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542號
TNHM,113,上訴,542,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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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柄譯
00000
指定義務辯 王裕鈞律師
護人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
2年度訴字第1057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57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邱柄譯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柄譯於民國112年7月9日18時31分,
在臺南市○○區民權街與信義街口,在邱柄譯所駕駛的000-00
00號自小客車上,以新臺幣2萬6,000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20公克予王宥傑,但王宥傑尚未付款。因王宥傑
翌日(7月10日)被查獲持有愷他命而供出邱柄譯,警方於
同年7月20日14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國妃鷹堡精
品汽車旅館000號房內拘提邱柄譯到案而查獲,因認被告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證據,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認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又
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
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
是否與事實相符。良以購毒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法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有為邀輕典而
為不實陳述之可能,是購毒者陳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
,則其所證向某人購買毒品之陳述,必須有補強證據,以擔
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購毒者之指證外
,尚有其他足以證明毒品交易陳述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
必須與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足使一般人
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當
之。另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
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
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係以被告供述
、證人王宥傑證述、112年7月9日18時31分在臺南市○○區民
權街與信義街口道路監視錄影、王宥傑所提與被告之電話對
話錄音及譯文、證人王宥傑112年7月10日經警持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核發搜索票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清單、扣押物照
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為其主要
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上開時、地在上開車內與王宥傑交易愷
他命等情,然堅決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辯稱:當
天我載前女友到附近上班,我打電話請王宥傑來找我,他才
會到我開的車內,我以1,500元跟他買1公克愷他命,並非他
向我購買等語(警卷第7頁,原審卷第68頁,本院卷2第187
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原審認被告有罪主要依據是
王宥傑證詞及其提供的對話錄音譯文,但王宥傑證詞前後不
一,就毒品價金及給付方式證述反覆,甚至將與被告聯繫的
手機丟棄,有湮滅證物之舉,其證詞可信性薄弱,難以採信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必須有相當之補強證據。再
王宥傑所提對話錄音譯文,語意隱諱不明,無法證明對話
內容所指為本案毒品,其有為減輕罪責而誘導混淆被告之動
機,不能排除被告與王宥傑間有金錢借貸關係,被告因而向
王宥傑討錢,此與本案毒品無關,該錄音譯文不足作為犯罪
事實之唯一或補強證據。錄音譯文時間是112年7月12日,為
王宥傑警詢後3日,依其證詞,他是施用完畢才要給被告毒
品錢,以其購買數量,顯然不可能在案發後3日被告就一直
王宥傑要錢,故這個說詞到底是不是指毒品是有問題的,
