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4年度,1176號
TCHM,114,金上訴,1176,202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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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2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瀚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瀚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阮瀚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
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6月12
日執行羈押,至114年9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及參酌辯護人意見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
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9月12日起,第1次延
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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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