犯後未能與A女成立
和解。兼衡被告於原審自述其學歷為大學畢業,現以○○○○為
業,離婚由前妻撫育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
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
徒刑3年。
㈡經核原審就被告犯罪情節、犯罪所生之危害、犯後態度及其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情狀,已於理由欄內具體說明,顯已
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與其他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目
的性之考量、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
定,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或有違
反比例原則,而有裁量權濫用之情事,要屬法院裁量職權之
適法行使,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亦
不相違背,核無違法或不當。本院綜合上情,及被告自陳之
智識程度,於本院另陳稱現兼職做○○○○○○,月收入不穩定,
如果有接到案件會到新臺幣(下同)8-10萬元,如果沒接到
案件的話,就只有○○○○的收入,約2-3萬元,離婚,育有一
名國小○年級小孩,需負擔小孩及前妻生活費,目前與母親
同住,哥哥是重度殘障,哥哥無法自理,需要請看護,其是
家中經濟支柱,母親已經70幾歲高齡,無法一個人賺錢等家
庭、經濟狀況;又被告於本案相近之期間,另以與本案相類
似之一人分飾二角方式,對就讀國中之未滿16歲女子(實則
未滿14歲)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經臺中高分院以108年度
侵上訴字第115號判處罪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為
被告供認在卷(原審密卷第97-101頁);而被告於另案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供認於108年8月7日曾與就讀國中之
其他少女為有對價性交易(偵5571卷第36頁),並經苗栗地
院106年度苗侵簡字第4號判處罪刑(他卷第53-55頁),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苗栗地院
刑事判決書可稽(他卷第53-55頁、偵5571卷第53-57頁),
可見被告屢次利用就讀國中少女缺錢、欠缺性自主決定能力
之機會,與之為有對價性交易,其行為侵害未成年少女之身
心健康、人格發展甚鉅,實不宜輕縱;暨檢察官、被告及辯
護人就量刑之意見,亦認原審量刑並無不當,無再予減輕其
刑之必要;又他案判決僅得做為本案量刑之參考,並無拘束
本院之效力,是縱被告同時期(即105年)觸犯同一罪名之
上開犯行,經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判處較輕之刑度,亦難
以此即認原判決量刑有何罪刑不相當、或與平等原則、比例
原則有違,是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不當,並無理
由,應予駁回。
參、犯罪事實㈡部分: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犯罪事實㈡部分
,其中2次犯行,均係犯兒少條例第33條第1項之以脅迫、詐
術之方法,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刑法第221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修正前兒少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脅迫、
詐術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影片及電子訊號罪(
各次性影像建立時間為000年0月00日00時00分許、同年0月0
0日00時00分許);另1次犯行,則係犯兒少條例第33條第1
項之以脅迫、詐術之方法,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
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並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分
別從一重之以脅迫、詐術之方法,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
為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雖均屬故意對少年犯罪,然
