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45號
TCHV,114,聲,145,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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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朱良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良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4年
度上易字第32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2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之民國114年8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2、4項亦定有明文。至於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
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
益等屬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因伊為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29號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確認民國114年8月20日準備程序期
日筆錄內容是否有所出入,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當事
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取得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併予裁示,以
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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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