譯文中沒有提到毒品,王宥傑自己也講說被告沒有急著跟王
宥傑要錢,可以等王宥傑施用完再給錢就好,但譯文卻顯示
被告一直急迫想要跟王宥傑要錢,故其證詞前後不一,無可
採信等語資為辯護。
五、經查:
 ㈠證人王宥傑歷次證述如下:
 ⒈於112年7月10日警詢證稱:今日車上扣案毒品愷他命1包 (
含袋重16.80公克)是我112年7月9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
民權街與信義街口,以2萬6千元向被告購買20公克愷他命施
用,我與被告都是用FACETIME聯繫等語(警卷第15頁)。
 ⒉於同年7月11日偵訊證稱:昨日車上扣案愷他命是7月9日下午5時在○○國中跟被告買的,買2萬6千元,共20公克,還沒給他錢,他說用完後再給錢,因為他是我以前學長等語(偵卷第46至49頁)。
 ⒊於同年8月25日偵訊證稱:我於112年7月12日晚上6、7時許,在裕農路酒吧外面約被告出來到我車上談,我為了保護自己供出上游,有用手機錄音(當庭播放錄音檔,勘驗與譯文相符)。我跑白牌計程車,吃愷他命精神比較好,生產就是要跑計程車賺錢,當時他給我愷他命還沒算錢,是跑完計程車有賺錢,跟他拿下一次時再付上一次的錢(偵卷第40至41頁)。
 ⒋於同年10月26日警詢證稱:我與被告都使用FACETIME聯繫,我的FACETIME帳號為「amgamg」,我被查扣的手機經檢視通話記錄內容,沒有我與被告使用FACETIME的對話資料;我於地檢署開庭提供與被告的錄音譯文中說「我有一隻手機被扣走了」、「那帳號是我amgamg開頭的帳號」,不是警方查扣的手機,因為被告一直跟我要錢,而且我指認他販賣毒品給我,當時為了騙他,不要一直跟我要錢才這樣說的等語(偵卷第56頁)。
 ⒌於同年10月26日偵訊證稱:我於7月12日下午5、6時許,用手機錄音,在我的車上,「我明天看可不可以給你3千到5千」是我給他錢,「因為我攤這條,如果沒有照時間回,別人就不會再拖東西給我了」這是被告說的。7月9日的交易我沒有拿錢給他。「東西都被收走了,你給我的東西都被搜走了是要怎麼生產」,這是我在開白牌車賺錢,靠施用愷他命提神,我沒毒品就沒精神開車,沒辦法開車賺錢還他買毒品的款項,我跟被告聯絡都是FACETIME,不是用被警方扣案的手機,我稱對話手機被警察扣了,是因為被告跟我要錢,所以才騙他手機被扣了等語(偵卷第65至66頁)。
 ⒍於原審證稱:被告是我國中學長,對話譯文被告說「重點你現在沒有半毛錢嗎」,是我那20公克愷他命的錢沒給他,我說「你給我的東西都被收走了,是要怎麼生產」,是因為我在跑白牌車,靠愷他命提神,跑白牌車去生產錢來給被告,愷他命的錢是被告先幫我代墊的,我還沒給他,被告說「對啊,我就想說要換手機,才叫你錢趕快給我」,這錢是指愷他命的錢。這是案發後我去找被告,我在我車上錄音的。7月9日在○○國中附近交易,因為被告女友在那邊廟會演奏小提琴,他叫我去○○交易,我們用FACETIME聯絡講好交易時地,愷他命2萬多我先拿,之後有錢再給他。我有幫朱皓銘送毒品,獲利2萬元,我認識被告及朱皓銘,會向朱皓銘拿愷他命來販賣,向被告拿愷他命自己施用。朱皓銘是賣咖啡包,被告是愷他命,我拿了2、3次才意識到朱皓銘是賣愷他命,我跟朱皓銘調的也是愷他命,不知道之前幫朱皓銘送的是咖啡包還是愷他命。7月9日被告女友在○○國中做廟會,他約我過去,他說我吃完再付錢就好,因為我當下沒錢,我努力跑車1、2週就可以付了,至少2週內要付,我3天工資不會有2萬6,警詢我有說被告一直跟我要錢,可能他當下缺錢。我說「所以你的東西要晚一點,不然我現在也沒辦法」這是指愷他命,(嗣改稱)「你的東西」要晚一點是指錢吧,應該是在講錢的事情吧,(問:為什麼不直接講錢就好,為什麼要講「你的東西」?)因為我就比較不會講話。我最後有慢慢給被告錢,好像還剩1萬4,時間我忘記,好像是無卡存款,錄音之後被告跟我要錢,我去存1、2千給他。這次交易有先FACETIME聯絡,7月9日買,7月10日被查獲,扣案愷他命是施用剩下的,我被地檢釋放後在網路上查如何自保,所以才去錄音等語(原審卷第131至157頁)。
 ⒎於本院證稱:7月9日我們用FACETIME約見面,我有收到這20 公克愷他命,價金2萬6千元,用完之後再給錢,我還到剩2萬元左右就被抓了,我們FACETIME是用語音聯絡不是訊息,我跟被告聯繫用的手機,因為我被黑吃黑,我去報案說被搶,但沒據實說是毒品,怕警察發現,就把手機丟了。我是無摺存款到被告提供的帳戶還被告錢,匯款後用FACETIME告知被告,通話紀錄在丟掉的手機內,在7月10日警察搜索我之前就匯給他,我記得有匯前給他,時間忘記了等語(本院卷2第12至23頁)。
 ㈡觀之王宥傑歷次證述,對於毒品交易重要之點即價金有無交
付?如何交付?交付多少?等情均供述不一;其若20公克愷
他命用完再給錢,何以僅3日後(7月12日)被告就詢問其有
無錢?再者,王宥傑稱與被告以FACETIME聯絡,然並無此等
通聯紀錄(詳下述);其先於7月12日錄音時稱聯絡手機被
警察扣走,嗣於偵、審供稱這是騙被告的,再於本院審理改
稱該手機因黑吃黑緣故丟棄,互核歧異,足見證人王宥傑
開證述甚有瑕疵,難以盡信。
 ㈢再者,依附件譯文所示,證人王宥傑說「所以你的東西要晚
一點,不然我現在也沒辦法」,其於原審先稱這是指愷他命
,嗣改稱這是指錢,並供稱自己比較不會講話云云,然依一
般人口語習慣,及該句「東西都被衝走了,看到了吧,我沒
有騙你吧。你酒吧到底有沒有開呀,我車上全部的東西都被
搜走了」之前後文意旨,實難認定「你的東西」一語代表「
錢」或毒品,自難以此模糊難辨之譯文,作為其瑕疵證言之
補強證據。
 ㈣參以,證人王宥傑自承其係於7月10日被查獲販毒後,為求自
保而特意錄音,而該日查獲之犯行,確實經原審及本院判處
販毒罪刑確定,並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
刑,有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945號判決可參,足徵王宥傑
