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2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瀚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瀚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阮瀚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
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6月12
日執行羈押,至114年9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及參酌辯護人意見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
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9月12日起,第1次延
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