所犯之兒少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6條第3項等罪,均已將被
害人之年齡列為犯罪構成要件,自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8年6月(3罪);復斟酌被告此部分與犯罪事實㈠部分所犯
各罪之刑期總和,其犯罪次數、各次犯行犯罪時間,暨被告
所犯各罪類型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較高,再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
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就
犯罪事實㈠、㈡部分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9年4月。復敘明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未扣案如原判決附表
一(下稱附表一)所示之性影像電子訊號沒收之理由。認事
用法及量刑、定刑、沒收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
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及補充如
下。
二、被告上訴及辯護意旨略以:
㈠被告雖曾以「黑龍」之身分,向A女表示中途不做的行為沒有
誠信,違反八大行業的規定,必須支付違約金500,000元,
嗣後再以「黑龍」身分,向A女表示其知悉該筆違約金是被
告要代為支付,以此要求A女必須要跟被告在一起5年;惟A
女縱使口頭答應黑龍,亦未因積欠被告人情或債務,即以身
相許,或以性交抵償債務或人情,日常相處,更主動示愛、
要求被告為其購買手機、衣物、愛迪達全套運動服,限量名
牌球鞋、鑽石耳環生日禮物,麥克筆、電腦。縱使被告因想
念A女希望A女北上相見,但是否北上或哪一天北上與被告相
見,皆取決於A女之自由意願,被告不曾以人情債要求A女。
且依本案卷證資料,被告亦未以曝光照片或影片,或「黑龍
」之事,威脅A女北上與之見面,此部分至多僅為A女心中的
顧慮,尚不得因A女此部分的被害妄想,而認被告有脅迫A女
為此部分犯行。
㈡本案並無直接或間接證據顯示,A女長期受被告威脅,不得不
配合被告的要求;至於精神鑑定報告,更未能細緻區分A女
的情緒,究竟是因受被告威脅所致,或是本案曝光造成其壓
力所致,是本案除A女不利被告之指訴外,並沒有被告以裸
照、性交影片或償債威脅A女之情事,甚至A女還會主動要求
被告的朋友多支付她金錢,因此A女做出北上的決定,究否
是因其享受跟被告相處的時間,或是有其他的利益而北上,
應非單純受被告脅迫所致。
㈢被告於105年間因其他案件,已在各該案經判決罪刑,也付出
代價,不應再於本案重複評價,以免有重複處罰之嫌。
三、經查:
㈠原審依憑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A女之指證(A女警詢中
之供述,業經原審認無證據能力,本院並未引用A女警詢筆
錄為被告不利判決)、證人程○○於警、偵訊證述販賣手機與
A女之情節,被告LINE好友「崴」記事本之影片及截圖、被
告與A女LINE對話紀錄、通訊對話譯文、臺中市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中心113年2月5日家防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所附個案摘要表、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下稱彰化基督教醫院)113年5月17日彰基精字第00000000
00號精神科鑑定報告書、LINE群組(沒有成員)之對話紀錄
、雲林縣警察局113年8月27日雲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所附鑑識報告,及卷內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而認被告有犯
罪事實㈡所示之犯行,已詳述所憑之證據及論罪之理由;復
就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被告於000年0月至000年0月間與A女
感情和睦,無以恫嚇、詐欺等違反意願之方式,強迫A女為3
次有對價性交行為及被拍攝性行為電子訊號等語,於判決敘
明不足採信之理由(見附件二即原判決第5-14頁四、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欄所載)。
㈡經核原判決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並無判
