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1444號
TNHM,114,上訴,1444,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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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尚泰


選任辯護人 陳樹村律師
曾浩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
3年度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71號、2797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吳尚泰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依被告犯罪情節,犯後於偵查、原審始終否認犯行,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敘明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21所示之物沒收之理由,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理由(如附件),及補充如下。
二、被告上訴及辯護意旨略以:
 ㈠上訴人即被告坦承有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之行為;
惟被告係為供自己施用,應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
3項之罪。
 ㈡一般未諳法律之人而言,均會存有承認有施用毒品較無施用
毒品,所須承擔之罪刑較重之印象,且刑事被告於受審判時
,多會因畏懼遭法院重判,而以卸責說詞否認犯罪,實屬常
情。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栽種大麻係為觀賞之用,然係
因被告一時遭偵查搜索發現有栽種大麻,且經警、偵訊程序
並起訴,基於畏罪及誤認有施用毒品罪刑較重之想法,而稱
栽種大麻係為觀賞之用;實則被告係為供自己施用,而購買
附表編號3、4之大麻種子栽種大麻活株,僅因尚未施用之際
,即遭檢警搜索扣押,因此尿液檢驗結果無大麻毒品之反應

 ㈢被告雖有栽種大麻,但其行為仍屬輕微:
 1被告種植之大麻活株僅有9株,數量甚少,栽種期間不長,且
被告取得大麻種子後,雖將之栽種成株,惟並未採收,對社
會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其犯罪情節實屬輕微。
 2被告栽種大麻之處所為自己住家,僅遭警搜索扣得溫溼度計
開花用肥料、液態肥料、澆水器、風扇、土壤檢測器、PH
水質檢測器、枝葉用肥料、計時器、日照燈設備、花寶肥料
等物,並非租用大型種植場,雇用員工,以專業設備或專人
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及收穫之,與意圖製
造毒品販售謀取鉅額獲利之情形有別。足認被告犯罪情節仍
屬輕微,應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之罪,而非
同條第2項之罪。
 ㈣原判決雖認被告購買種子之數量高達300顆及600公克,數量
非少,顯非供自己施用云云,但查:
 1被告係於蝦皮網站上向賣家「太平微園百花園種植場」購買
共300顆大麻種子,及向賣家「賽鴿鸚鵡俱樂部」購買2包共
600克之熟成大麻種子;因蝦皮網站購物會有運費支出,且
大麻種子良莠不齊,種植後發芽率甚低,為免發芽率甚低而
無法種植出供自己施用之大麻活株,因此一次購買300顆大
種子,並非用於大量種植製作大麻毒品之用。
 2倘被告非為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理應將所持有之大麻種
子盡可能的一次栽種,以利獲得最大量之大麻葉以製作毒品
,然被告係先栽種出10株,以供自己施用,待將用罄後,再
行種植,可見被告係為供自己施用無訛。況依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所載,被告持有之大麻種子發芽率僅
5%,縱被告將所持有之300顆大麻種子全部種植,亦僅可得1
5株活株大麻,數量甚少,益足證被告是為供己施用而購買
大麻種子並栽種。
三、經查:
 ㈠原判決綜合被告供述及卷附手機照片、搜索照片、附表編號1
至4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原審勘驗搜索被告住處影片之勘
驗筆錄、擷圖,及卷內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而認被告有原判
決事實欄所載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犯行,已
詳述所憑之證據及論罪之理由;復就被告及辯護人所辯①被
告是為觀賞而栽種大麻,沒有製造毒品的意圖,②被告沒有
摘取大麻葉子後,予以摘取、曬乾、剪碎或捏碎,使易於保
存,或使用紙張或其他容器包裝,將栽種成長後之大麻葉予
以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毒品的行為,而是將枯萎的大麻葉丟
棄放置垃圾桶內,並無製造大麻之行為,可知被告主觀上沒
有製造毒品的意圖,③被告尿液檢驗報告顯示被告沒有施用
大麻的反應,被告本來就有種多肉植物,扣案栽種器具是被
告原本栽種植物就有的,不是為了種大麻特地購買,④依被
告之智識程度,雖然理解栽種大麻之意義,但不理解「製造
大麻」之意義,員警於詢問時問有無栽種及製造大麻,被告
答稱有,是因員警將兩個不同含義的問題,放在一起問,被
告當時可能是把製造跟栽種大麻做同一個意思解釋才會坦承
等情,亦依卷內證據,詳述不可採之理由(見附件即原判決
第3-6頁理由欄貳、一、得心證之理由所述)。
 ㈡經核原判決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並無判
決理由矛盾或不備之情形,亦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㈢被告上訴及辯護要旨雖改稱被告坦承有意圖供製造毒品,而
