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44號
TCHV,114,聲,144,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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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國114年度上易字第95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5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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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