決理由矛盾或不備之情形,亦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㈢又被告與A女為本案3次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及其中2次拍攝性
交過程之影片時間,公訴意旨雖認係於107年間,檢察官112
年6月26日補充理由書則認此3次犯行,分別為000年0月00日
、000年0月00日、同年0月0日(原審卷一第109-110頁),
但檢察官於原審準備期日已更正此部分犯罪時間仍為000年
間(原審卷一第160頁);而稽之檢察官上開補充理由書所
指之犯罪時間,其中000年0月00日、000年0月00日部分,是
被告與A女為本案有對價性交行為,並於性交行為過程中所
拍攝之性影像,上開日期是該性影像「建立」之時間,分別
為000年0月00日00時00分、000年0月00日00時00分,並非真
正發生時間,被告亦供稱對於上開影像真正發生時間,已無
法提出原始檔案(偵7939卷第90頁),已難據為被告此部分
犯罪時間之依據;惟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就此部分犯罪時間係
於000年0月至000年0月間,已不爭執(原審卷二第40頁);
而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中亦確認於000年的暑假大概0月,到0
00年的寒假大概0月,發生本案3次性行為(原審卷一第334
頁);是被告本案與A女為3次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應係於00
0年0月至000年0月間,且其中2次拍攝性交過程之影像,應
是上開000年0月00日00時00分、000年0月00日00時00分建立
之性影像;至另1次性交時間,檢察官雖依000年0月0日建立
之影片,據為此次有對價性交易行為之犯罪時間。但該次影
片內容僅是A女唱歌側錄影片,非屬性影像,與A女遭性剝削
無關,復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確認無誤(原審卷
一第164-165頁),不足據認被告與A女另1次性交行為之犯
罪時間,是於000年0月0日,併此指明。此外,上開2次被告
與A女性行為過程所拍攝之性影像,其內容涉及被告與A女之
性交行為,A女全身裸露,露出胸部、下體等隱私部位,有
各該性影像截圖可稽(偵7939密卷第5-25頁),自屬兒少條
例第36條所稱之性交、猥褻行為影片之性影像。另原審就被
告此部分3次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其中2次另有拍攝性交過程
之影片,情節雖較被告另1次僅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稍重,但
審酌被告長時間以一人分飾二角方式脅迫、詐欺A女為本件
犯行,A女迄至本院審理期間,仍有情緒激動、哭泣之反應
,經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結果,A女因本案受侵害之情節,
而有「適應疾患」之創傷反應(詳後述),被告犯罪情節非
輕,原審就被告3次犯行均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本院考量
上情,仍認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適當,無再予減輕之必要。
㈣上訴及辯護意旨雖以上情指摘原判決不當,但查:
1兒少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6條第3項所稱「違反本人意願之
方法」,並不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祇須
所施用之具體方法,係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且在客觀上足以
壓抑、妨害或干擾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即足當之。是
以,行為人縱未施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惟
以其他方法營造使被害人處於無助而難以、不易或不敢反抗
狀態,且此狀態在客觀上足以壓抑、妨害或干擾被害人之性
自主決定權者,亦屬「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範疇。
2茲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一開始我在臉書發布尋
求打工機會的貼文,後來就有一個召募從事八大行業的人加
我臉書朋友,並介紹、詢問我要不要加入八大行業從事陪客
人的工作,要求我傳送露臉、裸露上半身的照片,後來有進
行有對價之性行為,…,但我後來不想繼續做,跟被告說之
後,陸續有人打匿名電話過來,說知道我的學校在哪裡、知
道我人在哪裡,我感到很害怕,我再次跟被告說這件事,被