栽種大麻之行為,但係為供自己施用,應構成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2條第3項之罪,而非同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
用,而栽種大麻罪云云。但查:
 1被告於歷次訊問中,就其分次購買事實欄所載之大麻種子
種植大麻目的等節,①於警詢中供稱我種植大麻「純因好奇
」,是於網路上看影片學習栽種大麻的方式,所種植的大麻
種子發芽成株後,沒有想要如何處置,我沒有吸食毒品(警
0800卷第8-9頁);②偵查中供稱我沒有施用毒品,沒有施用
大麻,我本來只是種多肉的植物,我種了6年想說沒有什麼
東西可以玩,我就想說玩別的東西來試試看,所以才會去種
大麻(偵27971卷第46頁);③原審審理中被告及其辯護人並
為上開辯詞(原審卷第66-68、113-114、119、216、498、5
03頁),被告復供稱(既然你知道在臺灣種植大麻可能是犯
法的事情,你為何還要種植)因為種植植物然後好奇,我只
是要觀賞,我從來沒有想要去種植害別人,植物就是觀賞、
看而已(原審卷第512、514頁);被告於警、偵訊及原審審
理中均供稱其沒有施用毒品或沒有施用大麻,其購買大麻種
子、栽種大麻僅為「好奇」、想玩別的東西而嘗試栽種大麻
,或無製造毒品之意圖,僅為「觀賞」之用,均未供認其是
為供自己施用。且被告於原審又有委任辯護人陪同應訊,則
若果真被告係為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理應事前即與辯護
人溝通辯護方針,在辯護人提供法律協助,並陪同在場之情
況下,豈未能如實供認係為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反而否
認製造毒品之意圖,辯稱栽種大麻係為「觀賞」之用;嗣經
原審指駁並量處有期徒刑5年6月之重刑,上訴後始翻異前詞
辯稱雖有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之行為,但是為供自己施
用云云;再佐以被告購買大麻種子栽種大麻前,曾以其行動
電話搜尋瀏覽栽種大麻相關問題及其合法性(詳後述),則
被告於警、偵訊、原審供述未施用毒品、未施用大麻,好奇
、為觀賞用而栽種大麻云云,顯非因未諳法律,畏懼遭法院
重判,誤認施用毒品罪較重,始為上開辯詞。被告及辯護意
旨所辯被告未諳法律,誤認施用毒品罪重,而稱栽種大麻係
為觀賞,實則係為供己施用云云,尚難採信。
 2再參酌①被告栽種大麻前之手機瀏覽紀錄顯示,其瀏覽關於「
購買收到假大麻,什麼是假的」、「民航法規大麻」、「泰
農場直銷社群關於大麻價格表」、「單純種植大麻觀賞是
否違法?看版LAW-批踢踢實業坊」、【大麻怎麼用才不是「
毒品」】、「大麻的合法性」、「大麻種子價格」、「臺灣
購買大麻渠道與獲取大麻的三種方式(飛行員必知)飛行樂園
」、「臺灣大麻煙館哪裡買得到大麻-Google搜尋」、「茶
商夫妻無務農背景網路狂買種大麻器具警盯上-社會-自由時
報電子報】、「透天厝種大麻他還自調黃金營養液|三立新
聞網|LINETODAY」等相關網路訊息,並有瀏覽相關栽種大麻
方法(原審卷第275-390頁);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亦自承其於
栽種大麻時,確有在網路搜尋查看種植大麻是否違法(原審
卷第512-514頁),足認被告對於大麻買賣、栽種大麻是否
違法、大麻之價格、查獲栽種大麻者之社會新聞、被查獲後
之答辯等相關議題,甚為關切,並就相關問題加以查詢、了
解,若果真其確是為供己施用而栽種大麻,理應知悉涉及違
法,於原審又有辯護人提供法律協助,衡情豈有一再否認施
用毒品,並為上開辯詞之理。②本案經檢、警搜索被告住處
,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扣案之附表編號1已乾燥大麻
株,經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偵27972卷第99頁),而附表
編號2大麻活株亦有9株,其中1株枝葉甚多,有搜索現場照
片可稽(警0800卷第33頁);而大麻毒品可直接摘取植株上
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故自大麻植株摘葉曬乾或烤乾,乃目
前大麻毒品使用者較為普遍之處理程序,並無須使用特別之
工具或設備(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63號刑事判決參照
),此為本院職務經驗上所知事項,若果真被告僅為供己施
用,且被告栽種之大麻已可依上開方式摘取植株上之葉乾燥
施用,復自112年6月16日開始栽種大麻,迄至同年9月5日遭
查獲,已有相當時間,衡情被告豈有未予摘採乾燥施用,反
而迭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否認施用毒品,且其尿液送驗
亦無毒品陽性反應,又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
尿液檢驗報告可稽(偵27972卷第95頁),益足認被告栽種
大麻非供己施用。③被告先後於112年6月7日、同年8月2自蝦
皮網站向賣家「太平微園百花園種植場」購得大麻種子100
顆、200顆,於同年8月21日向賣家「賽鴿鸚鵡俱樂部」購得
大麻種子2包600公克,為被告供認在卷(警0800卷第7頁)
;而本案經檢、警搜索扣得之大麻種子亦有如附表編號3、4
之未開封1包、已開封2包,數量甚多,縱如被告所辯一次購
買這麼多大麻種子,是因賣家就是以此數量出貨(警0800卷
第8頁、偵27971卷第47頁),或為節省運費(本院卷第83頁
),若為供己施用,亦無先後多次向不同賣家購買大麻種子
之理;再佐以被告曾以手機搜尋瀏覽大麻相關栽種方式及合
法性等情,已如上述,足認被告栽種大麻係為製造毒品,且
其購買之初應有預期若栽種成功,將可獲得數量甚鉅之大麻
葉,而可供其他用途,非僅是供己施用。
 3至被告購買數量甚多之大麻種子後,如何栽種大麻,是否會
將購得大麻種子一次全數栽種,是否租用大型種植場,雇用
員工,以專業設備或專人播種,購得大麻種子之發芽率如何
,核與被告是否僅為供己施用,並無必然關聯性;況栽種大
麻製造毒品係屬違法行為,又屬重罪,亦無租用大型農場
雇用員工大規模、專業化或企業化栽種生產,徒遭查獲之風
險,被告上訴及辯護意旨㈢、㈣所指,亦無足取。
四、綜上所述,被告有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之客觀行為及主