開錄音存有為邀寬典之意,其因此套話或製造模稜兩可情境
,並非不可想像。且該案中,王宥傑亦曾指訴被告於111年1
2月底至112年7月初販賣愷他命,此節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22579號為不起訴處分,顯見其指訴被告販賣愷他命
等情,並非確實,上開錄音及證述,均屬可疑。衡以購毒者
指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
真實性,業如前述,證人王宥傑上開歷次證述,無符合之通
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基地台位置或手機截圖等資料可資
補強,自難僅憑證人此一瑕疵證述,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㈤況且,本件被告及證人王宥傑扣案手機經送鑑定結果,其2人
間於112年7月9日並無以FACETIME或微信為毒品交易之通聯
紀錄一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11日函及所附手
機數位鑑識報告可稽(本院卷1第287至317頁),足見證人
王宥傑上開證言,並無確切補強證據可佐,益見其證述有疑
,尚難以此瑕疵證言,遽論被告確有販毒予王宥傑。另證人
王宥傑雖於上開時地與被告在車上見面,然此一舉止縱使有
疑,惟認定犯罪事實需憑積極事證,被告所述縱屬不實,亦
難以此遽論其有本案販毒重罪,本件尚乏事證可認被告有何
販毒情事。
六、綜上所述,證人王宥傑關於被告被訴犯行,雖有不利之指述
,然其證詞顯有瑕疵,嗣後錄音譯文亦有不合,真實性尚非
無疑;又本案並無符合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聯紀錄、基地台
位置或手機截圖、鑑識資料等客觀證據,自無法採為王宥傑
上述瑕疵證詞之補強證據;況本案並無扣得被告持有大量毒
品,得以據為認定被告之罪行。雖被告當日與王宥傑見面非
無可疑,惟本件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之犯行,自難僅
因其辯詞不可採信,即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公訴人所舉事
證,無法補強證人王宥傑所為不利被告證述為真實達一般人
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件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
為無罪之諭知。
七、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判決以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惟上開道路監視錄影、王宥傑所提電話錄音
譯文、王宥傑112年7月10日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清單、
扣押物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
,均無法補強證人王宥傑所為不利被告證述為真實,且王宥
傑證述存有瑕疵,業如前述。本件公訴人所舉證據,未達於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法院無從
形成有罪之心證。依據證據法則,檢察官所舉事證欠缺補強
,應認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原審未予詳察,遽為有罪判
決,認事用法,尚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否認此部分犯罪
,指摘原判決違誤,為有理由,本院應予撤銷,改為被告無
罪之諭知,以符法治。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附件:錄音譯文
王宥傑:幹,你知道我前幾天被衝了。 邱柄譯:怎麼這麼倒霉。 王宥傑:你自己看啦。 邱柄譯:好啦。 王宥傑:所以你的東西要晚一點,不然我現在也沒辨法,東西都被衝走了,看到了吧,我沒有騙你吧。你酒吧到底有沒有開呀,我車上全部的東西都被搜走了。 邱柄譯:重點你現在沒有半毛錢嗎? 王宥傑:沒有了啊,東西都被搜走了,你給我的東西都被搜走了是要怎麼生產。 邱柄譯:我這樣絕對會壞掉餒。 王宥傑:我不是故意的,你自己看。 邱柄譯:因為我這攤這條,如果沒有照時間回(帳),別人不會再拖東西給我了。 王宥傑:你自己也要小心一點,我就已經被抓了,我有一隻手機被扣走了。 邱柄譯:你跟我的是響哪一隻手機。 王宥傑:也有你的,因為那帳號是我amgamg開頭的帳號,我換一隻手機,所以你也要換一隻手機。 邱柄譯:對啊,我就想說要換手機,才想叫你錢趕快給我。 王宥傑:等我籌錢,我明天給你,看能不能三千-五千,好不好?我現在也無法生產了。 邱柄譯:想一下目標,我們去拼。 王宥傑:我才剛被咬販賣餒。 邱柄譯:你沒點我吧?應該會問你通訊錄那個是什麼,會問啊!沒有嗎? 王宥傑:對啦!不然勒。 邱柄譯:你不要害到我。 王宥傑:我現在已經很煩了。 邱柄譯:想一下看有誰可以拼的。 王宥傑:我剩兩天的時間而己。 王宥傑:我沒後天盡量籌,要不然要怎麼樣。 邱柄譯:來找目標拼。 王宥傑:你要找誰。 邱柄譯:看有什麼目標啊。 王宥傑:下次見面說啦,我很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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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