告說我惹到人了,後來就有一個叫做黑龍的人加我的LINE好
友,說沒有做滿3年不符合八大行業的規定,沒有誠信違約
,所以需要賠償違約金50萬元,而且黑龍不讓被告幫我支付
,要由我自己賠償。被告為了幫我解決這個問題,提議要我
多帶幾套衣服拍性交易影片交給上面的人,還說如果是30萬
元的話他可以幫我付,但因為黑龍說的違約金是50萬元,被
告認為負擔很大。後面我只記得黑龍跟我說他知道違約金是
被告幫我付的,要求我一定還是要賠償被告,也必須跟被告
在一起5年,交往期間也必須發生一定次數的性關係。我當
時有把我跟黑龍的對話紀錄傳給被告看,被告說黑龍就是黑
道的,被告也不敢招惹,叫我要聽黑龍的話,過5年就沒事
了,我在這段期間都不知道黑龍其實就是被告假扮的,我被
迫答應被告假冒的黑龍,5年內要跟被告發生性關係,每年
可能要7次以上的性關係,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其實心理是
不願意的等語(原審卷一第283-308、314頁);而被告於警
詢供認其一人分飾二角,或以召募從事八大行業的人、或以
「黑龍」名義與A女聯絡,並與A女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就
A女上開指證反悔不做時,「黑龍」如何要求A女須與被告在
一起5年,並為一定次數之性行為,A女將其與黑龍的對話截
圖給被告看時,被告仍向A女表示「黑龍」是在做黑的,不
能惹等情,均不爭執,並供稱「大部分屬實」(警卷第5-11
頁);被告復於警、偵訊中供稱:我在A女國中的時候,在
網路上遇到尋找工作機會的A女,詢問她是否願意從事八大
行業,並有與A女為有對價性交行為,還說想要把她包下來
。後來我扮演黑龍的角色,一人分飾二角,當時我已經玩瘋
了,我承認用召募八大行業、黑龍等身分欺騙A女,黑龍的
設定就是性交易的公司老闆,我用黑龍騙她做性交易等語明
確(警卷第5-15頁、他卷第101-107頁、偵7939卷第91、93-
94頁)。佐以A女與被告之LINE對話中,A女曾提及「謝謝你
幫助我的一切,謝謝你這樣子的幫助我,我現在沒辦法給你
50萬」、「你想要救我出來」、「我希望五年後我可以不要
在做這種事情就好」等語,被告回覆「我知道難賺,也對我
造成負擔,但我不在乎這個」、「五年可以結束,我答應你
」、「對你現在來說七次的確太多了點」、「把次數灌水一
下」等情,有被告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可證(原審密
卷第69-83頁),可見A女上開指證其因被告以一人分飾二角
,受騙或受被告假冒之「黑龍」以上情脅迫,並藉此要求A
女積極配合,與被告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期間並配合拍攝
性交行為過程影片等情,並非全然無據。
⒉被告雖辯其未違反A女之意願云云。但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我被迫答應5年內與被告發生一定次數的性關係,黑
龍說我沒有誠信違約,才要付違約金50萬元,我是被迫答應
五年內與被告為一定次數的性行為,我也擔心對方傳裸照給
學校,或是在網路上散佈,我不想要做這些事情,但是我沒
辦法,當時的我覺得沒有任何人能夠幫助我,而且我又被威
脅。我當時不想要繼續這樣的關係,我可以去打工還這筆錢
,但被告說不要我還這筆錢,他要我陪他那5年。因為黑龍
說還是會盯著我、威脅我,所以我才逼不得已必須要跟被告
成為類似男女朋友的關係,可是我是不願意的。(經檢視LI
NE紀錄,被告沒有用50萬元為由,要求妳跟他發生關係),
因為他假扮成另外一個人來威脅我,我不想跟被告成為男女
朋友,(對話紀錄中妳提到「餓餓了,小威愛你喔」,被告
說「好吧、去吧我去忙」、妳又說「你不愛我」,被告說「
謝謝妳愛我、我超級愛妳」,你們在那個時候其實會有妳跟
他講愛你,他跟妳說愛妳的狀況)我是不願意的,因為我不
希望再跟他有更多的話,或者是他又要跟我說什麼,有點像
是敷衍他,與被告對話中主動說想去六福村的遊樂園玩,是
因我不想跟他獨處,我希望盡量可以去多人一點的地方,拍
攝性影像,沒有一次是同意;(對話紀錄提到發生性行為好
像跟違約金沒有關係,被告好像沒有要妳還這個錢,為何還
是覺得害怕、覺得受騙),是因為那時候還有一個黑龍一直
威脅、所以我不敢,(所以違約金不是唯一原因,妳受到威
脅具體來說可能是什麼)就是一樣會曝光我的影片、照片到
我的學校,或者是散佈到網路上,我害怕這些等語(原審卷
一第300、303、308、322-325、328-329、333-337頁),是
依證人A女上開指訴,其與被告為本件有對價性交行為,其
中2次並拍攝性行為過程之影片,均是受被告以假冒「黑龍
」之威脅,並擔心其裸露照片或影片遭公開,不得不配合,
而與被告為本案有對價性交行為及拍攝性影像。再依A女與
被告對話內容,A女向被告表示「謝謝你幫助我的一切,謝
謝你這樣子的幫助我,我現在沒辦法給你50萬」等語,被告
回稱「我不想聽到這個」、「你再說一次我就不管了」(原
審密卷第69-83頁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及參酌A