觀犯意,且其栽種大麻非為供己施用,核其所為,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而不該當同條第3項之構成
要件;又依被告犯罪情節,於警、偵訊、原審之供述或因好
奇、好玩或為觀賞而栽種大麻,否認犯行,及至本院審理中
雖供認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但辯稱僅為供己施用,顯
未真誠悔悟、心存僥倖之態度等情,亦難認被告為本案犯行
,客觀上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
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上訴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
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蔡英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睿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尚泰 
          
          
選任辯護人 賴盈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971號、112年度偵字第27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尚泰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吳尚泰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栽種,竟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基 於栽種大麻植株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2年6月7日及同年8月 2日自蝦皮網站向賣家「太平微園百花園種植場」購得大麻 種子100顆、200顆;於同年月21日向賣家「賽鴿鸚鵡俱樂部 」購得大麻種子2包共600公克,而非法持有之;並於112年6 月16日起,在其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以附表編號5至2 0所示之器具,先將前述自不同網站購得之大麻種子混合, 泡水使之發芽後,再移至土壤內種植,期間並定期施以水分 ,控制大麻植栽之溫度、濕度、並以所架設之燈具照射,待 大麻成株約10株,以此方法栽種大麻作物。嗣於112年9月5 日上午7時35分許,為警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 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 9條之1至同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



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被告吳尚泰及 其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68頁),且迄至本案辯 論終結,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 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 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1 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連 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 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同意對此等證據亦同意有證 據能力(本院卷第68、419、420頁),堪認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得心證之理由:
   訊據被告吳尚泰固供承於前述時、日,自蝦皮網站賣家「 太平微園百花園種植場」及「賽鴿鸚鵡俱樂部」購得大麻 種子後,在其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使用其所有附表 編號5至20所示之器具,以前述方式栽種大麻,並以手機 拍攝大麻之成長過程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 :我沒有製造毒品的意圖,是為了觀賞,並不是為了要製 造毒品才種植云云;其辯護人則以:㈠被告從112年6月7日 開始,至113年9月5日上午7時35分許為警搜索期間僅有「 購買大麻種子」、「栽種大麻行為」,從搜索影片中可看 到整株大麻均未拔出於栽植環境,故被告僅有栽種行為, 沒有摘取大麻葉子後,予以摘取、曬乾、剪碎或捏碎,使 易於保存,或使用紙張或其他容器包裝,將栽種成長後之 大麻葉予以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毒品的行為,而是將枯萎 的大麻葉丟棄放置垃圾桶內,並無製造大麻之行為存在, 由此可以證明被告主觀上並沒有製造毒品的意圖。實則被 告已經栽種植物多年,對於種植各式植物有濃厚興趣,其 栽種大麻之「動機」係供觀賞;㈡被告的尿液檢驗報告顯 示被告沒有吸食大麻的反應;又被告本來就有種多肉植物 ,扣案栽種器具是被告原本栽種植物就有的,不是為了種 大麻特地購買;㈢以被告之智識程度,雖然理解栽種大麻 之意義,但不理解「製造大麻」之意義,員警於詢問時問 有無栽種及製造大麻,被告答稱有,我們認為員警的問題 兩個是不同含義,但放在一起問,被告當時可能是把製造 跟栽種大麻做同一個意思解釋才會坦承等語,資為抗辯。 經查:
  (一)被告吳尚泰於上開時、日,自蝦皮網站賣家「太平微園



