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92號
抗 告 人 阮語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醫字第7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14年度醫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裁判費1,5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抗告。又依抗告人主張之內容,本件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5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抗告人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等
語,要屬無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