女於本案案發時為未滿16歲之國中學生,並無相當之社會經
驗及經濟基礎,徒遭人以從事八大行業為誘,於傳送其露臉
及裸露上半身照片後反悔,竟遭對方要求須做滿3年始可退
出,與被告為犯罪事實㈠之有對價性交行為後,不願再繼續
做時,被告又以一人分飾二角方式對A女施詐,並由其假冒
之黑龍扮「黑臉」,以「黑道人士」名義對A女施以上開脅
迫行為,再由被告本人扮「白臉」、安撫A女情緒、假以協
助A女以取得A女信任,而令A女積極配合從事有對價性交行
為及拍攝性行為影片;而A女在無其他親友可商談此事,又
擔心其拍攝之上開照片、性影像遭公開,只能與扮演白臉之
被告本人商談此事而配合為上開行為,可見A女在揭穿黑龍
係由被告所假扮之前,對於被告謊稱、脅迫之違約金50萬元
、惹到黑道、照片、影片遭公開等情事,確實產生巨大的心
理壓力、擔憂及焦慮。復被告藉此讓A女對其產生信賴,在
順利與A女建立長期往來、特定次數之性交易約定後,縱使
被告改稱不想聽到A女再提到違約金等事情,而欲撇清與先
前所施用脅迫、詐術之關聯性,然被告既未曾向A女澄清、
坦白,對A女而言,「黑龍」及「違約金」或「公開照片、
影片」等,對其影響力仍繼續存在,且被告明知A女已受上
開脅迫及詐術影響,其自由意志、性自主決定顯已受壓抑,
竟仍執意要求A女配合為本案行為,自屬繼續利用上開脅迫
及詐術情狀,持續違反A女意願之行為。
⒊縱如被告所辯,其未實際以A女積欠債務,要求A女以性交抵
償債務或人情,或未以裸照、性交影片威脅A女,或於其入
監執行期間主動要求其朋友幫忙支付A女金錢,但被告既然
繼續利用上開脅迫及詐術情狀,使A女處於無助而難以、不
易或不敢反抗之狀態,自難以上情即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並
未違反A女意願。至上訴及辯護意旨另指A女與被告日常相處
,主動示愛部分,A女於原審證述是敷衍被告,已如上述;
又A女既處於無助而難以、不易或不敢反抗之狀態,縱使A女
北上時間是由A女決定,或要求被告為其購買物品,但上開
脅迫、詐術情境仍持續存在,亦難以此即認A女北上後與被
告為性交行為及拍攝性影像,未違反其意願。
⒋況原審就A女於案發後精神狀況、是否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等情,囑請彰化基督教醫院為鑑定,鑑定結果認A女主要壓
力反應表現應與本案有較直接的關聯。A女就本案之壓力反
應之嚴重程度,雖未符合DSM-5診斷準則之創傷後壓力症(
尚未達顯著不斷重覆、侵入性症狀,夢魘、解離或其他嚴重
的心身症狀及趨避反應之程度),只能符合「適應疾患」之
標準,然參酌A女自殘經驗,以及A女於鑑定時所呈現出一般
人在壓力事件下會產生的反應,包括哭泣、睡眠障礙、對外
界環境的恐懼、退縮的社交互動等情形,認為A女於臨床上
確實已有顯著的症狀,包括情緒低落、焦慮,曾有自殺的意
思、睡眠受到事件的影響、對於獨處有持續而強烈的不安全
感等,且以上症狀明顯與特定壓力(應指本案)相關,無法
以其他疾病解釋,有該醫院精神科鑑定報告書可按(原審卷
一第227-234頁);而依此項鑑定之鑑定證人王○○醫師於本
院審理中之證詞(詳附件一),可知本案鑑定方式,是以鑑
定團隊方式,結合精神科的診斷性會談,臨床心理師施以心
理測驗,精神科社工師給予社會心理評估所得的資料,綜合
其他法庭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及告訴人之家庭狀況、犯罪史
、身體狀況及身體疾病史、酗酒及毒品使用史、精神疾病治
療史、事件相關行為及心理狀況、社會心理功能損傷、身體
狀況、衡鑑會談與行為觀察、相關測驗、檢查等予以綜合判
斷,而作成本案鑑定報告,自為專業、公正、客觀可信。再
者,本次鑑定結果,可排除告訴人詐病可能,且告訴人係受
到性方面重大侵害,而造成心理上的壓力,此壓力反應之嚴
重程度,雖未達到創傷後壓力症的診斷,但亦符合「適應疾
患」之標準,並可排除是因告訴人生活上其他壓力所造成;
另單純有對價之性交易行為,或單純與被告正常的交往,不
會導致告訴人之「適應疾患」,告訴人「適應疾患」之壓力
主要源自「黑龍」,並因被告分飾二角,「黑龍」對告訴人
造成很大的壓力,被告持續對告訴人的關心,而有依賴被告
本人之情事;再者,告訴人因本案雖造成「適應疾患」,但
平常仍可與被告相處,維持比較正常的交往,或與同一特定
人繼續維持性行為或男女朋友關係。復參酌A女事發後,迄
至原審113年7月16日審判期日,其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
時,經詢及「妳有跟對方說不想做這工作」時,即有情緒激
動、哭泣,陪同之社工表示A女無法回答問題,要求休庭;
待詢及「被告在000年A女國三前後,是否有印象被告表示為
了A女付出很多錢」等情,A女又再度哭泣,由社工及A女母
親協助安撫A女情緒;嗣A女經詢及「所以被告其實是一直為
這段關係去付出,但是其實妳不想維持這樣的關係」時,又
再度哭泣(原審卷一第287、306、324頁);於本院114年7
月17日審判期日到庭,審理過程又有哭泣,由社工人員安撫
之情事(本院卷第245頁)。A女於事發後於110年7月6日提