花園種植場」及「賽鴿鸚鵡俱樂部」購得大麻種子後 ,在其住處使用附表編號5-20所示之器具,栽種大麻種 子使之長成植株,期間並以手機拍攝大麻之成長過程;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大麻種子、大麻活株、已 乾燥大麻經檢送抽樣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等情,除據被告供認不諱外,並有卷附之扣案手 機照片、搜索照片、附表編號1至4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 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吳尚泰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   ⒈被告吳尚泰及其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被告係為觀 賞而栽種大麻,然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並未為此陳述 ,被告甚且於警詢時供承:「(你是否知悉種植、製造 大麻是違法行為)我知道」、「(你有無坦承種植、製 造大麻)我坦承」等語(見警卷第8頁背面),並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警詢筆錄之記載與事實相符,警察沒 有亂記等語(見本院卷第114頁)。倘被告所述為自己觀 賞而栽種大麻屬實,理應於警詢時據實以告,又豈會捨 此不為,反自承種植、製造大麻!又大麻非屬觀賞型之 植栽,市面上可供種植、觀賞價值更高之植物種類甚多 ,被告若係純粹為了觀賞或好奇、好玩而種植植栽,當 可選擇其他高價、美觀、易栽種培養且無需擔負刑責風 險之植物栽種,豈有甘冒被查緝、重判之風險,大費周 章栽種大麻植株之理!另由搜索扣押影片紀錄可知,被 告有種植觀賞型之多肉植物(見本院勘驗現場搜索扣押 影片截圖編號3【本院卷第180頁】),然被告之手機相 簿內顯示,被告並未拍攝以多肉植物為主之相片,亦無 為所栽種之多肉植物拍攝紀錄生長過程,惟竟於種植大 麻期間拍攝多張大麻相片,並按照大麻生長日期予以歸 類存檔(見警二卷第15頁扣案手機照片),顯係刻意培養 栽種大麻,而非隨意播種任其生長,與其栽種屬觀賞型 之多肉植物之過程不同。綜此,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 僅係為觀賞之用而栽種大麻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
   ⒉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於警詢時係因把製造跟栽種大麻做同 一個意思解釋才會坦承製造,其意僅坦承栽種行為云云 ,然由員警搜索被告吳尚泰住處時,被告與員警爭論員 警在房間地上查扣到掉落之植株,應記載為成株之大麻 或是葉子時,被告稱:「不要這樣子,它葉子耶,它不 是成株。」、「現在要對我比較不利的。這不是成株。 」、「那個不是乾燥,那是它掉下來的啊。」、「那一



葉而已。你今天寫一株我就被判一年」等語(見本院11 3年4月30日勘驗筆錄及錄影截圖畫面【本院卷第118、1 19、183頁】),可認被告對於種植大麻為政府嚴格查禁 、科以嚴重刑責之行為,以及是否摘取大麻葉使之乾燥 ,或是任由大麻葉自然掉落,在法律上之評價可能不同 而導致擔負之刑責亦有差異等情,應有認知,是被告警 詢時應非誤認員警之語意而坦承製造大麻,辯護人所辯 顯與事實不符,要無可取,且由被告警詢所述,可亦證 被告確有製造大麻之意圖;參以被告栽種大麻前之手機 瀏覽紀錄顯示,被告瀏覽之網路資料標題、內容有:「 購買心得報告:收到假大麻,結果說是記錯了,退款又 拖了2天,原本價格1,890元說有匯差退1,750...」、「 請問什麼是假的?飛不高嗎?」、「民航法規 大麻」 、「【問題】單純種植大麻觀賞是否違法?看版LAW-批 踢踢實業坊」、「【大麻怎麼用才不是「毒品」?】律 師來開講,臺灣某些產業大麻有限度開放|CitiOrange 公民報橘」、「大麻的合法性」、「詳解臺灣購買大麻 渠道與獲取大麻的三種方式(飛行員必知)飛行樂園」、 「臺灣大麻煙館哪裡買得到大麻-Google搜尋」、「茶 商夫妻無務農背景網路狂買種大麻器具 警盯上-社會- 自由時報電子報】、「透天厝種大麻他還自調黃金營養 液|三立新聞網|LINE TODAY」(見本院卷第275至390頁) ,而依照被告上開瀏覽之標題「民航法規 大麻」、「 【問題】單純種植大麻觀賞是否違法?看版LAW-批踢踢 實業坊」,使用GOOGLE搜尋引擎搜尋之結果(分別見附 件A、B),即可見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條 等關於運輸、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等法條內 容,甚至還有抗辯單純種植大麻觀賞,法院是否會採信 等相關討論內容;又被告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於栽種 大麻時確實有在網路搜尋查看在臺灣施用、種植大麻是 否為犯法行為(見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512、514頁) ,可見被告對於大麻之買賣、栽種大麻是否違法、大麻 之價格、查獲栽種大麻者之社會新聞、被查獲後之答辯 等相關議題,甚為關切,若其並無製造毒品之用,而栽 種大麻之意圖,實無於栽種大麻前,就相關之法律問題 加以查詢、了解之必要!再者,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並未 施用毒品等語(詳警1卷第9頁),而其購買種子之數量 高達300顆又600公克,顯見其栽種大麻亦非供自己施用 ,其於購買之初即可預期若栽種成功,將可獲得數量甚 鉅之大麻葉,已逾一般單純觀賞目的而栽種之數量,益



證其栽種大麻係供製造毒品之用為目的無疑。
