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13號
抗 告 人 張偉德
上列抗告人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9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損害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李言
孫法官於開庭時,無端斥責伊,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伊向
原法院聲請交付系爭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經原法
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受理(
下稱系爭交付光碟事件)。惟系爭交付光碟事件之承審法官
亦為李言孫法官,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伊聲請命李
言孫法官迴避系爭交付光碟事件,復遭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
。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李言孫法官應迴避系爭交
付光碟事件等語。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應於訴
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倘訴訟程序業經裁判終結,受聲請迴避
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
迴避(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抗告人以系爭交付光碟事件之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為由,於民國114年4月18日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
(見原法院卷第7頁「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及抗告狀」上原
法院收文章)。原法院以系爭交付光碟事件業於114年3月31
日裁定駁回終結(見原法院卷第9至10頁),抗告人聲請該
法官迴避,即無從准許,而裁定予以駁回,核無違誤。抗告
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綵 君 法 官 高 士 傑 法 官 陳 宗 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