出告訴並製作警詢筆錄迄今已逾4年,就本案事發過程仍有
情緒激動、哭泣之反應,適足佐證鑑定報告所稱之A女因本
案長期受到被告扮演的「黑龍」脅迫所造成之壓力,致有「
適應疾患」之創傷反應;益足認被告於000年0月至000年0月
間與A女為3次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其中2次並有拍攝性交過
程之影片,確有違反A女之意願甚明。被告上訴及辯護意旨
所辯未違反A女意願云云,均無可採。
四、綜上各情相互參酌,足認被告於000年0月至000年0月間,確
有原判決犯罪事實㈡所載之此部分犯行,且其中2次拍攝之影
片內容涉及被告與A女之性交行為,A女全身裸露,露出胸部
、下體等隱私部位之性交過程影片;而該2次拍攝性交過程
影像,為000年0月00日00時00分、000年0月00日00時00分建
立之性影像,均可認定。被告上訴否認犯罪,並以前開情詞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欣儀提起公訴,檢察官蔡英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睿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106年1月1日施行)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一:本院卷第173-188頁
證人即本案鑑定證人王○○於本院之證詞
①我們鑑定的方式是以我為整個鑑定團隊的召集人,給予精神科的診斷性會談,再加上臨床心理師施以心理測驗,還有精神科的社工師給予社會心理評估所得的資料,綜合其他法庭所提供的相關資料,由鑑定團隊召集人也就是我,予以綜合判斷,並作成本鑑定報告書陳報給原審法院。 ②如果事實的狀況與起訴書描述的有差異的話,鑑定不會有非常大的差異,因為我們鑑定本身所想要鑑定的是當事人有沒有相關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者是相關的其他症狀,事件本身的細節其實並不是那麼的重要,比較重要的是在於說那個事件是否真的造成當事人的壓力。 ③(這個事件對本件來說,到底是不是有透過散播性交的影片、照片來威脅,你所謂的事件是指這樣的情形嗎)有沒有她提起告訴的相關事件,也就是說法律事件本身與她其他的生活、其他壓力事件,能不能做一個區分,這一點對我們來說是比較重要的。本案可以在這事件上面做區分,但是對於事件本身的細節部分的話,我們沒有辦法做事實的判斷。 ④這個事實本身的精確程度,與疾病的發生其實沒有絕對的關係,我們只是要確認說她當時是有受到性方面重大的侵害,而造成心理上的壓力…我們比較擔心的是當事人其實在同一個時間有其他的壓力事件,然後當事人把其他事件的壓力事件與這個事件做混淆。 ⑤在鑑定的過程中,我們確實是有相關的症狀,只是她沒有嚴重到可以下創傷後壓力症的診斷。…在我們做鑑定的過程中,我印象中這個個案確實生活上有其他的生活壓力,但是這些其他的生活壓力,當事人都有相對上好的適應,只有在這個事件上的時候,個案她有非常明顯的這種情緒反應,而且這些情緒反應與我們臨床上所遇到的,遭受創傷之後的當事人的這種反應都幾乎相仿,所以我們鑑定團隊會傾向認定說當事人有這個症狀,而且症狀與這一個事件有非常直接的關聯。 ⑥當時…,我們舉這個起訴書上面的這些部分的內容,當事人的反應很直接,就是遇到這件事情,然後因為這樣子而情緒低落、哭泣等等。這部分相當的直接,而且沒有什麼我們比較常見的詐病患者會出現的一些比較症狀扞格,或者是症狀而產生沒有辦法互相一致的這種現象。 ⑦(鑑定報告有關告訴人於警詢中講她壓力很大,她有割腕自殺)在鑑定報告裡面,我們的說法是她是說明用這個東西來佐證她那個時候的情緒低落,當事人也表示她確實那個時候有因此而情緒低落這種現象的情形…我們在做鑑定的過程中,其實是從當事人,包括來台灣,到整個發展的過程中,她生活的起落與她生命的那一些心情的高低,還有社會功能的一些變化,再因為這樣去佐證當時她這樣子的反應與這部份在時序上有相關,最主要是因為這樣子,而不是那個事件到底是不是真的有割腕,割3刀還是割5刀,或者是割5刀與割8刀的話,她的症狀一個比較輕還是比較嚴重,其實不是這樣做判斷的。 ⑧(鑑定報告書關於告訴人有一些情緒上的問題,可是還沒有達到創傷壓力症候群症狀)在鑑定的過程中,我們是先確認她的生活史,包括被告曾經有過一段時間沒有辦法跟當事人聯絡,她那段時間的生活變化。…,這個個案在講她的生活史的過程中,包括她心情的起落,跟她那個時候想要打工,甚至她自己也承認她其實有那種想要用性去換金錢這樣子的動機。但是這個事件本身,那種覺得好像有一個黑道大哥,在盯著她的這個事件本身,在當時的她是造成她很明顯的臨床痛苦,這一點至少在我們會談中,我們找不出這個患者在事後說謊的痕跡。在整個鑑定過程,能夠確定她沒有詐病。 ⑨(鑑定報告上有寫到她的狀況只是符合適應疾患的標準,包括情緒低落、焦慮,還有自殺的意思,因為睡眠受到事件的影響等)…創傷壓力症候群這個症狀,在網路上都很容易google的到,所以我們會發現有一些患者如果要詐病的話,他會想辦法模擬那個症狀,可是這個當事人(告訴人)並沒有。