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3年度,406號
TCHV,113,上,406,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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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張秦纁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陳愷閎律師
王雅楨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秋明(兼蔡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蔡秋至(即蔡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蔡秋玉(即蔡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蔡秋霖(即蔡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陳桂雲(即蔡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主張以其被繼承人〇〇〇對被上
訴人蔡秋明暨被上訴人之被承受人蔡秋水之買賣價金債權(下稱
系爭主動債權)抵銷蔡秋明蔡秋水對〇〇〇之債權,然依上訴人
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上訴人係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本
訟爭土地之所有人,其似非〇〇〇之唯一繼承人,則系爭主動債
權是否屬公同共有債權,應經〇〇〇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行使該公
同共有債權之權利,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114年9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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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