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43號
TCHV,114,聲,143,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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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賴韋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文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下稱系爭規定)定有明文。所定6個月內期
間,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
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而設限制(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參
照)。是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於前開
6個月期間內為之。又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
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
各有明定。是調解成立之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自應於調解成立後6個月內為之。再系爭規定所定
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調
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
此觀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
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
號,下稱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行準備程序
,兩造則於該期日合意移付調解,並於當日調解程序調解成
立,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卷宗及該調解筆錄查明屬實。
惟聲請人遲至114年8月15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本案112年4月
10日準備程序及調解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光碟)
,顯已逾系爭規定所定6個月之聲請期間,其聲請自非合法
。又依前揭說明,調解程序之錄音內容非當事人所得聲請交
付之法庭錄音,且調解程序並非法庭開庭,亦未行錄音程序
,則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調解程序之錄音光碟,依法亦不應
准許。是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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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