實際上在詢問她到底有沒有其他的生活適應的時候,當她適應的好的時候,她也一樣會承認。也就是說她並沒有辦法符合到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那些很嚴格的要求,包括必須要有侵入性的症狀,像是在作夢的時候都夢到被強姦這樣子的東西,或者是有很強烈迴避的症狀。比如說在生活上面只要遇到男性的時候,連看到男性都會很害怕,或者是看到某些特定的場景,像是汽車旅館,她都會覺得心跳加速或者是身體會很不舒服,她其實不符合到這麼嚴重的程度。可是因為她的這個相關事件所造成的身心壓力很明顯,而且這在臨床上面也足以下這個「適應障礙」的這個診斷,所以我們到最後仍然給她一個「適應障礙」的相關診斷,但是她沒有辦法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這樣子的標準。 ⑩(如果只是單純的對價性交易行為,會導致其有「適應疾患」的情形嗎)不太可能,至少我印象中在會談的時候,她自己對於這種事情感受到的是羞恥,可是她也覺得她在那個狀況之下,因為經濟壓力的關係,她只好去相關的事件,她感受到的是羞恥,但是那種害怕的情緒仍然有大部分的陳述是跟那種好像對方是黑道,或者她被黑道盯上了,那樣子的感受有比較直接的關係,不是性交易本身帶來的。 ⑪(如果被鑑定人與加害人平常相處是愉快的,沒有那些壓力,被盯上或什麼的,單純是比較正常的交往狀況,她會不會有適應疾患的症狀)就我的臨床經驗來看應該不會有,因為很多的女性,其實在早熟的狀況之下,如果在合意的情形底下,有性行為其實很少出現這種到適應疾患的程度。⑫(在她承受這種壓力情況下,有無可能與同一特定的人,繼續維持性行為或男女朋友的關係)其實即使是有「適應障礙」的狀況之下,要維持性行為、兩性關係、甚至維持性工作者的職業,實務上都很常見,不會因為有這個病就沒有辦法做這件事情,只是她會感受到臨床的痛苦。(她還是會感到恐懼,但還是可以與特定對象繼續維持這樣的關係)是,仍然可以。 ⑬當事人在兩性關係上面,如同我寫的鑑定報告,她對於鑑定時那個男友的關係,她其實是抱著內疚或者是不好意思等等這樣的情緒。這樣子的東西是在整個很長的會談中自然而然表露出來的內容,所以這個東西其實也蠻符合很多在性創傷上面仍然具有某一種內心陰影,可是她仍然需要一個很穩定的兩性關係的人常常會出現的這種表現。(所以她的表現也有可能對真正男友的罪惡感,所以她會有這樣的焦慮或者適應障疑的情形)無法完全排除,但是在會談的過程中,她在提到相關的事件就是性侵害的事件,她的反應是明顯的超過在我們跟她聊起她現在的男友與她之間的互動這個部分,這部分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佐證。 ⑭({提示非供述證據編號14.告訴人與被告對話,即偵7939密卷第37頁}告訴人與被告的LINE對話中,告訴人說「愛妳」、要去遊樂園玩、甚至介紹同班同學給被告認識等,這些相處狀況有無呈現她是被威脅的狀況)這部分無法直接做這樣的判斷。第一、這個時期告訴人是否知道一人分飾兩角這件事情已經知道。第二、當事人在寫這樣的敘述時,文字其實無法代表內心本身的感受,因為很多時候在言語,情緒即使再怎麼負面,一樣拿剛才的例子,我再怎麼討厭我們的院長,我在跟他LINE對話裡面,仍然可能是恭敬、客氣,而且是非常快樂的,這沒有辦法印照出我當時的感受,反而是我日常生活的飲食、睡眠、作息,比較能夠客觀的反映出真實的狀況。我印象中,當被告無法直接接觸到當事人的那一段時間,她的狀況是相對好的。 ⑮(本件告訴人是否有跟您提過她有一個黑道叫「黑龍」的人要把她的性影像外洩,以至於她的心理壓力很大,在您鑑定過程中,告訴人當時可能不知道被告是一人分飾兩角,她有無可能把被告當成一個交往對象或性交易的客戶?或是什麼角色?)我印象中,被告一人分飾兩角裡,「黑龍」是給她主要壓力來源,導致她可以到「適應障礙疾患」的對象,但是這位她以為的這個個案的,倒沒有非常負面的評價,主要的評價是來自於「黑龍」。我不太清楚到什麼時候她才開始知道二人是同一人,而且這個「適應障礙」也並不是從頭到尾病情都一模一樣。黑龍那個時期她是處在害怕與恐懼之中,被告入獄之後那段時間,因為沒有辦法聯絡到她,好像「黑龍」也聯絡不到她,所以她有一段時間適應比較好,可是到了後期(被告出獄後),好像她又遭遇了其他的要求,使得她的症狀又開始往下降。後來甚至導致她必須要告發的情形,也是因為壓力到了一定的程度她承受不住。(您的專業判斷下,有無可能因「黑龍」對她造成很大的壓力,被告持續對她的關心,有無可能她有些部分會去依賴被告,因為她無法對抗「黑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還是要看當時的事實是什麼,實務上遇到一人分飾兩角,一人扮壞人、一人扮好人,好人成為女性非常重要的依賴對象,這是非常常見的。 ⑯(從105年開始直到告訴人去報案,她所呈現的症狀是來自「黑龍」的壓力嗎)找不到其他適當的解釋,我在報告上寫的是我相信她說壓力來自於「黑龍」應該屬實。