   ⒊辯護人雖以被告吳尚泰之尿液經送驗結果顯示其無吸食 大麻的反應,且亦未查獲被告有何摘取、曬乾、剪碎大 麻葉等製造毒品的行為,據為被告並非基於製造之意圖 而栽種大麻之論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 之罪,以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為其構成 要件,行為人祇需基於供製造毒品之用之意圖而栽種大 麻,即屬該當,不以行為人尚有製造或施用大麻毒品之 行為為必要。行為人是否別有製造或施用大麻毒品之行 為,均與本件被告被訴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 大麻之犯行,並無關連性,即被告是否犯意圖供製造毒 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並不以其於採尿前一定時間內 有施用大麻毒品之行為為必要;又大麻毒品可直接摘取 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故自大麻植株摘葉曬乾或 烤乾,乃目前大麻毒品使用者較為普遍之處理程序,並 無須使用特別之工具或設備(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5663號刑事判決參照),此為本院辦理刑事審判業務職 務經驗上已知之事項,故若被告摘取、曬乾其所栽種之 大麻葉,即已開始著手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當另外成 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名,是辯護人前開 辯護意旨顯與本罪之構成要件無關,其上開推論顯屬無 據。
  (三)綜上,被告吳尚泰係基於製造毒品之用之意圖而栽種大 麻,已堪認定,其與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採。被告 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尚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 2 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其持有 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 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12年6月16 日起迄同年9月5日為警查獲止,在同一地點、密集時 間內栽種大麻,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二)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 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 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 用。被告明知不論施用或製造大麻均為我國法律嚴格 禁止之行為,為者可能處以重刑,竟仍基於製造之意 圖而栽種大麻,顯然欠缺守法意識,且被告於偵審中



始終否認犯行,一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難認其所 為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 ,是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至辯護人雖 為其主張:被告已婚,與配偶均有正當工作,且有5 歲女兒及年逾70之母親要扶養為由,基於行為人之情 狀,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然本院於量刑時 當會將此等納為量刑因子考量,猶難執為刑法第59條 之酌減因素。
  (三)爰審酌被告吳尚泰前已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經送觀察、 勒戒之紀錄,已如前述,是其明知大麻係違禁物,吸 食大麻危害身心,對個人及社會均產生重大危害,竟 不思慎行,意圖製造大麻而購入300顆又600克大麻種 子後,栽種大麻,顯見其毫無法治觀念,且犯後否認 犯行,一再飾詞狡辯,態度難認良好;暨其前科素行 (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學識、 經歷及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516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另辯護人雖為被告求處緩刑之諭知,然本件被告吳尚 泰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復無 其他減刑事由,故並不符合緩刑要件,是辯護人所請 ,難認可採,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按大麻種子可供栽種為大麻,雖非第二級毒品,但禁止 持有,持有大麻種子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 項設有刑責規定。而大麻植株為自大麻種子發育而來, 可供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亦係違禁物而禁止 持有,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6263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是附表編號1、2所示之大麻植株,及附表編號3、 4所示之大麻種子均屬違禁物(鑑定結果均含有大麻成分 ,見附表編號1至4所示備註欄所示鑑定書),均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