(透過從會談去推論,而非瞭解事實去推論,對於細節如何並不是推論的依據,而是根據臨床觀察還有所做的測驗,以及她的身心反應)精神科醫師所為的鑑定會談,前面所花的時間,基本上除非當事人非常聰明,而且知道我的目的是什麼,不然在這種狀況底下,一般來說,心裡有創傷的人一旦被關心,人家是從妳小時候成長的過程中,如何從香港到台灣來,我們問的內容非常細節,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她有其他重大的壓力來源,我不太能夠理解她有什麼會故意隱瞞不說。(您在建議事項一開始提到個案與相關法律事實傾向查真實,鑑定報告中除司法精神醫學相關的專業推論外,其餘社會心理評估中關於個案背景事實部分,主要為鑑定參考之用)是。(您在鑑定報告提到的事實經過,都只是鑑定參考之用,而沒做那樣的認定)她也是形成我鑑定結論很重要的參考資料,經過這樣子的會談過程中,我沒有找到其他可能的壓力來源。(前題事實如果改變)如果有的話,當然可以推翻我的東西。比如說,忽然在事後發現他當時有很大筆的欠債,他全都不跟人家講;或者是當時他做犯罪集團的臥底,也許就可以推翻我鑑定報告的結論。
附件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中鵬
選任辯護人 陳曉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940號、111年度偵字第7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中鵬犯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處有期徒刑3年。又犯以脅迫、詐術方式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2支,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性影像電子訊號,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王中鵬分別基於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 爲、或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以脅迫、詐術方式使少 年被拍攝性交行為電子訊號、強制性交之犯意,分別為以下 行為:
㈠於民國000年0月00日至同月00日間某日,以「王中鵬」本人 之身分與BL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 )接觸並相約在雲林縣○○鎮某寵物店見面,由王中鵬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該處接送A女至雲林縣○○ 鄉某處汽車旅館後,王中鵬於該汽車旅館內以陰莖插入A女 陰道之方式,對A女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1次,結束後王中鵬 交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予A女,並將A女送返回上開見 面地點。
㈡於前次有對價性交行為結束後,王中鵬知悉A女有意願從事八 大行業賺取零用金,即持續假扮八大行業召募者與尋找打工 機會之A女接觸,要求A女每年至少須從事3次性交易,王中 鵬亦持續以自己本人身分,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A女聯繫, 向A女表示要將其包起來,這樣就不會被其他客人碰等語, 而A女因擔心外人知悉此情,未敢向他人訴說,並持續配合
王中鵬所假扮之上開召募者之要求。嗣A女雖曾向王中鵬表 示自己不願意再從事性交易,王中鵬即向A女表示可以一天 換多套衣服、拍攝多部影片之方式,作為從事多次性交行為 之證據,讓八大行業高層認為A女已經達成渠等之要求等語 ,使A女因而陷於錯誤,依王中鵬之指示配合。惟嗣後王中 鵬卻以上面的人說這樣不行,要請A女自己跟上面的人談為 由,將另一亦由王中鵬所假扮、角色為王中鵬所屬組織的老 闆、暱稱為「黑龍」之人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給A女,使渠 等互加為好友後,由王中鵬冒以「黑龍」之身分向A女表示 中途不做的行為很沒有誠信,違反八大行業的規定,必須支 付違約金500,000元等語,再由王中鵬以本人身分向A女表示 自己可以幫忙支付違約金,請A女回覆「黑龍」可以支付違 約金後退出該行業,嗣王中鵬再以「黑龍」身分,向A女表 示其知悉該筆違約金是王中鵬要代為支付,以此要求A女必 須要再跟王中鵬在一起5年,該5年的交往過程,A女每年均 必須與王中鵬發生7次以上的性交行為,過程均需錄影為證 ,並將影片傳送給「黑龍」等語,以此方式製造A女積欠王 中鵬人情及債務之情境,使A女因受到「黑龍」之脅迫即信 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認為王中鵬確有代其清償違約金, 遂持續應允「黑龍」之要求,與王中鵬保持聯繫,並於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