 (二)查被告吳尚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種植大麻時有使用 到扣案附表編號5至20之物品等情,供認不諱,甚且陳稱 :其中編號5、8、9、13、14、17至20是種大麻才會用到 的器具等語(見本院卷第215、216、504至506頁),又被 告係用扣案附表編號21所示手機紀錄大麻之生長情形, 已如前述,當屬種植大麻時所使用之物品,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玲蘇榮照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已乾燥大麻株 1株 ⑴檢驗前淨重0.129公克、檢驗後淨重0.09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偵2卷第99頁)。 ⑵被告警詢供稱係自附表編號2之大麻活株掉落的(警2卷第4頁)。 2 大麻活株 9株 ⑴送驗植株檢品9株(原編號2-1至2-9),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3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偵2卷第97頁) ⑵被告警詢供稱係附表編號4之大麻種子種植而成(警2卷第4頁) 3 大麻種子(未開封) 1包 ⑴送驗種子3包(原編號4至6),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1顆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發芽率5%,種子合計淨重1,190.24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偵2卷第97頁) ⑵被告警詢供稱係供種植大麻使用(警2卷第5頁)。 4 大麻種子(已開封) 2包 5 溫溼度計 1個 被告警詢供稱種植大麻使用,查看環境溫度及溼度(警2卷第4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僅種植大麻時才使用到之器具(本院卷第216頁)。 6 開花用肥料 1包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種植大麻時有使用到(本院卷第215頁)。 7 液態肥料 1罐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種植大麻時有使用到(本院卷第215頁)。 8 澆水器 1個 被告警詢供稱種植大麻時澆水使用(警2卷第5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種植大麻時才會使用該器具(本院卷第216頁)。 9 風扇 1個 被告警詢供稱種植大麻時使用,要讓空氣流通,降低溫度(警2卷第5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僅種植大麻時才使用到之器具(本院卷第216頁)。 10 土壤檢測器 1支 被告警詢供稱測量土壤PH值用(警2卷第5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種植大麻時有使用到(本院卷第215頁)。 11 PH水值檢測器 1支 被告警詢供稱測量水的PH值用(警2卷第5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種植大麻時有使用到(本院卷第215頁)。 12 枝葉用肥料 1包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種植大麻時有使用到(本院卷第215頁)。 13 計時器 1個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僅種植大麻時才使用到之器具(本院卷第216頁)。 14 日照燈設備 1個 被告警詢供稱種植大麻時使用,要讓大麻有足夠光源(警2卷第5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僅種植大麻時才使用到之器具(本院卷第216頁)。 15 花寶肥料 2盒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種植大麻時有使用到(本院卷第215頁)。 16 熱風扇 1個 ⑴原扣案物「鹵素燈」係為熱風扇,係因該熱風扇之燈泡為鹵素燈,故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鹵素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13年6月16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372506400號函及員警職務報告,本院卷第233至237頁)。 ⑵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種植大麻時有使用到(本院卷第215頁)。 17 延長線 1組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僅種植大麻時才使用到之器具(本院卷第216頁)。 18 遮光布 1個 被告警詢供稱種植大麻時遮光用(警2卷第6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係僅種植大麻時才使用到之器具(本院卷第216頁)。 19 種子夾 1個 被告警詢供稱用來夾種子使用(警2卷第6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係僅種植大麻時才使用到之器具(本院卷第216頁)。 20 栽種大麻用盆栽(含土壤) 9個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僅種植大麻時才使用之器具(本院卷第216頁)。 21 小米品牌手機(含門號卡) 1支 被告持用扣案手機查詢栽種大麻之相關問題,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卷目索引:
一、【警1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 1273610800號。
二、【警2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 1273610700號。
三、【偵1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71號偵 查卷宗。
四、【偵2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972號偵 查卷宗。
五、【本院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卷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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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